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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25 20:10:40

① 各國(地區)巨災保險制度探析

12月3日至5日,隨著入冬以來最強冷空氣的入侵,我國大部地區遭受了近年來罕見的寒潮天氣。而在未來的幾天里,劇烈降溫、暴雪、沙塵、大風天氣還將一路席捲而來。其中,西北地區、青藏高原、華北北部、東北地區等地氣溫均低於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區氣溫更是低於了零下20度。據氣象部門預測分析稱,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今年年初在我國南方曾暴發大規模雪災,至今還令人記憶猶新。面對50年不遇的大雪,煤、電、路等方面在雪災暴發時都出現了問題。因此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不少委員就相關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面對越來越近的大風、強降溫腳步和南方地區可能再次出現的冰雪災害,我們不妨再次回顧一下委員們的建議,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災害的教訓,積極應對,未雨綢繆。——編者一、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1月10日以來,我國南方大部分地區發生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低溫、雨雪與冰凍災害,給當地交通、企業、電網、農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險業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各項工作的同時,開始深入研究保險業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應當發揮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200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損失2042.1億元。而保險業支付的保險賠款僅為100億元左右,佔比不到5%,遠低於36%的全球保險業平均水平。這次雨雪冰凍災害進一步反映出保險業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現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可行性1.法律支持。我國開展對巨災保險制度的研究已有10餘年歷史,已經形成了一定共識。2006年《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以「充分發揮保險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因此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適逢其時。2.試點先行。在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量力而行,探索試點。因此我建議從構建民居地震巨災保險體系入手,適度擴展巨災風險的承保范圍,使巨災保險賠償基金有個積累過程。3.體系構建。根據國際成功國家的經驗,必須建立多層次巨災保障體系,形成個人自保、保險公司承保、再保險公司分保、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資本市場運作、國家財政參與的體系架構。體系設計安排應該包括政府的財政投入與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的支持,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再保險公司劃分巨災風險區域和安排巨災管理模型,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共同設立巨災保險基金,開發銷售巨災風險債券等內容。4.再保險作用。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需要發揮好國內和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支持,這是巨災保險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關鍵。5.技術合作。應當建立國內保險公司與中國地震局和相關科研院所以及國際巨災風險研究機構之間的技術聯合,利用地震風險分析與保險精算和損失模型相結合,計算區域最大損失預測,設計防災減災管理機制,為巨災保險制定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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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大蝦們 求求你們了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地震屬典型的巨災風險

從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區遭遇罕見的冰雪巨災,到「5·12」四川汶川突發的這場強烈地震,這些災難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災害。

據民政部報告,截至5月28日12時,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難,364552人受傷,失蹤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險人達到1.5萬人,傷殘的被保險人達到1945人,被保險房屋倒塌4.29萬間。因災情復雜使得保險報案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另外失蹤人員投保情況尚不明朗,上述保險人傷亡及財產受損情況仍有待更新。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8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總計347.87億元,實際到賬捐款258.98億元。來自財政部的消息顯示,截至28日14時,各級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災資金195.57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153.85億元,地方財政投入41.72億元。

業內專家預測,以目前的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總額,遠不能抵消此次災難造成的巨額損失。而與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相比,商業保險賠付相對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1.7萬件,已付賠款1.35億元,比5月27日增加602萬元,其中人身保險已賠付8095.6萬元,財產保險已賠付5448.3萬元。

眾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賠償金額往往超過保險公司理賠能力,我國各產險公司對地震造成的損失多排除在保險責任外,但部分企業與部分保險公司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地震損失可獲賠償。另對壽險企業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險沒有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因此,此次災害導致的壽險賠付要明顯多於財產險賠付。

