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險銷售人員是保險公司的第一道關卡,在客戶提出需求以及為客戶推薦保單的同時注意客戶購買保險的意圖,是否存在逆選擇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帶病投保、收入及保費是否成正比等等。其次,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應對投保客戶進行身體,心理,經濟能力等多方面調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逆選擇傾向的及時採取拒保、加費、延時投保等方式防止風險的產生。最後就是理賠環節,發生理賠,尤其是大額賠付的案件,從多方面去調查,對於故意詐保等惡性案件應向公安、司法部門及時匯報。通過以上手段,保險市場將得以凈化,更可以有效防止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B. 財險核賠中遇到道德風險有哪些如何應對
保險公司拒賠最多的一般都投保前疾病,如果客戶在投保前已經有疾病,在投保後治療,來公司申請理賠時會導致理賠困難,無法賠付。
一般的業務人員和客戶都沒有重視投保書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投保時客戶需要仔細查看投保後,對於投保書中的詢問內容如實回答,既往病史如實告知,如果投保前已經告知保險公司,公司仍決定承保,再出險時就不會打麻煩了。
至於理賠的手續,除非是重大疾病險,如心臟方面有些專業的化驗結果,或糖尿病必須達到什麼標准,其餘的理賠手續都是醫院正常需要向病人出具的,不會難為客戶。
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時務必仔細填寫告知內容,對於身體情況如實告知,未來理賠就不會打麻煩。
C. 保險公司如何有效降低或防止逆選擇及道德風險
你所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比較廣,可以參考一下:
一、對於逆選擇,主要體現為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投保前予以防範,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詢問程序,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進行詢問,要求客戶告知等。同時在合同中會有規定一些免責條款,用以規避逆選擇風險,比如「投保前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等等。理賠過程是風險審核的另一個重點,主要體現在理賠調查,一般會通過核實就診醫院、排查其他醫院、詢問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狀況等方式核實被保險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的情況。
二、道德風險,這個范圍比較廣,主要的道德風險是通過理賠方面來控制,比如倒簽單(即出險後投保)的風險、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風險等等。
國內保險公司目前普遍採取「寬進嚴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寬松,理賠嚴謹,這就導致了許多糾紛的產生和保險行業的信用度下降,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嚴進寬出」,就是投保時要求手續齊全,符合法律程序。不過鑒於種種原因,比如居民的保險意識等,這種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來。
D. 保險公司怎樣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任何規章條款雖能抑制,但重要的還是人品。一個人品不行,再多的規章限制都不起作用。所以再選人時,這點很重要。然後就是日後的理念灌輸。
E. 復效情況下保險人如何規避道德風險和逆選擇
一、對於逆選擇,主要體現為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投保前予以防復范,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詢問程序,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進行詢問,要求客戶告知等。同時在合同中會有規定一些免責條款,用以規避逆選擇風險,比如「投保前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等等。理賠過程是風險審核的另一個重點,主要體現在理賠調查,一般會通過核實就診醫院、排查其他醫院、詢問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狀況等方式核實被保險人制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的情況。
二、道德風險,這個范圍比較廣,主要的道德風險是通過理賠方面來控制,比如倒簽單(即出險後投保)的風險、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風險等等。
國內保知險公司目前普遍採取「寬進嚴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寬松,理賠嚴謹,這就導致了許多糾紛的產生和保險行業的信用度下降,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嚴進寬出」,就是投保時要求手續齊全,符合法律程序。不過鑒於種種原因道,比如居民的保險意識等,這種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來。
F. 如何解決保險理賠效率與道德風險之間的矛盾
呵 呵
俺的書都賣了
要不然可以在書上給你找個例子出來的
你是在
假裝不知道吧?
