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
既有融資方式不能滿足中小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需求,一方面產生過高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又導致企業資金的運行效率低下,最終結果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歸結到一點就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低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業銀行的支持不夠
中小企業的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可用於抵押擔保的資產少,易受市場環境的影響,經營風險程度高,信用不佳,從而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復雜性。這與商業銀行保持穩健性的經營原則相矛盾,導致商業銀行不願意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另外,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貸款給一家大型企業相當於批發業務,給中小企業貸款相當於零售業務。相同金額的批發業務分為多個零售業務,要經過更為繁雜的程序,單位資金的成本相對上升。其次,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治理結構混亂,財務制度不透明,監督機制不完善。銀行需花費更多精力判斷是否能夠貸款給中小企業,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總之,這些因素增加了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風險和成本,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貸款的難度,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
(二)上市融資的條件較高
企業申請上市需滿足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企業規模要達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規模有限。例如,在我國的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能少於5000萬元。剛推出的創業板對企業規模的要求雖有所下降,但發行後股本總額仍不能少於3000萬元,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此外,上市條件中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等還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數中小企業外,大多數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更難以達到主板或中小企業板的條件。即使滿足了上市條件,中小企業難以承擔上市過程中的中介費用、披露費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上市直接融資渠道是不暢通的,融資成本較高,降低了融資效率。
(三)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
民間融的資界定包括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兩個方面。民間借貸屬於債權融資,民間集資屬於股權融資,但二者不同於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等債券或股權融資方式。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但目前在中國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不屬於正規的融資渠道,游離於現行法律規定之外,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被冠以「非法集資」等名義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增加了民間融資的不確定性,中小企業進行民間融資不具有相應保障措施。民間融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脫離了法律的引導和監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法定利率為依據。現實中民間融資的收益率大都處於高利貸水平,大大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中小企業民間融資不確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會造成融資效率低下。
中小企業融資效率低下是集合債券的發行原因。但需注意,融資效率低下不一定僅僅導致集合債券的發行。除集合債券外,能提高融資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現。
⑵ 中小企業集群融資和中小企業融資的不同
所謂集群融資是指若干中小企業通過股權或協議建立集團或聯盟,通過合力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融資成本,相互幫助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集群融資的方式主要包括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群擔保融資、團體貸款和通過股權聯結建立內部資本市場。
1.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國內單個的中小企業要發行債券面臨著擔保機制、風險控制、發債規模與成本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通過牽頭人組織,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發行企業各自確定發行額度分別負債,採用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以發行額度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
2.集群擔保融資
集群擔保融資是通過同一地方同一產業內的多家企業合作建立擔保公司互助擔保融資的一種融資方式。其典型案例是蘇州地區太倉市的集群擔保融資。
3.團體貸款
中小企業團體貸款是由數家單獨貸款有難度的中小企業聯合起來,組成聯保人,通過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銀行分別向這些加入聯保的企業授信,根據授信余額與參加聯保企業繳納的風險保證金比例不同,各成員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團體貸款與傳統的雙邊(借款者和銀行)信貸合約不同,團體借款者一般無抵押品,但相互之間有聯合債務,即如果團體中任何成員違約,則其他成員必須為其償還貸款的一部分。只要團體中有成員的貸款沒有全部償還,那麼所有成員都將失去再次從銀行取得貸款的機會,直到貸款被償還為止,失信的成本很高。這種企業之間以資產信用互相擔保的貸款模式把自律自治、第三方信用服務和銀行的信用業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成員企業自願結合、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優勢互補、聯動發展,較好地降低了銀行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使得團體貸款在互相篩選、橫向監督和執行合約等方面優於傳統貸款模式。
中小企業融資:指的是某個企業的融資。
⑶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和集合債的區別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未來將有良好發展前景。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主要具有以下優勢:
一,降低債券的發行條件。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多個小微企業的集合體,能聯合起來達到一定的發行規模,能產生外部規模經濟,對單個企業的要求相對下降,能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參與到這一融資方式中來;
二,降低債券的融資成本。增信集合發債可以提升小微企業的信用級別,這樣可以以更高的價格發行債券;
三,降低了債券的違約風險。
增信集合債券相當於優質小微企業債券打包發售,從整體上降低了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違約風險。
企業債券是指所有行業的企業只要滿意發行債券條件就可以。
⑷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買方有哪些
交易商協會會員
⑸ 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有什麼區別
1、這兩種債券的審批核准程序和監管所屬部門不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申請發行採用審批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管審批;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申請採用核准制,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核准。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審批通常需從省級地方政府(地方發改委)報送到中央政府(國家發改委),這段時間往往需要1年左右才能獲得上級關於申請的批復;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只需要經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核准通過即可,一般周期在2-3個月左右,發行申請時間大大短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准備時間的長短影響著融資成本的高低,集合票據能夠以較短的時間通過預發行環節,從而幫助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雖然集合票據晚於集合債券上市發行,但其在融資成本上的優勢讓其後浪推前浪,較集合債券發展的更為迅速。
2、在擔保增信方面,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採用了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的「雙保險」模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只採用了外部擔保模式。在我國擔保體系仍處於發展初期的環境下,擔保資源仍較為稀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模式使其能夠更加容易突破擔保環節的限制,獲得外部增信,從而完成發行工作。
