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主動辭職的員工,可以申請失業保險嗎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B. 員工離職之後失業保險怎麼辦
因是主動辭職,不可領取失業保險.
辭職後,保險處理方法有2種.
A。退保
即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額取出.
退保方法:向單位關聯部門咨詢,領取相關表格.再到當地社保部門按要求取錢。
B。轉移
將社保關系轉移到你的戶口所在地。
轉移方法:找原公司開具轉移證,憑此證明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函,拿轉移函到現公司相關部門或現公司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接收函.再憑接收函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辦理正式轉移.(這個比較復雜,其中要蓋章什麼的比較麻煩,比較費時間,大致這樣,可能城市不同,手續上可能會有差異,還要自己向公司和社保機構了解)
轉移後處理方法:
掛單位:找到新單位,新單位可以在轉移後帳戶上繼續買保險。
無單位:是自己創業,則是要自己去社保局/戶口所在地辦事處去以個人名義買保險。如果中間中止1-2年不交,到時補交時會要將空白期補上,另外在未交納保險期間,是不能得到醫療保險的保障的。要補上後的**天才繼續生效(時間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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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如長留杭州發展,不遷戶口的話.
那麼有單位則掛單位買.自己創業,就可將保險放著不動,等合適的時候再去相關機構補交就好了.同樣,中間中止期間,是不能得到醫療保險的保障的。其它沒有什麼影響,到時補上就好了,累積交足15年,到退休時,也可以拿到養老金.
C. 員工自動離職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自己離職、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要求,不能申領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的情形包含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破產、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D. 員工離職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必須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其次,因為失業保險的目的並不只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所以失業人員必須有求職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職業介紹和培訓活動為衡量的標准。
E. 員工離職之後失業保險怎麼辦
員工離職之後,失業保險怎麼辦?如果員工在離職之後的失業保險的話肯定是要去找那個員工才能夠給你得到更好的保障。
F. 員工自動離職後可以提取失業保險金嗎我應該怎麼才可以拿到這一筆錢
失業保險金是需要滿足條件之後才可以申請領取的。員工本人意願離職是不滿足申領條件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G. 員工申請離職是否有失業保險,謝謝
員工離職後,需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在離職前用人單位和個人已經繳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可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參照《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