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哲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政治活動、軍事活動、醫療活動、體育活動等)中,風險問題卻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經濟學、軍事學、醫學等學科的研究中,風險問題也已成為了一個引起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
這里將結合一些社會現實生活的問題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著重從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分析和討論。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和從根本上看,風險現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會現象。在描述 「 純粹 」 的自然現象時,在 「 純粹 」 的自然科學中, 「 風險 」 這個概念是毫無用武之地的,換言之,在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風險 」 這個概念。例如,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許多億年之前的地質年代裡,地球上曾經有過猛烈的火山爆發,有過極其強烈的地震。
但是,由於那時沒有人類,我們就不能說那時的地球環境是一個高 「 風險 」 的地質環境。可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個有頻發地震歷史的地區建造大壩,那我們就必須說這是一個有很大風險的事情了。
更具體地說,任何風險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針對某個人類主體而言的風險。討論風險問題時所針對的主體一般來說是作為個人的主體或作為集體的主體,有時也可以是某些類型的主體,甚至是全人類和人類社會。
因此,對風險泛泛而談是沒有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謬的。 例如,在對抗性的軍事活動或體育活動中,對某一方來說是高風險的行為,對另一方來說,往往就是沒有什麼大風險的行動了。
⑵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⑶ 保險中的風險具體指什麼
比如,人從一出生開始,就是一直在消費的,然而賺錢的時間卻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大概從25歲---60歲,在這期間人們不但要有一些生活費用的支出,子女教育問題,考慮個人未來養老問題,然而人的一生往往有兩件事是我們誰都無法預料的,那就是意外和疾病,一旦這兩件事不期而至的話,那麼我們的支出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但是我們收入也就無法保障了,所以說人的一生就是要提前做好規劃。保險其實就是生時為死時做准備,年輕時為年老時做准備,父母為子女做准備,子女小時做子女大時的准備,今天為明天做准備。在家庭遇到困難的時候,雖然不能減輕家人的痛苦,但是卻能為家人減輕金錢的困擾,其實這就是保險。誰也不能預料到自己會活多久?就是為未來做准備吧!!
⑷ 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 風險僅指什麼
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廣義的風險是指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即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
⑸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⑹ 保險和風險是什麼關系
論述風險和保險的關系。保險與風險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表現為以下幾點。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無風險則無保險。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保險與風險時時處處威脅著人類的生命和物質財富的安全,保險與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保險與風險的發生直接影響社會生產過程的持續進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保險與風險因而產生了人們對風險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保險與風險而保險是一種被社會普遍接受的經濟補償方式。
保險若雙方當事人均接受其作出的結論,自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問題,保險當事人會按結論處理相應事項,若一方當事人對結論存有異議,保險其既可以要求重新公估或更換公估主體,保險也可以訴請法院對公估證明進行公正性、保險合法性的審查。因此,保險公估的生命在於超然、中立、公正,保險不能因委託方付費而放棄超然、保險公正的立場。
(6)在保險學中什麼是風險擴展閱讀:
首先,需要基本的保障類保險包括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險、醫療險,以轉移疾病、身故、意外這些人身風險,保障家庭正常的生活,避免我們的財產損失。
其次,養老和教育是每個家庭的必然需求,也是家庭財務的兩項大額支出。養老金、教育金等年金險可以為我們提供安全、穩定、持續的現金流,以應對資金挪用、投資失誤、過度消費等支出性風險。
最後,對於高凈值人群,需要考慮婚變、債務、稅務、傳承等風險,通過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的方案設計,可以解決對應的財務風險,進行家庭財富的風險隔離和財富傳承。
⑺ 保險學中為什麼說保險是風險轉移的最佳方式
首先,保險的起源源自於英國,時代是大航海時代。那個時候,因為航海貿易發達,但風險也很大,為了保障航海貿易發展,為肯能出現的航海風險進行保障,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家近代的保險機構,當時的機構並不是保險機構,而是一家眾籌共濟的機構,即船主在出航前可以購買一份保障,繳納一部分錢,當船舶發生合同約定的損害時,對船隻和貨物,由這家機構進行一定的補償,避免船主的破產
所以,從保險學來說,保險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眾籌共濟的保障措施。通過保險的方式,將個體可能承擔的風險分化到大量共濟體內,任何一個體制內出現問題個體,都會受到來自本體制內其他個體的共同幫助。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人有一件古董,價值10萬元,如果他為古董投保,保費是1000元,這時候,和他一樣有同樣古董的人還有1萬人,那麼每人繳納1000元保費,這個保險體就擁有了一千萬元的基礎。當其中某個人的古董因意外而失去時,觸發了保險賠付條件,這時候,他可以獲得10萬元賠償,扣除保費因素,實際上他只支出了1000元,而就1萬人的體制來說,每個人只承擔了10元的費用,就幫助一個個體得到了賠償。
所以說,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嫁的方式,是將個體的風險轉嫁給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內,每個個體都將風險轉嫁給了這個群體,同時也為群體承擔著風險轉嫁的義務,將個人難以承受的風險分散後,變成群體可承受的風險,這樣一來,個體的風險就變得很低,因此說,保險是最好的轉嫁風險的方式。
⑻ 在保險理論和實務中,風險單位是指什麼
不同的保險有不同的危險單位, 保險人在確定其本身可以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時,用危險單位來作為計算的基礎。危險單位的劃分較為復雜,應根據各種不同的險別來決定。例如,船舶險以每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關於火險,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築物毗連在一起或一個高層建築中承保了若干樓層 ,將兩者連接在一起,這樣就把互相分割的兩個危險單位變成了一個危險單位。
⑼ 什麼是保險中的純粹風險
純粹風險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例如得某種疾病的風險。
相對於純粹風險,還有一種風險是投機風險,即既有獲利可能,也有損失的可能的風險。例如投資理財的風險。
⑽ 談談對保險學中風險的認識
