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風險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風控是幹嘛的,有發展前途嗎
風險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項管理與應急措施,比如資金、融資、資產負債、資產變更等。專職工作是根據體系要求進行進行資金或金融的專項管理,對發現的異常要及時調整控制,並及時上報。基礎扎實並有重要業績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別是小型還是要慎重,法律法規及金融漏洞比較多。 來自職Q用戶:吳先生
風控,就是風險控制,包括業務風險,法規風險,財務風險等 來自職Q用戶:王先生
Ⅱ 什麼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俗地講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屬分支機構。
(2)基金子公司風險資本金確認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Ⅲ 什麼是風險資金退出
1、風險投資就是將資金投向蘊藏失敗危險的高新科技高成長性公司或項目上,期望獲得高收益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幾點:一是投資標的為高成長性項目,屬高科技;二是風險較大,失敗可能性較大;三是假如投資成功的話,收益比較可觀。
這得看你的投資標的怎麼樣了,首先看你能不能現場考察一下投資標的,不行的話通過網路和標的所在地的朋友考察,主要分析標的的行業前景,市場趨勢,核心競爭力,財務狀況及是否有強大的股東陣容和政策支持。
2、退出機制
(參考:http://hi..com/jossin/blog/item/f7d686f800330e0cd8f9fd71.html)
所謂退出機制,就是當風險投資人賺得盆滿簸滿的時候,他就要把自己的贏利變現成貨幣。在聖誕節到來的時候也好給自己的太太們和婊姨婊嫂們購買一些珠寶首飾,或者購買寶馬名駒、巧克力、燕尾服、洋娃娃、伏特佳等等,以使生活過的滋潤甜美。更重要的還是要向那些資金供給人,上交利潤,以便爭取資金供給人更加信任自己,從而繼續把資金交給風險投資人來打理。爭取更多的投機回報。
自從有了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如同蝙蝠出洞一般,開始了四處尋覓,漫天飛舞,惟恐落後。
如果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會躲在家裡,上網打游戲收看電子郵件。以便減少日常的開支。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在扶植高科技產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幫助許多高技術企業取得了成功。國外研究表明,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創業基金對本世紀三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即可編程計算機、晶體管和DNA的最終商業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據美國「第一風險」投資信息公司1999年12月發表的報告[2],美國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風險資本支持下上市,並創造了籌資194億美元的新紀錄。公司的報告顯示,1999年,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購並活動也創造了新的紀錄,總金額達307億美元。近50年來,風險資本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啟動投資主要來自風險資本。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曾說,英國高科技產業比美國落後10年,主要是風險投資起步比美國晚了10年。可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化的「孵化器」。(不過風險投資和高科技本身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風險投資家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並不是項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賺錢,能否實現資本的增值變現。)
我國正在進入一個科技快速發展的新紀元,要想使高科技企業在世界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建立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在關注著中國風險投資的狀況,並做了很多相關研究。如《論中國風險投資的機制創新》(成思危,國研網,2001.1.5),《中國式風險投資之路怎麼走》(成思危,國研網,2000.11.21),《試論我國目前發展風險投資的十大誤區》(劉曼紅,2000,《風險投資在中國》第139頁),《我國目前風險投資熱存在的幾大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張煒,2000),《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情況綜述》(徐瑞娥,《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55期),《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研究》(陳德棉 何崢,《國際金融報》,2000年12月28日)等。他們都結合中國實際,或從宏觀機制,或從微觀主體入手探討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他們大都提到了融資和蛻資渠道較窄、政府資金過多、投資規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缺乏高水平的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等等。這些探討對加快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有很好的啟發。
