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專項債券申報三個必須是什麼
專向債權申報的三個必須包括在材料當中,必須標注該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表明該項目的市縣主管部門,還有另外一個就是必須確定省一級的主管部門,只有通過以上三個必須專項債券申報才可以進入下個流程。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是專項債權,其實專項債權就是地方政府要建設某一重要工程發行的債券。而所發行債券獲得的資金是用於此項工程的專一資金,不能夠再用於別的經濟主體。
【專項債權的年限】
專項債權的年限一般為5年,也有設為7年或是10年的。在年限過程當中會給債權人一定的利息補償,其實就跟我們買的國家債券是一個道理,只不過它的債權期會比國家發行的債券要長一些。
【專項債權的使用方向】
專項債權的使用方向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建設鐵路公路收費比如說建設鐵路公路收費大型的城市公共體系,地鐵交通樞紐機場。有關於交通的一系列工程型專項債權,除了交通樞紐工程之外,像是國家電網的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置,包括農業上面的一系列基建工程其實是都可以通過發放專項債權的方式來募集資金的。
【發放專項債權所具備的條件】
必須按照債券風險管理要求來申報材料也必須符合相關條件,還有就是所申報的專項債權的工程必須涉及到民生項目或是能夠提高當地政府的經濟效益的重大項目,還有一點尤為重要就是必須要確保專款專用。專項債權所募集到的資金一定要確保運用到專門項目當中,如果一旦發生專款挪用的現象將會被問責,其實我們可以把專項債券理解為地方政府,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做一些提振地方經濟或有助於民生的工程而向民眾借款,只不過這種借款方式是以債券的形式募集的。
② 財政部:加強對地方專項債券項目申報把關 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
觀點地產網訊:7月20日,財政部召開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
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表示,2021年,財政部積極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改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他表示,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項中新還表示,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項目已被納入2021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重點支持范圍。經初步匯總,1-6月全國地方發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約一半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和產業園區領域重大項目;約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文化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重大項目;約2成投向農林水利、能源、城鄉冷鏈物流等領域重大項目。
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主任劉金雲表示,截至6月底,各地區形成支出1.635萬億元,支出進度達到63.1%。從支出級次看,省級支出0.614萬億元,佔比37.5%;市縣基層支出1.021萬億元,佔比62.5%,體現了常態化直達機制「據實分配使用資金、增量向基層傾斜」的制度安排。從支出結構看,各地用於養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支出占總支出的7成以上,支持基層落實民生政策。
③ 專項債券是否可以列支前期費用
④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
一般債券是地方政府為了彌補一般公共財政赤字而發行的地方債券,可緩解地方政府臨時資金緊張;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為了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
一、一般債券
一般債券是地方政府為了彌補一般公共財政赤字而發行的地方債券。地方政府的債券分為兩類,分別是一般債和專項債,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為了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有一定收益的項目,償還資金也是項目對應產生的收入,例如土儲債、棚改債等。
二、專項債券
專項債券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於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為擔保,而對於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證。
一般債和專項債的發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專項債券有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項目,不能隨意用於其他地方;一般債券是政府為緩解經費不足發行的,資金可用范圍更加廣泛,投資更加元。此外,償還途徑和承擔風險不同:專項債券是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證;一般債券的是地方政府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為擔保,一般債券是政府背書,更安全。
⑤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是什麼
專項債和一般債的區別:
【1】發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專項債券有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項目,不能隨意用於其他地方;一般債券是政府為緩解經費不足發行的,資金可用范圍更加廣泛,投資更加元。
【2】償還途徑和承擔風險不同:專項債券是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為保證;一般債券的是地方政府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為擔保,一般債券是政府背書,更安全。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⑥ 財政部: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准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准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並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⑦ 財政部:加強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把關,不安排一般地產項目
7月20日,財政部召開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在會上表示,財政部將指導地方合理把握發行節奏,做好信息公開,發揮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項中新指出,要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展改革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項中新稱,2021年,財政部積極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要提質增效、更可持續」要求,繼續完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開好「前門」、嚴堵「後門」,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要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另外,要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此外,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以公開促規范。
⑧ 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區別
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和一般債券(普通債券)的區別:前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某專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
⑨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9)專項用於化解債券風險等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⑩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如下:
1、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貫徹執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轉型的要求,嚴格區分地方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適度允許地方國有企業發生違約,以便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2、財政部一直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情況。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包括: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總體有所下降,局部地區債務風險有所上升;地方政府違法或變相舉債擔保仍有發生;不規范的PPP模式等。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督促地方和相關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3、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債券及地方基礎設施項目可引入成熟的、風險偏好穩定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尤其是要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
4、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中央可鼓勵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或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好地支撐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5、適度加大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是政府依法規范加杠桿的重要舉措,可以避免全社會債務收縮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隨著全社會的杠桿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桿也可以逐步釋放。
(10)專項用於化解債券風險等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將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督促高風險地區多渠道籌集資金化解債務風險。
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印發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調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指導地方分別在2016年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各級人大監督;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以國際通用的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指標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與發生債務危機的國家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產作為償債保障,加上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將保持中高速增長,也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