目前暫不能統計此次震災的人身險賠付率,但細分險種不難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死亡1346人,傷殘47人,已支付賠款2126.7萬元;健康險被保險人死亡48人,傷殘116人,已支付賠款9.5萬元;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死亡1.3萬人,傷殘1417人,已支付賠款5959.4萬元。人身險、健康險覆蓋面明顯偏低,且縣域范圍銷售的意外傷害險,保額多數較低。多數專家指出,此次地震災害恰巧發生在四川山區等經濟欠發達區域,進一步凸顯保險覆蓋面低、保險深度不足等共性問題。

「地震屬於典型的巨災風險,傳統上應對巨災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會事後救濟為主,這種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災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且未來仍然會在巨災救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清華大學教授陳秉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全員參與」巨災風險管理

「對國家而言,巨災風險管理是一個全員參與的體系。」中國人保產險再保險部總經理張青稱,此次地震發生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統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參作戰部、保監會等各部門、各行業和各級政府紛紛啟動應急機制,舉全國之力抗震救災。客觀而言,保險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應是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業界進而呼籲,面對此次災害造成的巨額損失,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應提上議事日程,以進一步發揮保險業風險補償功能。針對近年多次自然巨災頻發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政府應及時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尋找突破口,抓緊研究和建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事實證明,我國是一個自然巨災多發的國家,傳統上以政府救濟為主的救災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政府財政的穩健和持續性。」陳秉正建議,根據國際經驗,在傳統救濟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可讓商業保險和傳統救濟方式形成互補,在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發揮獨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靈活變通的應急措施,為及時救濟災區群體發揮了特殊作用。

陳秉正建議,可以從地震保險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在部分地區試點建立由政府主導、部分財政性、商業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家庭廣泛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如由保險公司設計並銷售具有地震保險責任的保單,政府對經營地震保險的保險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慮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給予財政支持)的地震風險基金,同時頒布有關法規,要求單位和個人必須投保地震保險。

據了解,在日本、紐西蘭等地震多發國家和地區,已設立較為完善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其中紐西蘭的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保險協會三者各司其職應對地震風險,如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其積累的巨災風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強制徵收的保險費以及基金在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利用三個層次的國際再保險市場進行風險分散,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保險協會負責啟動應急計劃。根據規定,如果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支付2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則由巨災風險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擔剩餘理賠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員」參與程度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風險具有客觀性,社會和政府都有責任和義務建立科學的風險轉移或分散制度,明確有條件的公民和企業對於各種不確定性風險都具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認為,這種責任是通過強制或道義的約束,要求有條件的社會個體必須對可能造成他人或社會負擔的風險,採取一定程度的轉移或分散措施,承擔因轉移或分散措施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由公民和企業組成的社會個體,事實上具有風險第一承擔者的義務。

郝演蘇同時稱,就整個社會而言,必須在政府主導下建立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會成員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面對那些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能力履行其作為風險第一承擔者義務的特殊社會群體,政府則作為最後承擔者,擔負起保障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需要、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責任。即使是在財力充裕的歐美國家,出於保護納稅人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平的原則,政府仍然要明確公民、企業和政府對於風險的承擔程序,否則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消極和負面的影響。

郝演蘇建議,社會和政府要對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進行有效指導和約束,以避免許多遭遇災害的地區在財政對風險承擔全部責任之後,無力對地方經濟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有效投入。通過保險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實現風險的有效轉移和分散,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社會風險管理模式公認的基本路徑選擇。

「在明確風險承擔程序的同時,我們仍然建議,在整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應進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員』的參與程度。」多名專家表達出這一共性觀點。