但是我認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因為風險投資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結合,而高收益必須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實現。為了實現投資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場上有健全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能夠順利的把資金撤出。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調查顯示,我國風險投資出現新趨勢,政府投入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比例從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資金第一次獲得優勢比例。由此可見,我國的風險資本的融資渠道正在拓寬,投資主體也正在向多元化發展,然而與此相對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卻仍然沒有建立。風險資本退出渠道狹窄將成為發展風險投資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以下我首先將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機制。
(一).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看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用風險投資的運作的形式概括:
風險投資的運作主要涉及投資主體(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投資對象(風險企業)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三者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各自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投資主體是風險資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私人持有資金、科研單位自籌資金、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投資等。
風險企業是風險投資的接受者。它擁有高新技術的創意或成果,但缺乏將成果產業化的資金。一旦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支持,便可以實施成果的產業化,並通過市場機制的運作,獲得技術創新與成果產業化的經濟回報。
風險投資公司是溝通風險企業與投資者的「橋梁」。它一方面向社會招募資金,同時經過嚴格的考察和篩選,採用不同的策略將其投向風險企業,並積極介入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時機成熟時,便通過適合的方式,從風險企業撤回增值後的資金,再投資於其他項目,以實現風險資金的滾動增值。
分析一下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風險資本能夠循環產生利潤的關鍵就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如果缺少了這一環節,風險投資活動的鏈條就會中斷,風險投資就無法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也就無法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的行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風險資本的退出途徑也是其實現收益的途徑。風險投資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獲得收益的;而風險投資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必然要求有一個能創造出資本大幅增值的變現方式,這就有賴於有一個能順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風險資本最根本的特徵不僅僅在於它敢冒風險將資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產品或領域,更重要的是其資本和投資活動的循環流動性。一旦成功可以帶著高額利潤全身而退,進行新一輪投資,這更要求風險資本必須能夠撤出。
再次,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為風險投資活動提供了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風險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這些企業是新思想、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市場的綜合集成,其價值不可能通過簡單的財務核算來確定,只能通過市場評價來發現和實現,評價其投資價值最好的標准就是看風險投資退出時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個凸現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重要意義的地方是,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失敗。風險企業很難保持長期的高速成長,風險資本要想獲得最高的回報就必須在被投資企業結束高速成長前退出投資以獲得高額資本收益。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不能使資本得到增值,連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因此一個便捷暢通的退出機制將幫助風險資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可見,風險投資與其退出機制是永遠不可分割的。風險投資的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收益的獲取、風險的轉移,關鍵就在於退出環節。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盈利的渠道,並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是風險投資進行新一輪投資的基礎。因此,要發展風險投資,必須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行風險投資。
(二)、國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模式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銀行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