在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險市場時,發現了一個經典的例子:美國一所大學學生自行車被盜比率約為10%,有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發起了一個對自行車的保險,保費為保險標的15%。按常理,這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應獲得5%左右的利潤。但該保險運作一段時間後,這幾個學生發現自行車被盜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這是因為自行車投保後學生們對自行車安全防範措施明顯減少。在這個例子中,投保的學生由於不完全承擔自行車被盜的風險後果,因而採取了對自行車安全防範的不作為行為。而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道德風險。可以說,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就不可避免。
G. 保險公司通過使用什麼方法來規避簽訂合同後保險人的道德風險行為
簽訂保險合同,嗯,其中的條款對雙方都有明確的約定,所以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應當詳細閱讀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人的道德風險行為,只要依據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
H. 財產保險活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及如何防範
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其存在需具備三個條件:利益主體的不一致、信息不對稱與不確定性的存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射幸性是道德風險發生的首要原因
伴隨著社會轉型、舊的價值體系向新的價值體系轉變,出現傳統價值觀念、道德倫理的迷失,誠信基礎被嚴重削弱,這是道德風險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意識與法律制度不健全
對策
增進不同主體利益趨同性,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健全保險中介制度
不斷完善保險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實現對射幸性、非等價性負面作用的有力制約,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
I. 保險人防止道德風險的做法
保險人防止道德風險的違法法,那就是強化職業素養,提高道德修養
J. 如何從制度層面化解保險中介的道德風險
關於制度的基礎,我認為是我國的銀監會。關於具體作用在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回答的可能還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見諒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參保銀行會傾向於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社會公眾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逆向選擇使經營穩健的銀行在競爭中受到損害,不利於優勝劣汰;降低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能力,最終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由此可見,一方面存款保險減低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銀行擠提的概率,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本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又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
由於存款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有學者對其存在價值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主張取消該制度。然而,我們應該看到,道德風險並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於存款保險而存在於銀行機制之中的。道德風險是由於銀行業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以及有限責任制度而內生於銀行的運行之中的,存款保險只是由於弱化了各方的監督激勵而加劇了銀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風險。
任何保險行業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但保險業並未因此在市場上消失。存款保險制度起到的作用與道德風險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相比較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利大於弊。問題的關鍵是防範和控制道德風險,將其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綜合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道德風險的防範可以設置如下幾道防線:
1.建立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體系。在銀行機構的設置上做到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監督機構的分離與相互制約,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制度化、投資行為紀律化。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方式經營,只有經過適當的授權方可進行交易,資產得到保護而負債受到控制,會計及其它記錄能提供全面、准確和及時的信息,而且管理層能夠發現、評估、管理和控制業務的風險。這是銀行穩健經營、防止過度追求風險收益的有效保證,因此可以作為防範與控制道德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良好的制度設計。建立合理的保險范圍和較低的保險額度,將國內銀行在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存款保險范圍盡量限於個人和非贏利組織的存款;風險差別費率制度,成員銀行根據自身不同的風險等級,交納不同的保費,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和較高監管評級的銀行收取較低的保費率,使其風險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督促銀行審慎經營;採用限額賠付制度,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損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監督;實行強制存款保險,規定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以防止逆向選擇問題。
3.市場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可以通過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來減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存款人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銀行的經營風險,防止銀行倒閉,而不是「保證」銀行不倒閉,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以保證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必須輔之以穩健的財務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做到產權明晰、競爭有序、法律規范、風險理念。允許破產、適時退出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發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體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環境。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風險程度和經營狀況等應公開的信息,以便公眾做出判斷和選擇,讓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
4.嚴格的銀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掌握銀行准確而及時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預,這些信息主要來源於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現場檢查,但監管機構也應注意市場暗示的銀行狀況,密切監測銀行。同時盡可能的傳播它所擁有的信息,通過市場約束銀行系統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應及時、充分的溝通有關信息,通過監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強對銀行的風險控制、查險補漏。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完善內部監管。銀行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在內部審計和有效稽核雙重保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接受來自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審計部門的以及來自交易對手甚至普通債權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