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物流公司或車輛掛靠公司如何控制風險
說實話,物流業的經營風險與其他行業一樣,還是比較大的。你講的因車輛掛靠而產生的風險是物流公司緒多風險中不可忽視的一種風險,因為一旦因掛靠車輛由於車禍,或貨損貨差而產生的風險就足以讓這家物流公司倒閉。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講講關於車輛掛靠所產生的風險這個事兒:
何謂「車輛掛靠」?它是指車輛的所有權屬個人或集體的貨運車輛,將其交管,車管和車輛購置等證照部門所頒發的各種證件的「車輛所有人」一欄上所填寫的是掛靠的物流公司的名稱,這就形成了「名義經營權者」,「實際經營權者」,「產權」嚴重分離的狀態,由此在法律關系和產生的法律後果方面就出現了十分尷尬局面 。名義經營權者是被掛靠的物流公司,他是有名無實的經營者呀!掛靠車輛讓物流公司所得到的只僅僅是自有車輛增加,提高了為取得稅務部門的自開票的資格;個人購車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和產權是重合的;然而集體購車的還會出現實際經營者和產權者分離的狀態。
當前因物流公司和車輛真正的產權人的需要,就派生了車輛掛靠經營的這種現象。究其原因:
1. 一家物流公司要想做大做強上等級,除了其他方面要達標外,還得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物流公司要想成為自開票企業,也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稅務部門對自有車輛的確認又是以《機動車行駛證》上所登記的為准,這也是稅務部門審批自開票物流企業的硬性指標。所以在全國的各物流企業中,有很大部分的物流公司登記的公司自有車輛中,就有大部或全部都是由「掛靠車輛」所組成。
2. 個人或集體購車後,要想憑個體跑運輸,進入到物流市場進行經營,可以說是十分困難和難以生存的。自己的所在地的貨源絕大部分都被當地的物流公司所壟斷,而車到異地返程配貨時,又因個體車輛資信度不夠,難以配到好的貨源。因此作為個體車,也只有投靠到一定知名度的物流公司的旗下,才能夠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盡管每月還要向掛靠的物流公司繳納管理費,也是在所不惜了。
綜以上所述,要想回答你提出的物流公司如何規避掛靠車輛的風險就比較容易了。作為物流公司對於掛靠在公司的車輛對產權者和駕駛員是一定要嚴加管理,要進行定期的安全管理學習,並嚴格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對於掛靠車輛的保險一定要認真監控,絕不能出現脫保的現象,保險到期後,都是由公司墊資足額購買各種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有效,最實際的手段。至於你說的掛靠車輛惡意跳貨的事情,在實踐中還是絕無僅有的。但是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我以為,最大的風險在於車禍和貨物的損失超過了保險公司最大的賠付極限的風險是隨時都存在的,因為在法律的層面上,一一旦造成這種結果的出現,物流公司是要成為第一被告站在法庭上應訴的;盡管可以同時讓掛靠車方也站上第二被告。可是在賠償金還得要物流公司先行給付的。這種風險出現後,物流公司是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來避免的。
Ⅱ 論車輛掛靠投保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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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於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於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採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後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A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並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並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並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C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後果,掛靠企業並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掛靠車輛作為事故高危車輛,更需要受到保險保障,但現實的問題是,掛靠車輛「投保時易,理賠時難」。究其根源,就是因為掛靠車輛的權屬、性質不明晰所造成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經營形態可能都會持續存在。遺憾的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就掛靠車輛的承保與理賠問題形成較為科學的設計方案,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對「掛靠車群」予以重視和區分,保險糾紛將無可避免,最終的結果是既失掉了業務,又失去了信譽。因為兩起涉及掛靠車輛的保險糾紛案件,使筆者對掛靠車輛的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議,見教於諸位,以供探討。1、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盡量說服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當掛靠車輛的車主、掛靠企業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被訴法院後,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應當積極與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溝通,提供車輛的保險信息,盡量讓法院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追加到訴訟中,這樣一來,不論法院認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會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避免了再行理賠可能產生的糾紛。2、掛靠車輛在投保時,盡量以實際車主為被保險人。
Ⅲ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的風險
風險不是很大,但前提是你那朋友說一個可信賴的人。如果他有欺騙客戶行為,被投訴到
保監會
,保監會留下的記錄就是你的啦!
Ⅳ 保險從業資格證掛靠到保險公司的風險
常見風險《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五章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
保監會
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我的車掛靠公司,我出錢公司給買的保險上寫的被保險人是運輸公司,這樣合理嗎
算合理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超出保險金額,肯定找公司的。你一定要和公司簽訂合同,無論是不是掛靠,責任要劃分清楚。
Ⅵ 我把車子掛靠在別人名下會有哪些風險
這個掛在別人名下就是別人的車子,不屬於你的了。
Ⅶ 掛靠車輛如何保險
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 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於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 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於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採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後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 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 A 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並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並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B 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並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C 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 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後果,掛靠企業並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掛靠車輛作為事故高危車輛,更需要受到保險保障,但現實的問題是,掛靠車輛「投保時易,理賠時難」。究其根源,就是因為掛靠車輛的權屬、性質不明晰所造成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經營形態可能都會持續存在。遺憾的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就掛靠車輛的承保與理賠問題形成較為科學的設計方案,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對「掛靠車群」予以重視和區分,保險糾紛將無可避免,最終的結果是既失掉了業務,又失去了信譽。 因為兩起涉及掛靠車輛的保險糾紛案件,使筆者對掛靠車輛的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議,見教於諸位,以供探討。 1、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盡量說服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當掛靠車輛的車主、掛靠企業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被訴法院後,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應當積極與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溝通,提供車輛的保險信息,盡量讓法院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追加到訴訟中,這樣一來,不論法院認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會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避免了再行理賠可能產生的糾紛。 2、掛靠車輛在投保時,盡量以實際車主為被保險人。
Ⅷ 找掛靠公司交保險,有什麼風險
沒風險,只要確定他們正常幫你繳納即可,每個月你都可以到社保那去查他們到底交沒有,沒交的話要盡快處理即可。唯一不好的就是成本太高,除了保險是你自己全額承擔外你還要額外給一筆服務費。其實還不如自己在戶籍地交,或者你在本地注冊個公司或者個體戶自己交也行,這些需要對這行比較了解才能自己做。
Ⅸ 掛靠公司車輛保險處理
掛靠車輛的行駛證名稱登記的是掛靠公司的名字,所以只能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為車輛辦理保險。出險之後,保險公司也會把保險理賠款打到掛靠公司賬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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