日本、德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於從隸屬於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的來源。一般認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收獲方式。因為企業發行股票的退出機制在資本的供給者和使用者之間確定了一種對未來企業控制權的結構的隱性合同。這種隱性合同對處理高風險條件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沖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小盤股市場的前提下,把企業股票發行作為潛在的主要退出機制才是現實的。在日、德這種以大公司、大銀行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下,市場結構中以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風險企業要達到符合OTC市場的標準是相當困難的。由於缺乏一個比較具規模的活躍的小盤股市場,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以企業並購和股份回購為主,缺乏一個對企業家進行激勵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差距可以從OTC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時間這兩方面的日美比較可以看出。
可見,日本的機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更加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和風險投資業發展。以下將著重介紹美國模式。
美國的風險投資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在於其發達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變現方式。美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類,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資產清算。也有些學者分為四類或者六類。這些只是對這三大類進行細分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不影響問題的研究。
第一,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從這些退出方式被採用的比例來看,根據對美國442項風險投資的調查,在這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30%的風險投資通過IPO退出,23%通過兼並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9%通過股份轉賣,6%是虧損清償,26%是因虧損而注銷股份的。
Ⅳ 什麼是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風險准備金類似投資者保護基金,是為了解決一些突發狀況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資信越好的證券公司,風險准備金提取的比例會少一些。資信差的公司,或者小公司,會計提的高,以此激勵券商做大做全。
投資者保護基金或稱投資者賠償基金或投資者補償基金,是指一種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
(4)基金子公司風險資本金確認擴展閱讀
制度基礎
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應對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證券公司進行嚴格的凈資本監管和客戶資產分隔監管,並建立以投資者保護為重心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以相當於客戶資產保險的方式,為客戶資產安全構建起最後一道屏障。
各國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法律規范和自律規則兩種。
Ⅳ 風險資本是什麼意思
風險資本(Venture Capital)是一種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以公司等組織形式設立,投資於未上市的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新興高科技企業)的一種承擔高風險、謀求高回報的資本形態。它和共同基金、單位信託等證券投資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資、募集等運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點。國內有些部門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實際上就是風險資本。
對象:
風險資本在許多國家業已發展成熟,並具有成型的運作方式。
風險資本的投資對象是處於創業期的未上市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新興高科技企業。
籌資方式:
風險資本均以私募方式籌資。由於風險資本風險大、收益很難預見,一般投資者難以承受,只能向銀行、保險等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願冒風險以追求高回報的特定投資群體私募。
組織結構:
風險資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設立。根據各國的情況,風險資本的組織結構主要有兩種
一是有限合夥制,由投資者(有限合夥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夥人)合夥組成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出資並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管理人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風險投資的具體運作井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美國和英國,相當部分風險資本就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法》設立的。
二是公司型,指風險資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例如,在美國,風險資本可以依照《投資公司法》設立。
Ⅵ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一、風險勘查資本市場概況
(一)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界定
資本市場是指證券融資以及經營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借貸的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風險資本市場是指資本市場中具有較大風險的子市場,通常包括三個子市場,即非正式的私人風險投資市場、風險資本市場,以及專為中小型高成長企業設立的創業板市場。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是指專門為礦產資源風險勘查提供資金融通的市場,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傳統勘查商業文化濃厚的國家,這類市場是風險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圖10-1)。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具有普通風險資本市場的屬性與特徵,即資本需求數額較小、風險比一般資本市場更高、成長性較高等,但因資源勘查行業以及高科技、生物技術等其他高風險行業在法律屬性、資本需求規模以及隨時間變化的規律、信息披露特點等都各有差異,因此,風險資本市場通常會針對不同的行業設置專門的運作、監管及治理的制度環境,又有一些特殊性要求。
