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對事業單位結余資金的形成和管理有何規定
第二章結轉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部門預算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七條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准。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第八條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中央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本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並將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中央部門連續年度安排預算的延續項目,有結轉資金的,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
第三章結余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中央部門結余資金是指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餘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確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財政部核定的部門年度機動經費,當年未使用的資金按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於本部門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中央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
第十六條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動用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安排必需支出的,應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中央部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及時按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央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確認的結余資金數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在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將應上交中央國庫的結余資金上交;中央部門及單位留用的結余資金需報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動用。
❷ 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會計科目相同的有哪些
行政單位為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任務所需的資金,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從政府預算資金中分配和撥付,行政單位業務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具有明顯的非市場性。與行政單位相比,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事業單位的資金除了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外,還有來源於上級、單位業務活動的的資金等;事業單位資金的支出使用,有用於開展專業業務活動的,有用於開展經營活動的,有用於對附屬單位補助的,有用於上繳上級的等等。由於社會職能及資金來源、用途的不同,現將對比如下:
(一)資產類科目
第一,往來款項中,行政單位會計只有一個「暫付款」科目,而事業單位會計則有「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四個科目。這是因為行政單位往來業務內容比較單一,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在會計核算中簡化為暫付款項的核算,而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科目同企業會計一樣。第二,行政單位的存貨僅有「庫存材料」一項,而事業單位有「材料」和「產成品」兩個科目。這是因為事業單位可以製造產品,以便對外銷售或為本單位所用,行政單位沒有此類業務。對於材料的入賬價值,兩者規定也有所不同:行政單位中,材料采購和運輸過程中的運雜費、差旅費等不計入材料價格,直接作有關支出處理。而在事業單位中,運雜費應計入材料入賬價格。第三,有價證券與對外投資科目。「有價證券」科目用以核算行政單位所購國債,「對外投資」科目用以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有關情況。為保證行政單位履行機關職責,行政單位不參與對外投資,但在單位有結余資金,又不影響行政任務完成的情況下,可以用經費結余購買國債,而且只能購買國債,不得購買其他有價證券。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不僅包括購買各種有價證券,還包括貨幣、材料、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第四,事業單位有「無形資產」科目,行政單位沒有。這是因為事業單位中有科學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等,這些知識密集型事業單位往往是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生產者或使用者,必須對無形資產的增減變動進行核算,而行政單位只進行行政管理,不涉及無形資產問題。
(二)負債類科目
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負債類科目不同之處在於,行政單位「暫存款」科目對應事業單位「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都納入「暫存款」科目核算,包括臨時暫存(存入的押金、保證金等)和應付未付款項、不明性質的資金以及收到外單位委託辦事的資金等,而且對於暫存款,應及時清理結賬,不得長期掛賬。而事業單位「借入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借款和向其他單位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事業單位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負債用「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核算;由於實現應稅收入形成的負債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其他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等。
(三)凈資產類科目
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差額。行政單位凈資產類科目包括「固定基金」和「結余」兩個會計科目。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用的資金,固定基金的數額與固定資產的數額始終是相等的。結余是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正常經費結余和專項資金結余應分別核算。而事業單位凈資產除固定資產的凈資產形態用「固定基金」表示外,還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和「結余分配」等五個會計科目。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來核算其所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用專用基金來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而且因為事業單位既有經營性資金運動,又有非經營性資金運動,因此,設置經營結余科目來表示單位經營收支相抵後的余額,事業結余科目來表示各項非經營收支相抵後的余額。另外,事業單位要對結余進行分配,而行政單位對結余不能進行分配,只能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收入類科目
行政單位收入類科目包含「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三個會計科目,而事業單位收入范圍非常廣泛,包含「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等多個科目。兩者之間具體的區別包括: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行政單位計入「撥入經費」,事業單位則計入「財政補助收入」;為核算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事業單位設置「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需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事業單位計入「撥入專款」科目;因事業單位有市場取得的收入,因而分別設有「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科目;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下來的預算外資金以及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將其並入「事業收入」核算,而行政單位則單獨設置「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來進行核算。
(五)支出類科目
行政單位支出類科目包括「撥出經費」、「經費支出」、「結轉自籌基建」三個會計科目,而事業單位設置了「撥出經費」、「撥出專款」、「專款支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結轉自籌基建」等多個科目。
❸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預算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結余是怎麼核算的
1.