③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④ 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險手段減輕特大地震災害對經濟社會的沖擊?6月28日,中國災害防禦協會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舉辦的2016中國風險管理峰會上,各界人士交換了意見。
賠付水平低,怎麼辦?
根據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我國大陸地區全部位於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區域;58%的國土面積位於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區域,包括45%的縣級市、62%的地級市、70%的百萬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個省會城市。
但與地震多發的國情不相適應的是,我國「地震險」的發展卻比較滯後。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副秘書長鄒文衛,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災害性最為嚴重的地震,經濟損失和救災難度之大為歷史罕見。但是直接經濟損失8523.09億元中,保險賠款金額169.56億,僅佔0.2%,這個水平太低了!」
數據顯示,過去20年全球平均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超過30%。2012年10月,美國桑迪巨災中保險的賠付,達到了經濟總損失的50%以上。亞洲地區的保險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但總體上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的比重也達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險賠付,佔到經濟損失的16.7%。在我國,發揮保險在自然災害特別是重大災害中的風險補償和管理作用,任重道遠。
運行風險大,誰來擔?
近年來,相關部門一直以地震保險為抓手,推動巨災保險的發展。深圳、寧波、雲南、四川等地結合地方實際,先後開展了巨災保險試點。其中,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開展政策性農房地震保險試點,四川省綿陽、樂山、宜賓和甘孜四市開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險試點。雲南地震保險自2015年8月起保以來,完成兩次賠付合計3553.8萬元,較好地起到了風險緩沖墊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今年5月12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劉峰表示,對於地震風險,《方案》初步結合城鄉的建築結構差別,農村住宅基本保額是2萬元,城鎮保額5萬元,在此基礎上可由商業保險作補充,初期保額不超過100萬元,保險費率體現建築結構的差異化。「根據國家地震局發布的地震標准,1到2級地震造成的災害不予賠償,3級地震按50%確定損失,在4級及以上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劉峰表示,在地震巨災運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整個頂層設計有5層風險分散機制: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專項准備金、財政等資金支持。」他解釋說,對保險公司而言,巨災保險是公共產品,需要政府給予財稅支持,並引導各部門資源整合。
為整合行業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組成了「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中國人保財險財產保險部總經理賀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體在國內承保的「地震險第一單」將面市。「我們會根據地震局提供的風險數據,一省一定價,同一省份不同的區域也有費率差異。初步測算,如果能實現3%的覆蓋率,那麼就有1.7億元的保費規模,承擔風險保障將達到4500億元。」
中國地震局震防司司長孫福梁認為,由於大地震發生頻率較低,公眾投保商業險的意願不強,僅憑保險公司很難獲得一定的承保覆蓋面並單獨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基金、減免稅收、財政補貼等政策有待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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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制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和依賴思想嚴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於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於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於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
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
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
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⑥ 為什麼巨災保險在中國發展不起來

1、巨災保險制度,即巨大災害保險制度。是指對因發生地震、台風(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人為災難,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給予分散風險的制度安排。

2、國際上的巨災保險模式

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國際上有三種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商業化運作、政府主導、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模式。

在賠付佔比上,在國際上巨災保險的賠付佔比十分高,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遠遠超出我們國家還不到1%的佔比。

3、我國的巨災保險發展情況

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

與國際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尚未建立起來,目前仍然處於試點階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並存在著許多問題。巨災保險發展依然比較緩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風、乾旱、洪水等單個災害的保險險種推廣難度大;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在災害救助方面過分依賴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

但是經過五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國內巨災保險試點取得了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探索出了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險業方面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為我國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的城市。此後寧波、雲南、四川、廣東、湖南、河北、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的5年間,國內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目前國內巨災保險已經涌現出相對成熟的多種模式。

近年來,我國災後損失補償的理念也從原來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轉變為運用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來較好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

⑦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8-07在重慶市江北區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北濱二路450號1-6(自編號內2號房)。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00105MA601F5E0R,企業法人馮鍵,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⑧ 巨災保險的定義是什麼

所謂巨災風險,簡單地說,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對巨災風險並沒明確統一定義,各國基本上都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定義和劃分。例如:美國保險服務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價水平為依據, 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引起至少2500萬美元被保險財產損失並影響許多財產和意外險保戶和保險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險則將風險具體地劃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兩種情況,並自1970年以來,每年根據美國的通貨膨脹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災風險損失。

由於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巨災風險概率存在較大的差別,各國巨災風險管理水平和體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來說,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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