(二)風險勘查資金的來源
在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勘查主要由獨立的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大型礦業公司的勘查事業部或初級勘查公司與大型礦業公司聯營進行。風險勘查資金主要來於自有資金、私募資金、股本資金以及少量的銀行貸款。勘查起步階段需要的資金較少,且前景不明朗,一般依靠自有資金或親朋好友處籌集的資金進行工作,有些大型礦業公司往往也會拿出一部分資金進行風險勘查。
私募發行的本質,是礦業公司把股票賣給特定的投資者獲得資金,是針對特定對象、採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范的證券發行方式;與公開發行相對應,滿足籌資人的不同要求,一般分為股票私募、債券私募及其他證券私募。在勘查領域,公開上市的公司畢竟只是少數。因此,私募在勘查公司融資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私募發行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資者,在礦產勘查領域,這類特定的投資者主要是擁有巨額財富的個人、大型礦業公司以及各類私人金融資本組合、公共基金、上市的風險投資公司、私人風險投資公司、專營礦產勘查的籌資機構等。私募方式籌資額一般在幾百萬到數千萬元之間。私募資金對發起人的素質、找礦思路、項目選擇等都很有傾向性。私募資金投資的主體對回報的期望不同,風險投資公司和初級礦產勘查公司通常會簽署協議,明確權益返還的方式。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很多公司難以通過公共資本市場獲得資金,往往通過私募方式籌集資金。比如澳大利亞均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在2008~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澳大利亞初級勘查公司所需要資金的60%都是通過私募方式獲得的。
圖10-1 礦業資本市場及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從風險勘查融資額上看,通過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資,是風險勘查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股票交易所一般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及場外交易市場。很多國家都設立了為初創企業上市的二板市場,有些國家的創業板市場專門設立了資源勘查公司的板塊,允許勘查公司上市。這些市場的共同特點是,對在創業板上市的資源類企業,普遍沒有盈利要求,同時,上市企業往往可以在主板和二板市場之間轉板。
因勘查的高風險性,銀行難以評估勘查企業預期的盈利能力和還貸能力,因此,很少有銀行會為勘查提供貸款。但隨著勘查成果日益顯露,小公司可以用其勘查成果說服銀行,可能會獲得銀行的抵押貸款。銀行自己有專業的地質、采礦專家,開展礦產勘查開發的貸款業務。另外在有些國家,為了促進勘查融資,政府部門提供探礦者找礦借貸或礦業貸款基金。比如加拿大政府為了鼓勵勘查投資,設立探礦者找礦信貸計劃;探礦者找礦借貸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是提供探礦權人一個野外季節工作所需要的費用。也有的國家通過政府建立礦業貸款基金的方式提供,比如美國阿拉斯加州礦業貸款基金,主要針對高級礦產勘查以及礦業開發項目。日本對於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也提供借貸方面的支持。
(三)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現狀
據統計,自2003~2008年,在全球初級礦業公司總計782億美元的融資中,70%(546億美元)來自股本融資,只有24%來自債務融資(186億美元),另有5%(54億美元)來自可轉換債券,其餘的1%來自其他投資來源,包括政府投資等。隨著礦產品價格的上漲以及資源性公司日益受到主流投資界的重視,從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間,初級礦業公司的股本融資額增長了1000%,從2003年的14億美元增至2008年的158億美元。當然,2009年因金融危機,融資額有所下降。盡管舉債融資所佔比重不大,但其絕對值亦大幅增長,從2003年的5億美元增至2008年的70億美元(圖10-2)。
圖10-2 全球初級礦業公司資金來源結構(2003~2008年)
二、風險勘查股票融資的主要制度
因勘查公司特有的地質風險,一般投資者很難正確判斷初級勘查公司潛在的價值和未來風險。為降低風險,世界上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利益。這類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准入門檻的設定、上市過程中的監管以及退市轉板及出現問題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幾方面。
(一)股票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初次上市要求)
所有的證券交易所都設定了上市的准入門檻,任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滿足上市門檻要求,達不到標准則不允許上市。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最大的特點是沒有過往盈利方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對初級勘查公司礦業項目的儲量及工作計劃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幾方面:第一,必須擁有合法的探礦權,且在其中擁有重要權益;第二,以往進行了勘查投入,並擁有維持某一時段勘查計劃所需要的流動資金;第三,應擁有保有礦業權所必需的流動資金等。各交易所規定又有所不同(表10-4)。
表10-4 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五大證券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
續表
以多倫多風險交易所為例。多倫多風險交易所細分程度較高,所有上市公司被分為五類,即科技或工業類、采礦類、油氣類、地產及投資類、研發類。上市公司被分為兩個層次,每個層次又被分為不同的標准。每一類均有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最低要求,且每個層次都提供了多個標准供擬上市的公司選擇(表10-5)。企業只需達到第一或第二層次的其中任一標準的全部要求,即可申請在加拿大上市。
