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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4-03 20:40:52

㈠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什麼

專業分析:目前國內對於經營壽險的保險公司,法律規定不允許直接宣布破產,可以被兼並

㈡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㈢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保險公司是集散風險的中介,通過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償付義務;經營風險即是在分散風險的同時,把客戶的風險損失概率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㈣ 我國保險業所面臨經營風險的特點是什麼

非壽險承保周期的管理、渠道管理、氣候變化和災難事件是中國保險業面臨的主要三大風險。
特點:.競爭風險,結構改革,機制創新等

㈤ 公司經營中有哪些法律風險點

公司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違規風險:違規,即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是行業規定的行為。

2、怠於行使權利的風險。

3、違約風險。

4、侵權風險。

5、其他行為不當引發的風險,主要是指除上述4類外的其他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

我們應該要避免公司經營的法律風險點,要加強自身的的防範意識。但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並非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也並非一個或幾個人就能夠實現風險的防控工作。而是需要整個企業自上而下的協作和重視,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才能真正的實現法律風險的防範,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損失,使我們的企業健康發展壯大。

(5)保險公司經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因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於企業在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依據而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在實踐中,企業從成立到解散、經營管理過程、人員聘用等方面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公司涉及的法律風險多種多樣,不同性質的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類公司,有由於經營方式、內設機構、業務范圍等不同、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公司、企業在經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一定要做到未雨綢繆,最好有專業的律師或法律人士把關,才能盡可能地避免無謂的損失。

想要經營好公司就要有好的領導人來帶領,而成為好的領導人要有以下特點:

1、有管理的願望。

2、與人交往的才能和感情的交流,正直和直率。

3、過去作為管理者的業績。

4、技術才能,概念的才能,設計才能,與人工作的才能。

5、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㈥ 物流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物流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對外營業活動在企業內外部形成諸多法律關系。一方面由於我國法律對物流行業的規制並不完善,另一方面物流企業本身欠缺法律意識,其實施的行為與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雖是一種不利後果的可能性,但易釀成法律糾紛,從而導致現實的不利後果發生。因此研究當前物流企業運營過程中存在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並提供可操作的風險防範方案,維護物流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物流行業發展成為當務之急。

一、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的類型

物流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分成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法律風險。內部法律風險一般是由企業內部原因如管理措施不當、法律關系處理不善所引起的發生在公司內部的、非業務性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治理風險和企業勞資糾紛。而外部法律風險是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或者物流企業作為客戶與其他企業之間在物流業務中產生的法律風險。因為物流行為涉及到包裝、裝卸、運輸、倉儲保管、加工配送、移交、代理、保險等眾多環節,主體多、社會關系復雜,一個細節沒有安排好就有可能埋下法律風險的隱患。所以物流企業的外部法律風險往往比內部法律風險更具不確定性和危害性。外部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

1.業務合同風險。物流企業對外業務關系都是通過合同建立起來的,合同條款擬定的失誤、合同條文意思表達模糊、合同責任分配不明確、迫於商業上的壓力接受某些大客戶的苛刻條款等都會將自己置於極不利的地位,一旦產生糾紛,後果可想而知。如在運輸合同中,物流企業不論作為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對貨物的包裝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逐項列明包裝方式和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切忌不寫或者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否則發生爭議時就可能因為條款不明確而承受損失。

2.合作風險。物流企業的合作風險可能體現在物流業務合作方面,如物流企業將其全部或部分物流業務以合同的方式委託給第三方物流分包商運作,當客戶發生損失時,無論是物流企業的過失還是分包商的過失,都要由物流企業先承擔對外賠償責任,然後向有責任的分包商進行追償,但由於物流企業與客戶和分包商所簽的是背對背的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一樣,使物流企業常常得不到全部賠償,如此一來,物流企業的責任范圍和法律風險無形中被加大了。另外一種合作是物流企業與信息系統提供商之間的合作,因為現代物流服務合同很多都明確規定物流商應及時准確不間斷地向客戶提供貨物信息,物流企業在利用信息技術時如果遇到信息系統出現故障或客戶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等產生的法律責任應在合作合同中明確加以劃分。

3.詐騙風險。物流企業處於市場經濟運行的流通環節,服務對象形形色色,合同履行環節繁多,使物流企業在從事服務過程中承擔的風險很高,易受到詐騙或惡意違約的拖累,引發法律風險。如物流企業在接收客戶交運或交存的貨物時,沒有檢查到貨物本來就存在的、客戶又故意不聲明的瑕疵,在交貨時往往因為分不清瑕疵是何時何因出現的而須承擔賠償責任。又如物流企業如要轉委託其他物流企業完成物流服務行為,也有可能因合作夥伴的詐騙而造成自身對客戶的違約,產生法律風險。

4.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風險。這一類法律風險有天災,也有人禍,其預見性不大,但都會給物流企業帶來損失。比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控制的機會較小,存在著失竊、擠壓、雨淋、車禍和塞車等不可預計的風險,貨物在庫保管過程中也存在許多潛在風險,如失竊、作業破損、蟲害鼠咬、火災等。