預算結余各級財政預算收入和支出年終相抵後的差額,是財政三項結余的一種。。
預算結余應每月月末結算一次。年終財政部門將一般預算收入、補助收入(一般預算初助)、上解收入、調入資金等,與相應的支出:預算支出、補助支出(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支出等沖銷後,即為當年的預算結余。當年預算結余加上上年末預算滾存結余為本年末預算滾存結余。
2.
財政部1997年6月頒布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設置「預算結余」科目對預算結余進行核算。
3.
年終,財政部門應將全年的「一般預算收入」、「補助收入--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收入」、「調入資金」等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的貸方,即,借記「一般預算收入」、「調入資金」等科目,貸記「預算結余」;
4.
將全年的「一般預算支出」、補助支出(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支出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轉入「預算結余」科目的借方,即,借記「預算結余」科目,貸記「一般預算支出」、「補助支出--一般預算補助」、「上解支出」等科目。
5.
經本級政府批准,從本級政府預算結余中設置或補充本級預算周轉金時,按設置或補充數額,借記「預算結余」科目,貸記「預算周轉金」科目。
6.
「預算結余」科目的年終貸方余額,反映本年的預算滾存結余(含尚兌付的有價證券),轉入下年。
❹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常見的有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❺ 行政事業單位利息收入怎樣處理,需上繳財政專戶嗎
會計分錄按照正常賬務處理即可,至於資金按照要求應需上繳財政專戶,否則有小金庫嫌疑。
概念: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以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具體包括以下五層含義:
第一,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是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而取得的。
第二,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是依法取得的。
第三,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是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取得的。
第四,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是非償還性資金。
第五,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具有支配的自主性。
(5)行政事業單位結余資金購買理財擴展閱讀: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的范圍: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利息收入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利息收入例如存錢
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的確認:
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公債的利息,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❻ 國務院關於審計事業單位時,發現下屬單位借用預算內結余的有關法律法規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本支出結余的管理
第六條 中央部門基本支出結余包括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結余和公用經費結余。基本支出結余原則上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准。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由財政撥款提取轉為事業基金的結余,也納入本辦法關於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范圍。
該文件網址http://yss.mof.gov.cn/yusuansi/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0805/t20080522_33640.html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該文件網址:http://czzz.mof.gov.cn/czzz/zhongguocaizhengzashe_hanglanmu/zhongguocaizhengzashe_zhengcefagui/200810/t20081016_82381.html
❼ 用結余資金購買國庫券用什麼科目
第一,先搞清楚購買國庫券的目的:是准備持有到期哪?還是准備隨時賣出哪?還是目的不明?
如果是准備持有到期,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准備隨時賣出,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目的不明,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關於入賬價值如何確定,要看你是用那個科目核算的了,後續核算也要看是計入那個科目。
❽ 企事業單位購買國庫券的帳務如何處理
編樣同志: 在近期對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的審計工作中,發現有些單位用結余經費購買國庫券,在年終資金活動表及帳面上都未反映。其帳務處理是在購買國庫券的當時,列入其他費用科目作為經費支出.我認為這樣做不符合國家規定,如不及時在會計資料上反映,很容易造成漏洞。因此建議財政領導部門作出明確規定,剛明這項資金的帳務處理方法,如已有此項規定,可否再在刊物上重申一下。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購入國庫券的會計分錄為: 限額撥款單位:付:經費限額 收:庫存國庫券 劃撥資金單位:付:經費付款 收:庫存國庫券 各級地方政府購入「國庫券」的會計分錄為: 付:金庫存款 收:庫存國庫券 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和部隊系統購買「國庫券」的會計帳務處理方法,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和總後財務部參照本通知自行規定. 國營工業企業,在「資金佔用科目』中增設.204國庫券」科目。
❾ 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會計是用一套會計科目嗎
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不一樣。
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 財會[2012]22號),行政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 財預字[1998]49號),兩個會計制度都有自己的會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