3、在資金用途和融資市場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需要明確特定用途,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則沒有特殊要求。在發行期限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屬於中長期債券,一般為3~5年,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為中短期債券,一般為1~3年;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面向股票交易所,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躍程度要高於交易所的債券市場,這導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渠道要好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運作的靈活程度等多個方面要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現階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無論是在發行次數,還是從累計融資規模方面都要明顯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⑹ 怎麼看債券市場的風險高低
最主要現在的市場利率處於一個低位水平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且未來利率有可能會出現反彈,對於債券價格來說是隨著利率的下降而上升,利率的上升而下降的,最主要是債券對於未來的現金流基本上是可以預期確定的,即債券面值和債券的票面利率基本上是確定的,另外現在新發的債券大多數是票面利率較低,沒有擔保的信用債,若發生違約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風險很大,基於這些情況所以會有人說現債券債券市場風險已經很高。
⑺ 中國債券發展有什麼建議
很多人對於企業債券籌資可能不是很理解,債卷用通俗一點的叫法就是「發票」,其實所謂的企業債卷籌資就是單位通過發放這種「發票」向市面上的民眾來集中資金。這種發放「發票」來向民眾集中資金是很多企業通用也是最重要的方法,這種方法好的地方就是成本低,還有就是更好的使持有者對單位的掌控力度。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就是這種方法的限制要求條件比較多,還有一個就是在資金上面的風險相對來說會比其他的高一點。另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有一定的最低額度,就是金額累計的總和不能超過這家企業單位的凈資產百分之四十。另外呢就是這種「發票」一定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才可以使它在市面上更好的流通使用。
企業債卷籌資發展的建議:
第一步:目前來說我國對於這種「發票」發行的管理體制有些許的不足,首先在管理上應該成立出一套對於這種「發票」的管理體制,在發放這種「發票」的審核過程中中應該嚴中之嚴,而對於違法發放的企業單位應該給予一定的懲罰。
第二部:政府應該加強對「發票」的扶持力度。大方向延展出出企業債卷的類型。之後呢可以向海外大力度的推行這種債卷,接著呢就是上市。
第三步:成立出一套合理合法有規范的評估體制。首先,就是要加強對部分單位的信用評估,使其可以獨立的擁有這份財產並對它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對於弄虛作假的則要給予大力度的懲罰,讓棄對那些持有「發票」的人進行賠償。這樣才能讓那些企業單位秉著誠信,對人負責的態度去做事。另外就是要有國企或者機構進行擔保。
⑻ 關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是否有先例
證券市場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新鮮事物,只不過發行集合債的證券數量比較少,如深交所掛牌交易的111061(10中關村)就是集合債,也是以超過兩個以上的發行人方式發行的,可以說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沒有先例的,至於私募債本人真的沒有太多的關注,正常來說有這個規定就應該能發行。
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大嗎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是讓作為市場組織者的交易所知曉情況,便於統計檢測,同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這不意味著交易所對債券投資價值、信用風險等形成風險判斷和保證。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將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風險控制措施方面,將採取嚴格的市場約束,同時,要求券商在承銷過程中進行核查,發行人按照發行契約進行信息披露,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同時,投資方和融資方在契約上比較靈活,可以自主協商條款,參照海外的經驗,採取提取一定資金作為償債資金、限制分紅等條款。
司法解釋中唯一可借鑒的是人民銀行對民間信貸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在企業選擇上,試點時期證監會將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開試點,但企業選擇由券商來主導。各券商對此態度均較為積極,希望將此作為新業務增長點。
值得注意的是,債券承銷中選擇發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資人群體有限的影響,券商在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時,首要工作或是培養客戶資源。
好處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1. 審核體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承銷商提交的備案材料完備性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交易所將確認接受材料,並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如接受備案,交易所將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私募債券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接受備案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2. 發行期限
發行期限暫定在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
3. 發行人類型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4. 投資者類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5. 發行條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但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6. 擔保和評級
監管部門出於對風險因素的考慮,為降低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不強制要求擔保。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過:
(1)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2)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3)商業保險。
7. 發行利率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8. 募集資金用途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資金用途偏於靈活。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9. 轉讓流通
非公開發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或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轉讓。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
根據《業務指南》私募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01元。私募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當日收盤價為債券當日所有轉讓成交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優勢
1. 降低融資成本
銀行信貸規模進一步收緊,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綜合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有助於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長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2. 發行審批便捷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在發行條款設置上,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還可分期發行。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
3. 資金用途靈活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4. 提升市場影響
因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較廣,包括理財產品、專戶、證券公司都可以投資,因而債券發行期間的推介、公告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形象。債券的成功發行顯示了發行人的整體實力,債券的掛牌轉讓交易也會進一步為發行人樹立資本市場形象。私募債也有助於企業在監管部門處提前樹立良好印象,為企業未來上市等其他融資安排創造條件。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