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國家都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目前我國規定的報告主體范圍更為廣泛。
例如,澳大利亞規定,部長、部級人員和高級公職人員需要報告財產;
韓國規定,政務職公務員、四級以上公務員、司法與稅務等特殊部門七級以上公務員、國有企業的管理層需要申報財產。
根據《規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有14項。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
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
除房產外,抽查核實的另一個重點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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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被保險人是配偶和子女的,需要上報嗎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被保險人是配偶和子女的,當然需要上報了。
⑶ 個人事項報告中的投資型保險是指什麼
非投資型的是指不通過保險獲利的純保障型保險產品,比如大病保險,意外險醫療險等等,投資型的比如可以拿分紅的有投資賬戶的保險,一般投保費用較高
⑷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4)個人有關事項申報保險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⑸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保險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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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務員哪些保險需要財產申報而哪些保險不需要
公務員需要財產申報的是比如個人的收入、存款,自己以及家人的投資和存款等,當然,這里也包括不動產的情況。還有一些保險都需要申報,不需要申報的,也有一些保險,我們來具體的說一說。
根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2020》第四條列第9條事項,具體包括: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收益權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況;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況;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資型保險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存款情況;
9.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投資情況
⑺ 購買香港的理財保險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時用填嗎
這個肯定要填的
⑻ 領導幹部個人申報事項中非投資性兩全保險(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險)是否一定申報
要是自己加入的商業性的保險,也屬於財產的一部分,必須如實申報,否則就有藏匿財產的政治風險,如果沒有特別的隱私,不要僥幸隱秘所有收入和資產。
⑼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投資性保險怎麼填
重疾保險用不用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