5.物流保險風險。保險是物流企業的風險防範底線,但物流保險也存在風險。如保險合同無效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取得保險公司賠償;如果物流企業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注意保險公司附加了不合理條款,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要求免責,物流企業的損失往往無法得到賠償;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公司的規定辦理查勘、照相、核損、取證等工作,並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和補充相關索賠材料,如果手續不全、證據不足,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事後又無法補辦的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二、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的法律體系無疑是降低物流企業風險的保障,但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物流行業的法律,現行規范物流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涉及物流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中。這些規定過於分散,缺乏系統性,且涉及交通、鐵路、航空、商業等多個部門,條塊分割嚴重,由於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現象,例如,鐵路、海運適用的集裝箱標准就不一樣。這種情況令審判機關也感到無所適從,就拿物流糾紛來說,有的法院按合同法判決,有的法院按交通運輸條例判決,相似的案件出現不同的結果。而且那些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規范多由國務院及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的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法律效力不強,技術上也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多數只能作為司法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於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對於物流企業的市場准入條件、物流人員的從業資格,至今我國目前尚無法律可循。缺乏統一物流法律的指導和規范,不利於我國物流業形成行業優勢。

(二)物流企業缺乏風險防範意識

物流法律風險帶有強烈的行業特色且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擴張性,物流企業如果沒有一定法律風險意識,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造成物流企業的損失。如物流企業經常會將一部分貨物轉交給其他公司或個體司機承運,這時需要考慮他們履行合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因為運輸合同主體資信不足,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甚至被詐騙的現象時有發生。物流企業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因未及時檢驗、移交、接收及接受託運人特殊指示而產生的違約風險也很常見。

三、規避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樹立科學法律意識,積極防範法律風險

物流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收集和了解物流行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物流業務,當企業權益遭受到侵害時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企業內部建立法律教育制度,創造條件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法律知識培訓,在日常工作中宣講典型案例,讓工作人員了解與物流行業有關的基本法律知識,樹立權利義務意識和風險意識,依法辦事,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為物流公司從資信調查、合同審核、風險預警、訴訟策略等方面提供全面可行的制度和建議,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

(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控機制

法律風險的存在給物流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諸多不良影響,物流企業須用理性的眼光看待,雖然不能把法律風險降到零,但可以通過合理的措施,盡量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或者帶來的損失。如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進行自我管理,規范作業流程,明確崗位責任制,將風險管理貫穿於物流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感,避免和減少物流經營風險損失,另一方面要對風險事件的發生有充分的准備,提早預測各種風險的損失程度,制訂應對風險的措施和流程,建立事件應變領導小組,以便在風險事件出現後,及時應對,將損失有效地控制在企業自身可接受的范圍內。

(三)加強合同管理,防範外部法律風險

無論是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還是物流企業與合作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都是依靠合同來確定的,它們經濟利益的實現也需要通過合同來實現與保障。如物流企業在業務運作中有使用格式服務合同的,應當重視格式合同的擬定與修改工作。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格式合同的解釋有爭議的時候,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釋。可見,物流企業在擬定格式合同的時候,應當謹慎,反復琢磨,並且根據不同客戶和業務的發展,不斷修改。科學、規范的格式合同能使物流企業在糾紛中處於有利地位,從而達到防範法律風險的目的。

物流企業的工作人員必須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識並嚴格依法辦事,這是防範物流企業外部法律風險的前提。要開展物流業務,首先,應做好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特別是市場調研和法律論證,保證項目在經濟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其次,在決策前要審查客戶或合作方的資信情況,多方面了解其履行債務的能力,從源頭上防範詐騙與惡意違約風險的產生;第三,簽約時應考慮到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與客戶簽訂明確、合理的合同,明確各自責任,分攤、降低或避免風險;第四,要安排專人跟蹤監督物流服務合同履行的各個環節,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程序控制,及時反映和解決隨時可能發生的問題,防範法律風險的發生。

(四)完善保險制度,解決物流企業風險責任問題

物流服務屬於風險比較高的行為,尤其在進行高速運輸和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儲運時,保險是防範物流合同風險和侵權風險的一種有效機制,物流企業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嫁風險。其中第三方物流服務責任險是針對第三方物流的興起而開發的,其責任保障范圍包括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物流企業對客戶交來的物流貨物所承擔的安全倉儲、運輸及流通加工的責任風險,為物流企業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除此之外,物流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情況,附加盜竊責任保險、提貨不著責任保險、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流通加工和包裝責任保險等,把物流侵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我國在物流保險方面的法律亟待完善。

總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法律風險管理逐漸成為物流企業經營成敗的重要影響因素。企業家要認識到,有經營活動就會有風險,但風險是事前可防可控的,可以通過分析物流活動中的各種法律風險,妥善採取切實可行防範措施避免爭議和糾紛的發生,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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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㈧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
一、定價不足風險:
二.承保質量低風險:
三.理賠制度管控不嚴風險:
四.分保風險:
五.信用風險:
六.應收風險:
七.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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