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傳統的風險。
二是激進經營的風險。
三是宏觀環境的影響,2016年宏觀經濟下行資本市場波動,造成了企財險、貨運險等領域的業務下滑,也加劇了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基金等領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聯網理財和B2B平台利用保險問題徵信,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風險開始顯現。
⑵ 保險公司內控評價結果分哪幾類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⑶ 信用卡中心的監管部門是什麼單位
信用卡中心的監管部門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而信用卡中心是屬於銀行內部機構,銀行又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所以,信用卡中心的監管部門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保險業公司治理風險評估結束擴展閱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必須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安全。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設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⑷ 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A,B,C,D類,各有哪幾家保險公司
國家沒有具體指出哪些保險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應的分類標准,具體如下: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六條 保監局根據公司風險狀況,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為四類:
(一)A類機構,指經營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二)B類機構,指經營較合規,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雖有問題,但不嚴重的公司;
(三)C類機構,指經營存在較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四)D類機構,指業務經營存在嚴重違規情形,或業務發展、內部控制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4)保險業公司治理風險評估結束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八條 保監局按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三類監測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將分支機構按風險由低到高評為A、B、C、D四類。
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於80分(含80分)評為A類機構,得分為65至80分(含65分)評為B類機構,得分為50至65分(含50分)評為C類機構,得分在50分以下評為D類機構。
第九條 各保監局可以參考日常監管掌握的信息,對分類評價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最終評級類別。
⑸ 保險公司風險隱患有哪些應採取哪些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
⑹ 標准普爾的保險公司評級框架
2005年10月標准普爾評級服務公司(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聲明在評級服務中增加了一項新的分析流程,即針對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ERM)評價標准。
在評價ERM能力時,標准普爾主要是關注保險管理層如何界定公司損失容忍度,以及保證將保險公司所遭受的損失控制在該損失容忍度內所實施的途徑。此外,ERM評價主要關注於保險公司管理者在確定公司方向和制定公司戰略時所認定的風險以及風險收益水平。
ERM評價從根本上是對管理行為質量的客觀評述。ERM重點在於尋求一種可以系統的連貫性方法,以控制未來的損失在預測范圍之內,實現保險公司最優的風險/收益結構。公司的ERM實踐將與公司的風險以及具有相似風險的同類公司的ERM實踐相比照。標准普爾將尋求適宜的風險管理方法來處理復雜的風險。
保險公司的ERM將被評為「極強(Excellent)」、「較強(Strong)」、「一般(Adequate)」和「較弱(Weak)」四個等級。
為此,標准普爾將從五個方面評估ERM:
一、風險管理文化(Risk Management Culture)
風險管理文化是公司日常決策制定中對風險以及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的考慮程度。評估風險管理文化,標准普爾將考察保險公司中負責執行風險管理職能的人員的人事以及組織結構。由於與風險管理相關,公司治理結構也是風險管理文化的一個方面。風險管理文化較好的特徵是風險管理人員在決策制定中有較大的影響力。保險公司內部以及外部對風險的溝通和管理也是風險管理文化的指標。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文化的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過程透明度較高,在與其他利益相關團體交易的過程中亦是如此。
二、風險控制(Risk Controls)
風險控制是通過識別、度量以及監控風險,並設定風險限度,通過風險規避、風險轉移和風險抵沖以及其他風險管理方法將風險控制在限度之內而實現的。標准普爾將會評估保險公司對於每一重要風險的風險控制過程。考慮整個公司的風險限度與單個風險的限度之間的一致性是重要的,並需要考察風險控制計劃的概述及其實際執行情況。標准普爾期望保險公司能夠有效實施風險控制計劃,把風險暴露和風險損失控制在風險容忍度內,並足以嵌入日常行為而一貫地執行計劃,從而可靠地推斷未來的執行結果。
三、極端風險管理(Extreme Risk Management)
極端事件的風險管理主要關注發生頻率較低而危害比較嚴重的事件。低頻率事件不容易通過控制過程進行管理,因為大部分情況下監控該類事件都看不到結果。常見的極端事件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趨勢分析(trend analysis)、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應急計劃( contingency planning)、問題預警( problem post mortem )和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標准普爾期望保險公司的表現是他們在事故和問題發生前進行了極端風險管理,並關注保險公司在不利事件發生期間和發生之後所進行有效的極端風險管理的結果。這些結果包括披露保險公司的實際損失的及時信息,保險公司對事件的迅速的、無差錯的回應,以某種方式獲得緩解的損失,一系列明確的經驗教訓和對今後管理程序的調整。
四、風險模型和經濟資本模型(Risk and Economic Capital Models)
風險模型和經濟資本模型是ERM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風險狀態及其對保險公司可能發生的影響的信息的有效流動對於有效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標准普爾對風險模型的評估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及其怎樣利用風險模型中的信息有關。具有有效的風險模型的保險公司,其模型能夠提供基本的實施風險控制功能所需的信息,以保證其損失在風險容忍度范圍內。這意味著風險模型需要產生足夠精確的、最新的、適時的信息,從而做出正確的、及時的風險管理決策和措施。管理層需要清楚地了解這些模型。保險公司需要展示驗證模型的過程,並通過商業活動的數據更新模型,以及展示模型中所採用的假設。模型需要足夠的穩健性以洞察所有的風險,包括保險公司所保留的風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但是已被分出去的風險。模型既需要提供描述風險大小的信息,也需要提供對有助於風險管理的信息。如果這兩個目標由不同的模型來完成,則需定期對這兩個模型進行協調。
為實現戰略風險管理,保險公司需要確定與產品、投資和運營相關的風險資本。評價保險公司風險資本的確立過程包括考察模型所基於的假設,數據流,驗證和計算流程。完全套用保險監管或評級機構的風險資本公式的保險公司必須證明這些模型恰當地反映了公司具體業務的實際風險。若公司通過適當的方式調整這些公式以合理地估計資本需求,支持其所承擔的風險,則被視為是在這一方面舉措得當。經濟資本模型是復雜的、精細的模型,產生的資本需求現值通常與計算當日具體市場價值密切相關。對於異常復雜的風險,經濟資本模型可能是合理地確定資本需求的唯一方法。
為此,標准普爾將尋找確定風險資本需求量的適當方法,這一方法需與保險公司的風險以及風險管理過程相一致,具有更新和驗證過程以生成與保險公司目標相一致的結果,並且該方法基於支持保險公司戰略風險管理過程的進度表所產生。