表10-5 多倫多風險交易所勘查公司最低/初次上市要求
交易所在考慮公司申請時,考慮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管理層。交易所會在公司業務的基礎上考慮管理層的業務以及專業程度。此外,申請上市的公司,還要有交易所「參與機構」的保薦。如果初級勘查公司與一家資深礦業公司具有合營關系,也會對其上市產生正面影響。礦業公司的保薦人除了要滿足證券交易所對所有類別公司的一般要求外,還要在以下幾方面對公司做出評價,一是由公司管理層所准備的18個月流動資金的來源以及使用計劃;二是對申請者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三是要對礦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法律風險、礦業權保有能力、管理層經驗和技術特長等進行調查。由此可見,對於初級勘查公司來說,除了一般性制度約束以外,保薦人制度在控制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維持上市要求(持續上市要求)
維持上市要求是指上市公司為了持續上市需要達到的標准。公司要想維持上市席位,必需滿足要求。維持上市席位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商業活動情況以及股東分配情況。以加拿大風險交易所為例,不同層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要求,將被轉板到較低層次。維持要求,主要涉及信息及時披露要求、流動資本要求、股東數目要求、凈有形資產要求、市場資本化市值要求等。此外,證券交易所有持續上市要求。2010年6月14日,加拿大風險資本市場將對最低上市、每個層次的維護要求、CPC2.4政策等進行改革。主要改革內容包括,最低上市要求改為「首次上市要求」,層次維護要求更改為「持續上市要求」。
(三)信息披露中的風險控制
風險勘查公司上市後,需要承擔按期報告和重大事件隨時報告的義務,即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是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監管的關鍵。為確保礦業企業提供准確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對從事信息採集、估算、披露的主體資質,技術規范及內容,出現問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控制這類風險主要依靠兩方面規制,一是對從事地質工作的人員主體資格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二是對勘查報告的技術規范進行詳細規定。主要是通過行業協會自律、礦產資源立法規范以及證券行業方面的制度進行規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普遍採取的是同礦業領域的行業協會密切合作,藉助行業協會會員約束制度,兩方互用資源、互相承認對方規范。
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勘查公司需要遵守NI43-101披露標准以及NP51-201披露標准提交有關報告。NI43-101披露標准2001年開始實施,是繼一系列儲量造假丑聞後,採取的應多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披露的准確性以及一體化程度,強化使用一些工業術語,同時確保正確的信息來自於正確的人。「NI43-101報告」是勘查項目的資源、地點、探礦權、環境責任、營業許可與執照、采礦前景、基礎設施和歷史演變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中要有勘查和采樣的結果、取樣方法、抽樣准備情況和驗證措施、資源儲量的評估等。「NI43-101報告」的撰寫人,必須是有關文件認可的工程師和地質學家學會的會員。
國外具有不同層次股票市場,內部各層次往往可以自由轉板,對於達到主板上市標準的公司,可以轉板到主板上市。反之,對於達不到標準的公司,將轉板到低層次的股票市場。這種轉板可以是主動申請,也可以是強制轉板。
(四)勘查公司上市的程序
勘查公司上市的一般程序是,通過證券經紀公司和咨詢公司包裝、評估和推薦,進入證券交易所。准予勘查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達到最低上市標准,要求有獨立的稱職人員或采礦工程師提交的報告,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對風險進行說明,獨立地質學家對地質報告簽名擔保。比如如果在加拿大風險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首次公開上市,二是反向收購,三是資金庫公司(CPC)。上市前期,需要製作完備成熟的商業企劃,讓一位加拿大證券交易所的代表(CDNXPREP)協調預覽公司的商業企劃,征詢行業顧問的意見,然後是安排一家成員公司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在正式申請以前,需要向加拿大風險交易所提供公司基本情況方面的資料,由風險交易所確認申請公司具有申請上市的資格,給出意見書。然後尋求保薦人,准備正式申請上市文件。
三、市場經濟國家推動勘查公司上市的外圍制度環境
縱觀世界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發育的國家或地區,除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這一硬體條件以外,還包括很多軟體條件,包括催生勘查資本市場發育的制度條件,以及完備的配套服務體系。
(一)適宜的法律制度環境
1.合理設置探礦權門檻,加強過程監管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准入門檻很低,無論法人還是自然人均有資格申請探礦權。為彌補探礦權主體良莠不齊帶來的監管困難,這些國家一般要求探礦權人繳納履約保證金,范圍覆蓋環境復墾、最低勘查承諾、履行地質資料義務等。這項制度把探礦權違約風險轉嫁於其自身,使政府監管處於主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探礦權細分程度較高,根據目標礦種、探礦權主體等,探礦權有效期也不同,多則5年,少則半年。政府可以根據探礦權人履約情況決定是否延期,這就促進了探礦權人的主動履約。低門檻並非意味著工作標準的降低。在發達國家,進行各類勘查工作,需要具有各種規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與我國現行制度不同的是,與這些資質人簽署協議,並非探礦權申請的前置條件。另外,這類資質細分程度高、專門性強,不像我國這樣整裝。比如根據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礦業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需獲得的執照或行政許可多達十幾項之多。探礦權門檻以及相應制度的合理設置,使國外探礦權市場的主體主要是職業找礦人,探礦是職業找礦人而非資本家的樂園。兩者各得其所。
2.高水平的地質資料公益性服務
