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監會34創新體制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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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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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⑶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什麼是信託基金
起來我們先來先說說從信託基金這4個字能看出什麼,基金就不用我多說了吧,就是一個收益小風險小的理財產品,而信託呢?估計就是將信用託付給他們吧,就是叫我們相信他們,那麼信託基金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呢。
知識普及: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⑷ 如何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商業機制
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的形成需要三個前提,第一個前提是銀企雙方要有誠信。這種誠信是指雙方的誠信,包括銀行金融業對企業的誠信和企業對銀行金融業的誠信。第二個前提是要有良性的授信機制。授信機制的有效運轉,需要銀企雙方的互利互惠。商業機構的原則是盈利,企業是商業機構,銀行也是商業機構,不管是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或者是外資銀行,都需要與企業互利互惠。第三個前提是要有一個健全的金融生態。如果銀行與企業之間發生糾紛,首先雙方之間應該都有誠信,都願意解決問題,其次是互惠互利看問題。再次是政府機關或政府協調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解決問題。三個前提是一個銀企雙方互動的整體概念。
⑸ 風險共擔機制的操作方法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應盡量減少對企業的干預,但政府與企業共同分擔風險,則是政府應該責無旁貸擔當的重要角色。當然,在風險共擔機制中,如何評估項目,使真正的好項目能入選,以及如何制定撥款機制,使負責官員無法借機貪污受賄都是重要問題,否則「好經」也會被歪嘴和尚念壞。
⑹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麼說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試
1、證券投資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是因為很多人一起都買了這個基金,如果賺錢,當然是一起賺,虧了是同樣。所謂的共享和共擔都是說的買基金的人共享與共擔。
2、證券投資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⑺ 基金發行的原則是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嗎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並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
⑻ 風險分擔的分類
創業資本的非流動性與高增長性、信息的高度非對稱性導致了創業投資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高度的風險,那麼創業企業作為創業投資中主要的風險源和收益來源,對投資者而言,需要風險分擔,風險分擔類型如下:
(1) 投資者之間的風險分擔
一般而言創業投資基金適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較強風險鑒別能力與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個人與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眾多的富有個人或家庭和機構投資者構成了創業資本的主要來源,基金來源相對分散使分配到各個投資者主體的資本數量與比例就比較小,從而承擔的風險就相對較小,這樣就在創業投資資本的來源上實現風險的第一次分擔。
(2)投資者與創業投資家之間的風險分擔
創業企業是主要的風險源和收益來源,對投資者而言,需要尋找一個可以分擔和轉化風險的組織,即由創業投資公司來承擔此功能,在此條件下,形成了委託代理關系。
(3)創業投資家內部的風險分擔
對於有限合夥基金來說,普通合夥人之間、普通合夥人與優秀的管理人員之間形成了風險分擔的機制;對於公司制來說,風險分擔類型有,基金經理與優秀員工的風險分擔、基金與創業投資顧問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擔等。
(4)創業投資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擔
在實際中,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採用聯合投資的策略,即聯合其它創業投資基金共同對某一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這樣就實現了風險在創業投資公司之間的分擔。
(5)創業投資家與創業企業家之間的風險分擔
創業投資家不僅僅投入創業資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務,通過自己獨特眼光尋找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主動出擊,主動承擔和控制創業企業的高風險,從而獲得相應的收益,通過合理的契約制度安排很好的解決與創業企業間的風險分擔問題。
(6)創業企業家內部的風險分擔
正如Gomez-Mejza(1994)指出,受到股權激勵同時又承擔更多風險的CEO和高層管理團隊也願意在企業更低層次的員工范圍內採用象創業投資家對自己那樣的補償體系,根據相關的績效指標,對高低層次的員工進行激勵約束、監督,從而實現了創業企業內部各層次員工的風險分擔。
(7)創業與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擔
由於創業投資的本質是為了讓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所獲得的高資本增值收益。而且創業項目投資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創業投資畢竟不同於僅僅投資於幾個公司,以長期控股並獲得產業利潤為目的的投資控股公司,因而在創業企業之間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來分擔風險。
(8)外部機構與各創業投資主體之間的風險分擔
由於創業投資中的高度不確定性,創業投資家將資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創業企業中去,一般都要採取貸款擔保、貸款貼息、補償金和政府補貼等形式減少投資中發生的損失、鼓勵創業投資向有利的方向發展。
⑼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證券投資方式,怎麼理解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資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證券投資基金在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於證券的集合投資理財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一般是信譽卓著的銀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的收益,也承擔因投資虧損而產生的風險。我國基金暫時都是契約型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⑽ 基金的風險共擔是怎麼回事,由誰和誰共擔
所有的基金投資者共同承擔。就是說所有的基金投資者都是公平的,當基金凈值下跌的時候,所有投資者按照持有基金的份額比例承擔基金的整體損失,對於某個特定投資者而言就相當於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