標准普爾將持續開發評估保險公司經濟資本過程的穩健性方法,以更好地洞悉保險公司的整體金融實力,特別是資本狀況。這種考察只針對於那些具有有效的風險控制、業務持續性、風險管理文化和風險模型的公司。
五、戰略風險管理(Strategic Risk Management)
戰略風險管理的過程就是保險公司將風險、風險管理和風險收益的理念融合入公司戰略決策制定過程。在這些過程中風險資本通常是一個關鍵的概念。標准普爾對戰略風險管理的分析始於了解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讓管理層闡明近期風險狀況曾發生變化的原因以及未來預期的變化。風險狀況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不同風險或每種業務的風險資本來表示。保險公司也許還能從時間角度來表達風險狀況的敏感性,並根據其計量單位來說明風險容量。標准普爾考察結合了風險狀態的分散化收益的配置方法,以及配置策略對戰略制定的影響。
戰略過程可能會受風險與風險管理思想(包括預算、戰略資產配置、產品風險/收益標准、風險調整的財務指標、績效度量、紅利制度和獎勵補償等)的影響。風險資本對於這些過程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在這些過程中對風險和風險資本的考慮程度,表明了戰略風險管理的質量。
六、結束語
對上述五個環節的評估可以匯總為一張ERM質量的分類表。每一個因素在評估中的重要性程度根據每個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會有所不同(見表1)。
ERM在評估過程中的重要性取決於保險公司的風險以及公司承受損失的能力。對於持有大量資本或者資本渠道良好,持有不太復雜並且了解透徹的風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ERM對評級決定的影響較為次要。而對於資金緊張或者資本來源有限、暴露於非常復雜的風險中的保險公司,ERM將是決定評級結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不過,資本並不能取代ERM。具有高資本頭寸的公司仍需要能證明其有能力控制未來的損失並保持其資本頭寸。此外,標准普爾將繼續認為,擁有更多資本的保險公司仍然比擁有較少資本的公司更具有安全性。
表1:ERM等級的定義
等級
定義
極強
保險公司具有非常強的能力在公司預定的風險容忍度內持續地識別、度量和管理風險暴露和損失,並且可以持續地表明優化風險調整收益的決策,保險公司在決策制定中始終將風險和風險管理作為重要的考慮內容。
較強
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能力,在公司預定的風險容忍度內持續地識別、度量和管理風險暴露和損失。ERM較強的保險公司比ERM極強的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更容易遭遇超出風險容忍度以外的意外損失。盡管沒有達到保險業界的領先水平,但是公司可以表現出優化風險調整收益的決策。風險和風險管理通常是公司的決策制定中重要的考慮內容。
一般
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能力,在公司預定的風險容忍度內持續地識別、度量和管理風險暴露和損失,但是這一過程並沒有全面地擴展到公司所面臨的所有重要風險。保險公司的損失或風險容忍度的確定準則不成熟。雖不及極強和較強的ERM,但可以執行現行的風險管理程序。更有可能出現意外損失,尤其是超出現有ERM覆蓋范圍的領域。風險和風險管理往往是公司的決策制定中重要的考慮內容。
較差
保險公司在公司預定的風險容忍度內持續地識別、度量和管理風險暴露和損失方面的能力有限。間或執行其風險管理計劃,不能按照預定的風險/損失容忍度准則控制損失。公司決策制定中有時會考慮風險和風險管理。業務經理尚未採用風險管理框架,在業務決策中沒有定期地進行風險管理而滿足於監管最低額度,或者是最近實行了風險管理體系但尚未進行測試。
⑺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⑻ 保險三年如何「防風險」
1月17日,保監會公布了《打贏保險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了三大類21小項的工作任務,21個小項又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二星和三星。
保監會方面表示,將用三年時間,做好保險業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化解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提升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切實打贏保險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五是要防控和處置資本不足風險。監測和識別由於盲目擴張、經營不善、費用失控等導致資本迅速消耗的保險公司,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控公司資本不足風險。強化保險公司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的監管約束力。支持中小保險公司制定實施差異化競爭發展戰略
此外,保監會提出,要防控和處置新型保險業務風險、防控和處置外部風險傳遞與沖擊、防控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風險。
⑼ 保險銷售人員監管對象
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也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保險監督的重視。我國保險業起步較遲,但其發展速度極快,市場潛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險費收入突破1000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了約40%左右。這一發展態勢若離開配套的保險監管顯然有悖於金融體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國的保險業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所設保險公司實現其監管職能,這使銀行與保險無法實行分業管理,使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進程中,自身的風險也在不斷積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有利於排除干擾,提高保險監管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對於保險市場的良性發育及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有著不容低估的意義。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
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
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
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
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
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
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
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
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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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2011年發布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從保險條款和合同、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客戶信息保護等七個方面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上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最受關注的是其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相關規定。該
《通知》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通知》規定,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對於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並且對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上限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