公益性服務水平直接關繫到勘查企業的風險,對勘查企業的融資能力有很大影響。國外普遍注重公益性地質資料的服務,這種重視主要體現在幾方面:第一,通過增加或保持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穩定投入,獲取更新地學信息,改善提供地學信息服務的方式,提高地質資料水平和挖掘程度;第二,通過嚴格立法與執法,確保礦業權人地質資料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以及最終的公益性;第三,通過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快速便捷服務;第四,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增值服務。根據加拿大、澳大利亞的統計,基礎調查投入對勘查投資的乘數效應通常在1∶6左右。
3.靈活便捷的探礦權轉讓及交易
風險勘查准入和退出制度,是風險勘查資本進入和退出的前提,而風險勘查的准入和退出,又取決於礦業法對探礦權轉讓及交易的控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傳統的礦業國家,探礦權轉讓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對象靈活,可為探礦權本身,亦可是企業權益,可全部轉讓,亦可部分轉讓;第二,只要受讓方同意承擔轉讓方的義務就可以轉讓,不設置其他附加條件。礦業權交易靈活,附著的資本才能靈活。
4.促進勘查投融資的特別優惠制度
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對風險勘查制定有財政、金融、稅收等多方面的鼓勵措施(表10-6)。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主要包括直接針對草根勘查者的補貼制度、計稅時,可以超額抵扣勘查投入、全部通過股票制度等,對於勘查投資給予特別的優惠,降低勘查成本,進而增加了勘查投資的吸引力。為企業在風險勘查資本市場上獲得社會資本奠定了基礎。一些國家還採用小公司特別政策,培育小公司的發展。
表10-6 政府為促進礦產勘查融資採取的支持措施
(二)完備的配套服務體系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由資金需求主體、投資主體、中介機構等各類主體組成。中介機構的培育與發展是商業性礦產勘查成功融資的重要條件之一。成功的礦業融資,除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礦業公司自身的努力之外,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有效率的金融中介在礦業融資活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一個好的金融中介機構承擔上市業務或借貸業務,這本身就說明了項目的可靠性。有經驗的地質和采礦技術專家。在加拿大多倫多,有200多個從事礦業股票分析的分析師,平均每一個多倫多的礦業股票就有3個分析師。
四、我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現狀及建議
(一)中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中國目前風險勘查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風險勘查基金(私募基金)投入、場外股權交易(OTC)等,其中以前兩者為主。2009年,中國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資金總額為277億元,其中90%左右為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在全部投入中,社會資金投入佔67%。而社會資金部分,主要為企業自籌資金。同期全球固體礦產勘查預算為73.2億美元。一方面,中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存在著巨大的容量;另一方面,政府在風險勘查投資中所佔的份額仍顯過高。
(二)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制度障礙
中國證券交易所雖然設立了創業板市場,但因有贏利方面要求,勘查公司不可能上市融資。另外,我國目前勘查主體以國有地勘單位為主,而根據有關規定,證券市場融資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即便允許勘查公司上市,很多企業並不具備資格。
礦業權制度方面,我國探礦權招拍掛方式出讓、同西方國家相比探礦權的高門檻、探礦權轉讓交易的限制等,使探礦權准入退出存在制度障礙。資源儲量估算和會計制度,同國際礦業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制度存在對話困難。另外,勘查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尚未有效發揮;在鼓勵勘查投入方面,稅收制度還有待挖掘;公益性地質調查以及公共服務體系尚有待完善。
(三)建立礦產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對策建議
1.盡快建立中國風險勘查股票交易市場
中國很多風險勘查公司境外上市,致使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咨詢機構深度介入中國礦產資源領域事宜。這種做法在使中國失去資本市場機會的同時,也使中國的資源及相關信息面臨泄密風險。中國苦心經營的境外資源資本控制以及資源安全問題,將會隨著中國公司的境外上市而變得透明。資本逐利的本性,使中國境內出現了風險勘查基金、場外交易等,這些資本必然要求退出渠道。目前的資本市場層次上的斷層,必將抑制和約束已有的發展,並最終影響到中國礦業的發展。如果能夠建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反過來又會推動地勘體制、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改革,帶動全社會對風險勘查的逐漸認同。
市場可以培養,勘查的商業文化亦如此。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礦業資本市場的發展史,都是在不斷的儲量造假和不斷的修正完善中循環上升的。
建議在創業板中,設置資源板塊,允許那些擁有較優良礦產資源/儲量資產,包括擁有海外礦產資源/儲量資產的企業上市融資。針對勘查行業特點,將目前的盈利要求改為盈利計劃的要求,凈資產要求轉化為對勘查公司擁有的資源/儲量方面的要求。根據地勘行業特點,凡擁有優質探礦權,儲量達到探明級別並已達中型規模,擁有1500萬元自有資本作為首期勘查投入的,可在創業板上市。
2.在礦產資源立法中,建立相關制度,與資本市場銜接
應該充分利用礦產資源立法的有利時機,設立相關條款,創造與資本市場對接的條件。我國礦產資源法一般為每十幾年一個修改周期,如果不能在本次修改礦產資源法中,考慮在礦業權制度設計中,為將來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建立奠定基礎的問題,將會錯過又一輪周期。建議修法中通過下面幾方面的修改,創造同資本市場銜接的條件。第一,降低探礦權門檻,允許自然人申請探礦權,不允許事業單位法人擁有探礦權。事業法人要想成為礦業權人,必須首先轉制為企業。中國目前勘查中存在的很多問題,都是事業體制地勘單位造成的。第二,允許探礦權共有,允許探礦權部分轉讓,將股權轉讓納入礦產資源法的調整范圍。第三,改革探礦權轉讓條件,只要受讓人承諾實現轉讓人的義務,就可以轉讓。第四,建立和強化勘查區塊退出制度,包括區塊強制退出制度、義務退出制度和自願退出制度。第五,強化地質資料報告的內容,尤其強化提供虛假地質資料的法律責任。
