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屬於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根據規定,繳費基數為上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個人賬戶劃入8%。其餘的12%作為統籌資金。
2. 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什麼意思
意思如下:
1.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保險的相關機構在個人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專門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設立的用於記錄個人繳納還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這兩者的涉及利息的賬戶。
2.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在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以後,作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重要證明。
(2)社會統籌保險個人帳戶擴展閱讀
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意義
1.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企業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3.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時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
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3)社會統籌保險個人帳戶擴展閱讀
省級統籌意義不是太大,因為這種流動都是從東部、西部流動到沿海城市,都是跨省的。
把希望寄託在全國統籌,其實是比較遙遠的,一個就是說技術上面沒有問題,但是資金是有問題的,沒有那麼痛快就可以掏出這筆錢來。第二個,地方利益的問題,第三個,不能全國統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社保的賬都是一筆爛賬,可能很多地方有數字沒錢,尤其在地方。
不要造成恐慌,只要是虧空了,中央政府、中央財政一定會拿出錢的,但是如果要去清這筆賬的話,全國統籌肯定要把賬弄清楚,這裡面我估計有很多人要去坐牢,所以這其實是一個最大的障礙。如果說全國統籌一時實行不了,那麼就分段記錄,退休地領取。
退休地領取,建立一個中央結算機構,領取的錢是通過中央到省裡面,省裡面通過中央結算機構把這個賬弄清楚,實際上這就可以了。這個設計比起剛才講的那些其實容易多了,而且跟戶籍是沒有關系的。戶籍不是一個最主要的障礙。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網路-社保統籌賬戶
4. 什麼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本次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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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要求規定:
1、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3、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5. 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如何分配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
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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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省級統籌意義不是太大,因為這種流動都是從東部、西部流動到沿海城市,都是跨省的。
把希望寄託在全國統籌,其實是比較遙遠的,一個就是說技術上面沒有問題,但是資金是有問題的,沒有那麼痛快就可以掏出這筆錢來。第二個,地方利益的問題,第三個,不能全國統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社保的賬都是一筆爛賬,可能很多地方有數字沒錢,尤其在地方。
不要造成恐慌,只要是虧空了,中央政府、中央財政一定會拿出錢的,但是如果要去清這筆賬的話,全國統籌肯定要把賬弄清楚,這裡面我估計有很多人要去坐牢,所以這其實是一個最大的障礙。如果說全國統籌一時實行不了,那麼就分段記錄,退休地領取。
退休地領取,建立一個中央結算機構,領取的錢是通過中央到省裡面,省裡面通過中央結算機構把這個賬弄清楚,實際上這就可以了。這個設計比起剛才講的那些其實容易多了,而且跟戶籍是沒有關系的。戶籍不是一個最主要的障礙。
6. 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一般是指每個參保人都按繳費一定比例存入養老金的賬戶,作為今後對養老金的調配使用。進入統籌賬戶後的經費都不能取出來,而個人賬戶是參保人繳費後,按一定保險費比例存入給個人,並為個人建立賬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取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取出的。2、如果以個人名義繳納養老保險,一般是按當地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的20%作為基數繳納,其中有8%進個人賬戶,還是有12%進養老統籌賬戶的。3、單位與個人共同繳納的,個人繳納8%全部進個人賬戶,而單位繳納的20%當中,有12%進養老統籌賬戶,8%劃進個人賬戶。
7.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怎麼分配
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辦發〔199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廣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自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布以來,全國大部分地區陸續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建立,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在個人帳戶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諸如個人帳戶規模、記帳方法、轉移及支付辦法等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亟待改進完善。今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發布,為統一規范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我們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配合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工作,建好管好個人帳戶。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略)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指標解釋(略)
3.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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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台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並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余額=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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