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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執法風險

發布時間:2021-11-21 12:39:04

Ⅰ 一般說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負擔還是由個人負擔

單位和由個人都需承擔。

若單位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存在的涉稅風險

1、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匯算清繳納稅調增處理,若是沒有調整,存在企業所得稅風險;

2、單位負擔職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需要並入當期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否則存在個稅風險。

單位原因造成社保未繳、欠繳、少繳的補繳費用分為三部分:

一、單位應繳的社保統籌費用;

二、個人應繳的社保個人賬戶費用;三、滯納金。其中第一項費用由單位承擔,第二項費用由個人承擔,對此一般都不會有異議。

那麼第三項滯納金由誰承擔呢?答案是應該全部由單位承擔,因為和一、二項份內必然費用不同,這是一筆額外費用。在法律上,依據責任推定原則,是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才產生的滯納金,理應單位承擔。但在實踐中,有例外。

Ⅱ 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證稅」、「工資稅」。是以工資、薪金作為課稅對象,其稅款用於特定社會保險項目的一種性質比較特殊的稅收。納稅人一般為僱主和雇員,稅款由雙方共同分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有僱主單方交納的。

2、社會保險稅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二、個人權利義務不同

1、社會保險費

清晰對應。

2、社會保險稅

模糊或者根本不對應。

三、資金性質

1、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公共後備基金。

2、社會保險稅

政府財政基金。

四、保險對象范圍

1、社會保險費

可選擇性和階級性。

2、社會保險稅

普通性和全民性。

Ⅲ 四風問題結合社保工作

一是強化社保政策培訓提升業務水平。結合社保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充分利用規費業務會議對管理科長和規費員做好針對性的社保政策和徵收業務培訓,對於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和請示。
二是完善社保費的征管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在市局已制定的社保費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根據市局的要求和荔灣區局社保業務的需求進行優化和完善,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每個環節的工作期限,以規范社保費工作的征管制度,減少執法風險。
三是規范社保業務資料管理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在市局開展征管資料檔案清理工作前,按照市局制定的《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社會保險費征管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荔灣區局的《荔灣區地方稅務局社保費資料歸檔工作制度》,明確社保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原則和方法,以保證社保費檔案資料的完整、准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是完善制度積極推進社保費檢舉工作。面對全責徵收後成倍增加的社保檢舉案件,在市局社保檢舉工作流程未出台前,為處理好各類社保檢舉案件,荔灣區局按照社保費全責徵收許可權,制定了區局的社保費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和實務指引,使社保檢舉工作更具實操性,有效地維護廣大繳費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荔灣區局幹部更好地規避執法風險。
五是清理社保費歷年欠費加大追繳力度。對荔灣區局歷年的社保費欠費進行全面的清理和分類,制定清欠的工作指引和工作程序,加大對欠費企業的追繳力度,減少歷年欠費,提高清繳率,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入庫。
六是完成社保退費自查工作有效規避執法風險。成立退費自查工作小組,按不同審批科室、不同行業、不同的申請類型抽取部分金額較大的紙質批件進行交叉檢查,對照市局的退費指引,將各小組成員檢查的情況填寫退費自查表,還與荔灣區社保基金中心溝通,核實退費人員的待遇是否正確享受和是否有騙待遇的問題存在,以有效地規避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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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保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哪些執法風險

一是強化社保政策培訓提升業務水平。結合社保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充分利用規費業務會議對管理科長和規費員做好針對性的社保政策和徵收業務培訓,對於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和請示。
二是完善社保費的征管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在市局已制定的社保費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根據市局的要求和荔灣區局社保業務的需求進行優化和完善,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每個環節的工作期限,以規范社保費工作的征管制度,減少執法風險。
三是規范社保業務資料管理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在市局開展征管資料檔案清理工作前,按照市局制定的《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社會保險費征管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荔灣區局的《荔灣區地方稅務局社保費資料歸檔工作制度》,明確社保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原則和方法,以保證社保費檔案資料的完整、准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是完善制度積極推進社保費檢舉工作。面對全責徵收後成倍增加的社保檢舉案件,在市局社保檢舉工作流程未出台前,為處理好各類社保檢舉案件,荔灣區局按照社保費全責徵收許可權,制定了區局的社保費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和實務指引,使社保檢舉工作更具實操性,有效地維護廣大繳費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荔灣區局幹部更好地規避執法風險。
五是清理社保費歷年欠費加大追繳力度。對荔灣區局歷年的社保費欠費進行全面的清理和分類,制定清欠的工作指引和工作程序,加大對欠費企業的追繳力度,減少歷年欠費,提高清繳率,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入庫。
六是完成社保退費自查工作有效規避執法風險。成立退費自查工作小組,按不同審批科室、不同行業、不同的申請類型抽取部分金額較大的紙質批件進行交叉檢查,對照市局的退費指引,將各小組成員檢查的情況填寫退費自查表,還與荔灣區社保基金中心溝通,核實退費人員的待遇是否正確享受和是否有騙待遇的問題存在,以有效地規避執法風險

Ⅳ 關於社會保險費授權哪個徵收機構執法

按《征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由稅務機關徵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一個機構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必須統一合並徵收。

Ⅵ 繳納社會保險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Ⅶ 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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