㈠ 保險業勞動楷模事跡
並沒有看到相關的規定,請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咨詢。
以下僅供參考:
勞模待遇
勞動模範在經濟建設和社會榜樣和團結的核心」。2000年4月,同志在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指出:「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作用,激勵著中共中央批後被文化發選勞動模產進生高的榮譽先進生產者」、「全現代化建設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獻身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地區差異有所發展中作出了重要貢獻,是全社會學習的楷模。關心和愛護勞動模範,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杭州市政府專門發了《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文件,進一步提高了勞動模範的各項待遇。各項待遇具體調整如下:
一、提高離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全國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1989年年底前榮獲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元。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准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二、提高農業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3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市農業勞動模範[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間省農口系統和市農業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6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精簡回鄉的職工勞動模範(先進),目前仍為農業人員的,按照農業勞動模範(先進)的待遇執行。
三、繼續對勞動模範(先進)實行醫療補助。城鎮市級及以上在職離退休勞動模範(先進),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醫葯費,由個人承擔部分,繼續按《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199號)和《杭州市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暫行辦法》(杭政辦[2003]37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市級以上農業勞動模範(先進)在參加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的列支。勞動模範(先進)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由勞動模範(先進)所在單位解決(行政事業單位榮譽津貼在離退休費中列支,醫療補助費用在醫療費中列支;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如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由其主管單位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勞動模範(先進)榮譽津貼的發放和醫療補助應列入社會化管理。市級及以上農業勞動模範(先進)的榮譽津貼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五、建立勞動模範(先進)專項補助資金。市財政及各區、縣(市)財政都應設立勞動模範(先進)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因所在單位經濟困難瀕臨破產或無工作單位,榮譽津貼和醫療補助費用確實無法落實的勞動模範(先進)的補助和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餓勞動模範(先進)的補助。勞動模範(先進)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地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六、勞動模範(先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給予優先。住房困難並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勞動模範(先進)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不參加社會的排隊搖號,並在地段的選擇上給予適當優先。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七、因各種原因被撤銷勞動模範(先進)榮譽稱號的,上述待遇從撤銷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執行。
八、提高勞動模範(先進)榮譽津貼及醫療待遇標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總工會等單位關於改善和提高勞動模範待遇意見的通知》(杭政辦發[1997]24號)、《轉發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等三部門關於改善農業勞動模範待遇意見的通知》(杭政辦發[1997]91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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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系統勞動模範個人事跡
每一個勞動模範人物的事跡都各不相同,每一個行業都有模範人物,應該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寫,怎麼能雷同呢?那樣又有什麼意義呢?如果你真要找就到《中國秘書網》上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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