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
根據《職業年金辦法》: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其中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同時,為保證在特定時期(如CPI超高)職業年金收益可能面臨通脹帶來的縮水情況,辦法還提到,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對於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1)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功能
企業年金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
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㈡ 職業年金單位交的計不計入個人帳戶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准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2)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㈢ 職業年金的制度實施
國外企業年金的發展已比較成熟。丹麥、法國、瑞士等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荷蘭的企業年金覆蓋率為85%,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約為50%,愛爾蘭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達15%高覆蓋率的原因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年金的性質、稅收政策、基金監管政策、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密切相關。
1、國外企業年金的稅收及優惠政策。在國外,國家對企業年金都有稅收優惠政策,通常體現在三個環節:一是企業年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二是企業年金投資營運階段的稅收優惠:三是領取企業年金階段的稅收優惠。
2、國外企業年金的監管與運作。許多發達國家因企業年金基金數額比較龐大,資本市場發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專業人壽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等負責基金運作,以確保年金保值增值。 2013年,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制定實施醫療保險總額控制經辦規程。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加強,制定實施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兩項技術規范,工傷預防試點擴大到50個城市。
此外,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面,25個省區市,92個地區開展社會監督試點;對部分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項目進行清理,限期納入地方管理,實現社會保險統一制度、統一經辦和基金預決算。加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監督工作。
在介紹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情況時,尹成基表示,修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啟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滿意度調查和首批電子社保示範城市推薦工作。9月底,社會保障卡累計發放4.47億張,比上年底增發1.06億張。 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
①企業年金是介於國家舉辦的社會保險和市場化的商業保險間的企業補充保險,在我國並不是以強制方式推進的。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性質不同,事業單位與政府在行政上屬於隸屬關系,使得對非營利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實行強制性職業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②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將比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更具有普遍執行力。企業終究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當企業發現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政策對留住並激勵人才效果並不明顯時,或發現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和優惠政策仍不完善時,或企業財務狀況並不十分良好時,企業很難情願為這筆「額外」費用開支。而企業員工因流動性較大,也更傾向於短期的福利和報酬。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經濟承受能力和經營效益相對來說更加穩定,事業單位員工流動性電很低,職業年金作為一種遠期福利在事業單位更容易開展,且事業單位在員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員工更容易信賴建立職業年金的決定,即事業單位具有「培育」強制性職業年金的「沃土」。③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只有「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形式才能確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前後收^水平的基本穩定。
設置35%的職業年金目標替代率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將越來越大。如果替代率維持不變,隨著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展,政府財政負擔將越來越重。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初階段就應考慮此問題,在改革開始就合理設置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的替代率,從而建立起良性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提高國家養老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具體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國家將社會統籌基金在一定統籌層次上進行調劑,實現收入二次分配,應體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定位於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其目標替代率可以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部分,繳費與待遇相掛鉤,應體現一定的效率性,將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這樣,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養老工資替代率至少可以達到80%。
建立個人賬戶,實現共同繳費
職業年金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由地方專門的職業年金管理機構管理,不得隨意挪用,實賬運行。職業年金繳費由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繳費比例可參考企業年金。《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兩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對職業年金,為保證改革前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平穩過渡,可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如設定事業單位和個人年度繳費合計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四分之一,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各佔一半。即單位月繳費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2.5%,個人月繳費比例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2.5%。
加強基金監管,實現投資收益
與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職業年金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為保證積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須加強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監管與運作。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明確的職業年金投資政策,引導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方向,為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搭建渠道;開發與職業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資工具,投資工具開發應全面考慮到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適當限制高風險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職業年金的監管與運行需要法律體系的支撐。國家應制定出台相關的政策法規,賦予職業年金監管以法律地位,規范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行為。
具體做法是: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應成立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確保職業年金的運行與事業單位自身運行分開。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維護基金安全,拓寬基金投資渠道。該委員會委託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投資回報全部屬於年金賬戶,被委託機構只收取管理及手續費用。此外,還應當成立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具體職責包括對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對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關於職業年金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處理有關職業年金的糾紛和投訴。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可吸納部分繳費者,參與基金的管理監督。
稅收及政策優惠
借鑒發達國家多年來企業年金的經驗,我國應為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征繳、投資提供相關的政策與稅收優惠。如最高允許單位10%-15%、個人5%的職業年金繳費金額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稅優惠政策;減免全部或某一限額內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所得稅;或採用國際流行的EET稅制,在年金繳費、投資收益環節減免,而在員工領取退休金時徵收所得稅。同時,國家在制定職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既要考慮以優惠方式鼓勵單位和職工為將來的退休收入進行儲蓄,同時也應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濫用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偷稅或避稅,制定反偷稅或避稅的條款,加大監管的力度。總之,合理制定並利用稅收法律及政策,將為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創造有利條件。而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也將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改革鋪平道路。
2013年10月25 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三季度新聞發布會,對最近的熱門話題一一進行回應。人保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將重點解決跨地區就醫結算問題。此外,將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編者註:補充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及人員即使參加社會保險,其退休待遇也不會完全取決於其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建立,將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實打實的提升。吳江稱,後續所有事業單位都有望建立職業年金,一旦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都建立起來,在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雙重保障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過70%,即約為在職工資的七成以上。
保監會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發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作出規范。專家認為,建立職業年金的核心問題和重要載體就是建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應吸取前輪改革經驗教訓,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為建立職業年金做好「硬體」准備。
雙軌制終結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㈣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何時繳繳多少誰來繳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需要每個月來繳納,繳納金額是根據工資額來確定,單位繳納工資額的8%,個人繳納工資額的4%。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4)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㈤ 個人已經繳納了養老保險,還要繳納職業年金嗎
個人已經繳納了養老保險,還需要繳納職業年金的,職業年金屬於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制度。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5)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㈥ 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繳8%個人繳4%,多少
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印發 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工作變動轉移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
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據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范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採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辦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於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
何時開始?
今年與基本養老保險同步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今年就會繳納,與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同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維剛說。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養老『並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說,「通過綜合測算,個人繳費4%、單位繳費8%的職業年金可以滿足上述條件,與基本養老金一道成為養老體系的兩大支柱。」
繳多少?
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規范後的津補貼;
事業單位人員:
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我最關心的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國家某部委的公務員王欽任職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資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補貼。「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資繳費,那就虧大了。」他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范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這位負責人說。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李忠說,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
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3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目前,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錢從哪裡來
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公務員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所以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財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
這樣會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呢?「這一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胡曉義說。
陳步雷也認為,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當前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說,國家也會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看齊。」
㈦ 國務院批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法律依據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7)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比例和組成: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㈧ 企業年金個人應繳納多少
簡單來說,根據《職業年金辦法》: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其中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同時,為保證在特定時期(如CPI超高)職業年金收益可能面臨通脹帶來的縮水情況,辦法還提到,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對於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拓展資料: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網路 企業年金
㈨ 職業年金我只繳納了一年就辭職了,請問這斷買後這一年繳納的錢是白繳納了嗎
不會的,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依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八條規定: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9)職業年金基金個人繳費實行擴展閱讀:
職業年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