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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出不繳納保險

發布時間:2021-11-19 11:35:07

Ⅰ 員工要求不交社會保險怎麼辦

要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用購買社會保險的,那麼單位還是不能免責的。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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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1、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加強公司對購買社保的好處的宣傳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對社保的相關規定,盡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並明確告知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其離職後可以退出來這一事實!(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巴不得省下這些成本!)
2、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3、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強的工作崗位,員工不願購買社保的,公司可以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並事先發書面通知給他本人,通知其於某月某日提供相關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當然這樣做也有可能補繳,但至少不會使公司被罰款!
4、為了避免今後再發生這樣情況,公司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如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寫明公司將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並讓其看完認可簽字,只要他同意簽了合同,到時候就強制辦理社保!實在不行就勸退!但話又說回來,很多用人單位處於無人可招、無人可用的狀況呢,怎麼還勸退啊?我的建議是對於不願意購買社保的部分員工,除滿足上述第二項外,可以進行崗位變動。如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5、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願意放棄。這種情況下叫員工寫一份「自願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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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個人可以提出不參加失業保險嗎

不可以。
按規定參加工作後必須交納五險一金,不允許個人提出不繳納失業保險,違反規定的單位和社會保障局不同意。
所以不可以。

Ⅳ 員工可以自願選擇不交社保嗎

員工可以自願選擇不交社保。

一般公司會要求員工寫一個自願放棄不繳納社保的申請,就可以不購買了。但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是違法的,所以寫這個不繳納社會保險協議的時候,你應該註明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都由員工來承擔即可。即使以後員工抵賴想告公司,後果也是由員工來承擔,公司不會承擔補償責任。

Ⅳ 自己可以要求公司不交社保嗎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強制性繳納的,雙方約定不繳納是違法的。

1、是不可以的,即使勞動者自己提出要求不交社保,公司也是不會照此做的,因為為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購買社保單位就違反勞動法了。

2、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5)個人提出不繳納保險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參考來源:網路 社保繳費

Ⅵ 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於是未給該職工繳納社保費,但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後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否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觀點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參保的前提就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費,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也就沒有辦法記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即應共同遵守履行,而勞動者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說明勞動者首先違法,而用人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也屬違法,但兩者違法有因果關系。職工若能獲得補償,有訛詐之嫌,頂多是各打五十大板。再就是職工若獲得補償,用人單位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用人單位給其他職工都依法繳納了社保費,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管理中比較規范和遵紀守法。勞動者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表明其自願放棄此項權利。如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之責歸於用人單位,確有欠妥之處,顯失公平。該職工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放棄此項權利在先,責任不在用人單位,現又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於情於理不符。在企業,個人自願不繳費有多種原因,如企業錄用的農民工,有的已參加新農保,政策的銜接還不盡完善。由於這部分人流動性強,不能及時轉接社會保險關系勢必影響員工的有序流動,在這種情況下,本人不願參保非企業行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補償金。公平起見,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化解矛盾,補繳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律師點評上述意見忽視了在勞動關系中社保繳費(完全不同於靈活就業人員等個人繳費)的兩個特徵,一是,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及其職工均不得違反,即便職工提出不繳費,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的理由。二是,繳費的主動權完全在用人單位,職工即便有違法不繳費的意願,也無力實施,違法不繳費事實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單位選擇和決定的。勞動者自願不繳費與用人單位最終未繳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強制性法律關系中均如此,如勞動者要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用人單位真的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換句話說,勞動者對未繳費的違法行為並無責任。觀點二用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范圍內履行繳費義務。《社會保險法》實施後,更是從法律的層面上對雙方共同繳納社保費給以明確,並且對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給以具體的處罰措施。這就說明,一旦勞動合同成立,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本責任還是在用人單位。在現實中,許多企業千方百計尋找理由,不給單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以便減輕負擔,減少生產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許多勞動者因為異地工作,或短期工作,對繳納社保費後能否享受待遇沒有信心,有的只是賺取基本生活費用,不願再支付其他費用。雙方對繳納社保費都不情願,對不繳社保費一拍即合,單位認為可以規避風險,減少費用,勞動者也認為可以取得更多的工資收入。於是,勞動者主動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或者單位要求勞動者寫出書面情況自願放棄,雙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結局看似皆大歡喜。實際上,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分歧和糾紛更突出。勞動者在離開單位後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無法享受失業待遇,即便沒有離開單位,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出現工傷事故或巨額醫療費用,單位和個人出現更多的爭議,產生更深的矛盾,極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我們出台《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初衷和目標,就是通過辦理社會保險,使人人盡享社保待遇,人人共享社會成果,促進社會穩定。有的勞動者因多種原因不願繳納社保費用,這本身就是違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也必須拒絕。但是有的單位心存僥幸,以為勞動者書面提出放棄或不願繳納社保費,單位就可以免除繳費義務。正是單位的這種想法,導致沒有參加社保的事實,所以本質上還是單位違背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保障法不同於民法,不能完全實行平等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不能隨意自行處理有關個人權利,而受制於國家強製法律的限制。從本質上講,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侵害了職工的社保權,無論勞動者個人是否願意,無論是否出具書面要求,侵權和違法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用人單位在能辦理社保的情況下沒有辦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點評我們贊同這一意見。勞動者的不繳費要求是違法的,與用人單位不繳費違法行為之間不具有內在的因果聯系,其法律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觀點三要根據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應否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責任。理由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系主觀惡意而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才是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對於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該公司舉證證明其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系不可歸責於公司,則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應支持;若無法證明,則應支持勞動者的該項請求。已參加新農保的農民工或破產企業繼續續保的下崗失業人員,自願不在現用人單位參保,用人單位取得勞動者在社保機構已參保的證明,且已支付勞動期間社保參保費用給勞動者的,應視同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參保和繳費,勞動者不能以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律師點評前一種情形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確實有一些道理。如用人單位因為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未及時給職工繳納社保費,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不宜支持。新農保是自願參加,職工則必須強制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新農保不能免除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當然,最合法的做法是,中斷新農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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