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專業從事扶貧工作的全國性非政府組織。
中國扶貧基金會以搭建社會貧富互動平台,傳遞慈善愛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己任,以勵精圖治、求真務實的精神,致力於動員社會參與,創新扶貧方式,推動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進公民社會發育,實現社會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 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使命是: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提升自我發展能力,改善基本生產條件和基本社會服務水平,促進受援人脫貧與自立,強化基層管理與組織,減輕社會疾苦與不安,傳遞人類愛心與善心,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目標是:最好的產品設計;最大限度地瞄準窮人;推動窮人參與和制度創新。
2. 農村基金會的問題什麼時候解決
1.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2.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堅持正確方向。要做到「四堅持」、「四防止」:即堅持互助性,防止辦成金融機構;堅持社區性,防止資金外流;堅持群眾性,防止走「官辦」道路;堅持民主性,防止變成領導幹部「小金庫」。
建立健全制度。
強化監督管理。
要通過上述工作,做到辦會方向正確,辦會質量提高。
3. 農民,基金會錢不給找哪個部門
如果是農民的工資情況,那麼可以找當地的勞動局,如果是由於其他的原因導致的農民工的血汗錢打了水漂,你可以撥打12333先舉報,或者是直接去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4. 各位網友您好:我是個農民,把辛辛苦苦掙的錢存在農村基金會了,可基金會被凍結老闆被抓。
傾國青橙為您傾誠解答。
非常同情您的遭遇,但是這屬於非法集資,只能等待司法程序走完看能剩多少了,不會很多的。
如有幫助,請及時採納,感謝親的支持!
5. 公募基金會與公益組織合作時面臨哪些風險拜託各位大神
公募基金會與公益組織合作面臨的風險很多,主要的風險如下:
其一,公益組織財務管理不規范,導致可能的財務糾紛或者財務不清晰;
其二,公益組織專業能力不足,導致項目執行能力達不到預期目的;
其三,公益組織人員變動大,導致項目管理難度大,預期目的難以實現;
其四,公益組織故意找茬,當出現項目變動的時候,有些組織故意找茬,推卸責任,讓項目達不到預期目的,甚至出現不良影響。
如此等等吧,因為國內公益組織發展很不成熟,很不專業化,風險是比較多的。
僅供參考
及時採納哦
6. 中國歷史上一直提到說「農民階級的局限性」,那麼這個「局限性」到底生意什麼呢
當今的政·權是在工人階級手裡,所以說道農民的時候總是帶有藐視。工人階級是革命的主力,要團結農民、知識分子、手工業者和小資產階。
但團結來奪取政·權以後就把你忘了。
至於說改朝換代只是為了個人,那個不是他們的局限性造成的,是生產力水平造成的。即使改了也不可能適應,還是要走什麼初級·階段的。
這其實是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7. 農民血汗錢,存入河南宋慶齡基金會難取出
在2006年,河南的林州已經發過通告,說這個基金會在安陽,林州,鶴壁這些地方的金融業務是非法的。並對基金會的個人存款做出過批示。 絕對的非法高息吸儲,國家是明令禁止的,將來發生任何不能還本的風險,都是參與者自己承擔 一定要遠離,不要...
8. 當年的農村的基金會同現在的信用社有什區別基金會會倒閉信用社呢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接受人民銀行代管、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和農產品經營對資金的需求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農村生產經營者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 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工作。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范圍那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並持續至今。
從以上可以分析出,農村基金會沒有金融銀行的屬性,不具有存貸款、轉賬功能,且不以互助、自助為宗旨,不能與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興起、農村產業化的發展相適應,不能得到國家各項政策、補貼、優惠等支持。因此,農村信用社必然成為當前農村最重要的金融機構。
9. 原來存在農村基金會里的錢怎麼辦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政府辦的,農業部主管。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立、後決定關閉的。請查閱中共中央國(中發【1997】19號)文件、最高法(法發【1998】2號)、國務院令247號、國發明電【1998】6號、國辦發【1998】126號、國辦發【1999】3號(2019年1月13日解密,現在可以向農業部、人民銀行申請公開)、以及各個省市自治區辦公廳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是認可的,歷史形成的產物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