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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合同已投保險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11-17 10:23:38

Ⅰ 公司上了保險,不簽合同怎麼辦

你好
1、因為你入職已超5個月了,你可以要求4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你的工資比同崗位的同時期入職的工資高,就按你的工資主張,相反,你可以按「同工同酬」來要求。
2、如果想要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的話,建議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當然,你沒有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通過搜集證據進行舉證你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比如:打卡器、考勤表、餐卡、工資條、接收的合同文件(最好是具有公開性、效力性的文件)、錄音、證人證言等等。
3、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此勞動合同可能為有效合同。如未約定薪資,但可參照其他員工薪酬來計。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Ⅱ 簽合同必須投保險嗎

你說的保險跟工作這個保險應該不是一個概念!
你自己投的保險,應該是商業保險吧!
單位給你買的保險是社會保險,也就是國家強制要求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員工買的保險,其中包括醫療、工傷、生育、養老等等內容的!

單位買的這個保險,你可以不要,但是這個是國家強制單位買的,如果不買被查出來的話,單位要受處罰的!

Ⅲ 公司不簽合同不投保險,如何索要賠償

不好辦,已經過了時效。但是可以去試試。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補繳08年1月1日後的社保.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搜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Ⅳ 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給上保險了,這樣合法嗎

即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Ⅳ 不簽勞動合同能上保險嗎

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上保險,其經濟賠償如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因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可以不簽合同直接投保險嗎

第一
可以
第二
一般
團體保險
單位上的集體保險都是這樣的保單
第三
你不簽字
肯定有家長給你簽字
一樣的道理
第四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
安康
家庭幸福

Ⅶ 公司買保險不簽合同能買嗎

1、沒有簽勞動合同,單位是無法給你辦社保的;看來你被老闆忽悠了;
2、就你的情況,你可以到當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去找勞動監察大隊監察科,那裡有工作人員會直接受理你的投訴;
投訴公司自你入職工作的第二個月算起,單位則應支付你至今的雙倍工資,同時追繳你的社會保險;
如果公司每年沒有安排你休5天的年假,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3x5x3倍的工資支付你;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你3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為使以上投訴兌現,你要設法證明你入職的時間,如工資銀行卡等;暫給你回答這些。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Ⅷ 已購買保險,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辭退後,標准如何

要看你這個辭退的時間,如果在第一個月,那就是經濟補償金~
如果在第二個月到12個月的,可以雙倍工資加經濟補償金~
超過12個月的,可以要求雙倍補償

Ⅸ 不簽合同不買社保,但通過公司發工資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一、你方可以和對方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必須要簽的,不然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二、保險買了就行。至於如果那些人在工地上發生意外,那麼用工方和保險方承擔責任,保險方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則需要用工方承擔了。因為不是社保,所以不能使用工傷保險基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Ⅹ 公司沒有給我簽合同,卻給我買保險了

1.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一直都沒有簽合同,但是前幾天卻給我們買了保險,請問這是怎麼回事?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書。社保是強制保險,看得出單位不買都不行了。

2.買保險都是公司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可是我們公司卻全部都從我們得工資裡面扣。(比如原來工資是2000,上個月剛開始買保險,總共需要700元,這700元就全部從工資裡面扣掉了,我只拿了1300元。單位並沒有給我們出他應該出的那部分)
同時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在這里工作還有什麼希望,期望可談呢?!。

3.買五險的時候,我們並沒有自己親自簽字。
購買社保前需要員工親筆簽字,填寫入保申請書才可以。

根據以上情況,我很擔心,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
協商要求單位補齊交納社保應該交納部分。

問題補充:公司給我們買的是養老保險、失業、醫療這些,所有人都要買的「五險」,公司給我們買是沒錯,但是所有的錢全部都是我們自己出,公司一分錢都沒有出呢!

而且是強制性購買,不買都不行,不知道他到底有什麼好處……

對於好處,下面一相關數據就可以很好的證明:
單位買全了社保即五險一金,其和個人交納比例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為了方便計算取整數,如果工資為2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2000*2%=40元,單位2000*8%=160元;
養老保險:2000*8%=160元,單位2000*12%=240元;
失業保險:2000*1%=20元,單位2000*2%=4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公積金:2000*3.5%=70元,2000*3.5%=7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290元,單位總計為:52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針對以上的情況,單位就應該承擔保費500元左右,卻沒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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