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哲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政治活動、軍事活動、醫療活動、體育活動等)中,風險問題卻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經濟學、軍事學、醫學等學科的研究中,風險問題也已成為了一個引起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這里將結合一些社會現實生活的問題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著重從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分析和討論。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和從根本上看,風險現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會現象。在描述 「 純粹 」 的自然現象時,在 「 純粹 」 的自然科學中, 「 風險 」 這個概念是毫無用武之地的,換言之,在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風險 」 這個概念。例如,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許多億年之前的地質年代裡,地球上曾經有過猛烈的火山爆發,有過極其強烈的地震,但是,由於那時沒有人類,我們就不能說那時的地球環境是一個高 「 風險 」 的地質環境。可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個有頻發地震歷史的地區建造大壩,那我們就必須說這是一個有很大風險的事情了。更具體地說,任何風險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針對某個人類主體而言的風險。討論風險問題時所針對的主體一般來說是作為個人的主體或作為集體的主體,有時也可以是某些類型的主體,甚至是全人類和人類社會。
因此,對風險泛泛而談是沒有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謬的。 例如,在對抗性的軍事活動或體育活動中,對某一方來說是高風險的行為,對另一方來說,往往就是沒有什麼大風險的行動了。
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風險現象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不定性(不確定性)的世界上。如果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沒有不定性的世界上,那麼,世界上就不存在風險,我們也就不會遇到風險了。這就是說,風險概念是同不定性這個概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風險來自不定性,不定性是一個比風險更普遍、更基礎、更根本的概念。
從近代保險業產生以來,特別是上世紀 60 年代以來,風險研究出現了大量的文獻,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中的諸多學科。塞爾頓 · 科里姆斯基與多米尼克 · 古爾丁說,對風險的研究一度只局限在學術團體和保險業狹小的領域,但現在已經在公共政策需求的推動下發展起來,迅速成為一個多學科的研究領域。這些學科從各自的角度,對風險進行了定義。
統計學、精算學、保險學等學科把風險定義為一件事件造成破壞或傷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風險( R)=傷害的程度(H)x發生的可能性(P)。這個定義帶有明顯的經濟學色彩,採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邏輯。
以瑪麗道格拉斯和維爾達沃斯基為代表的人類學者、文化學者把風險定義為一個群體對危險的認知,它是社會結構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別群體所處環境的危險性。道格拉斯認為:知識是不斷變化的社會活動的產物,並總處於建構過程中。因此,盡管風險在本質上有其客觀依據,但必然是通過社會過程形成的。「風險總是社會產物」,是「集體建構物」。而由於環境的不同,「每一種社會生活形態都有自身特有的風險列表」。
社會學家盧曼的定義與道格拉斯等人的類似,也認為風險是一種認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強調風險並非一直伴隨著各種文化,而是在具有嶄新特徵的 20世紀晚期,因為全新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更重要的是,風險是具有時間規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種非常不同的時間限制形式(a 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說是一種「意外(偶然)出現的圖式」(contingency schema)。這種偶然性是由人的認知決定的,有的人認為是危險,有的則認為是風險。艾瓦爾德認為, 「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風險,世界上也本無風險。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為風險,這端賴於人們如何分析危險,考慮事件。」因此,風險的重要性不在於風險本身,而在於風險的附著對象。
比較而言,貝克的定義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學理性,揭示了風險的現代性本質。 1986年以來,他發表了包括《風險社會》(1986年)、《風險時代的生態政治》(1988年)、《世界風險社會》(1999年)、《風險社會理論修正》(2000年)等在內的一系列著作和文章,對風險以及風險社會概念進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論述。他從生態環境與技術的關系切入,把風險首先定義為技術對環境產生的威脅,然後不斷擴大該概念的適用范圍,使之與反思的現代性理論聯系在一起,從而抽象為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以揭示現代性對人類產生的影響。他認為風險是「一種應對現代化本身誘致和帶來的災難與不安全的系統方法。與以前的危險不同的是,風險是具有威脅性的現代化力量以及現代化造成的懷疑全球化所引發的結果。它們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在後來的著作中,他更明確地指出,風險是「預測和控制人類行為未來後果的現代方式」,而這些後果是「徹底(radicalized)的現代化產生的意料之外的後果。」風險已經「成為了政治動員的主要力量」,成為一種造成傳統政治范疇過時的話語體系。貝克與道格拉斯、盧曼等人一樣,也把風險視為一種認知,但承認其也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辯證的統一。他說,總之,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現實的虛擬」。上述定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以第一種定義為代表;其他定義屬於第二類,既把風險看作一種物質特性,也視為一種社會建構,並且把重點放在後一種含義上。這兩種認識風險的路徑各有優勢。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強調了風險的可計算性和可補償性,並賦予了個人理性發揮的空間。但這種認識路徑帶有明顯的 「經濟主義」色彩和「理性至上論」傾向。隨著社會發展的日益復雜化,其無法給人們認識風險提供一個更宏觀、更綜合的框架。比較而言,強調風險的社會建構性深化了我們對風險的認識。一方面並非所有風險都是可計算的、以及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會背景下,對同樣的風險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會採取不同的行動。
除了用歸納法定義「風險」外,有的學者還用列舉法來定義「風險」。比如漢森歸納了風險的三種用法:( 1)通常表示某種不好的事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我們又不能確切預知的情況。(2)表示某種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這種用法是專業風險分析中通用的, 指一種有害事情發生幾率增長時產生的負面影響程度。雷恩則認為風險定義包含三個因素:不利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現實的狀態。歸納法定義有助於我們對風險有一個更直觀、更生動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