3.資源/儲量估算及礦業權資產會計制度盡快與國際接軌
礦業是一個全球化的行業,在國際慣例取捨方面,中國能夠選擇的道路,要麼是引領國際慣例,要麼是適應國際慣例。資源/儲量分類分級及估算制度以及礦業權資產會計制度,就上市而言,一個代表實物量,一個代表價值量,是礦業企業的核心。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南非等,都在多年的發展中,殊途同歸,採取了幾乎相同的制度。而中國目前仍然游離於外,這一切已經約束了中國企業走出去,以及中國資本市場的引進來,需要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與之相配套的,需要建立注冊地質師執業准入資格制度,明確注冊地質師的法律責任。
4.政府應給予充分的參與和扶持
建議針對勘查特性,設置有針對性的勘查投入財政補貼、勘查投資稅收抵免、風險勘查金融體系。
Ⅶ 如何評估基金公司的表現
但無論如何,對基金預期的增長率,都希望超過存款利息。 其次是關於投資風險方面,要量度投資風險的程度,必須包括:(1)套現能力 因為一旦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時,投資者考慮的是能否套現現金;(2)資本如何保障;(3)訂下自己可以接受的風險。同時,可以與其他基金公司的表現進行比較或一家基金公司之間的經理進行比較。因為,通常一家大規模的公司,會同時選擇數個基金經理,便可以在這些基金經理的表現中進行比較,去了解誰的回報率較高,誰的基金策略較佳。 此外,並可以與股票指數做一比較。因為投資者選擇基金,便希望與股票指數的增幅持平。 最後,我們認為,量度基金經理的表現,最重要的原則是在既定的風險程度下投資者的回報率有多大,「以成敗論英雄」,是評價基金經理的最重要的標准。 司股票價格,諸如此類的違法行為,極可能危害到基金投資人的權益,此時投資人就應該有所警惕,以免自己辛苦的血汗錢被拿來當作炒作的籌碼。 * 基金公司的股東背景:基金公司的股東背景,經常成為基金公司能否獨立操作的關鍵因素。一般來說,股東背景形象清新且具有投資管理專長的基金公司,較能提供完整良好的基金理財服務。此外,基金公司旗下共同基金的種類越齊備,也越能滿足不同屬性投資人的需求。
Ⅷ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子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
(二)變更持股25%以上的股東;
(三)變更經營范圍;
(四)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持股25%以下的股東;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資金對外投資;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十)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監察稽核季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應當包含子公司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單獨報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子公司經營而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及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暫停子公司業務或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銷子公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證監會責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該公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可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
(二)未經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擅自處置子公司股權;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披露和報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職或者領薪的情況;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子公司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所列違規行為;
(九)怠於對子公司的管理,導致子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參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技術合作、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較強優勢;
(二)有助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子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各股東對符合參股子公司各項條件及提交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並應由股東簽字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及具備的優勢條件,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各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及發起協議;
(五)在基金行業任職的自然人股東,其任職機構對該自然人參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範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填寫)、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設立子公司准備情況的說明材料,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方案,工商名稱預核准情況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與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設立子公司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金銷售業務的,還應當同時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