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危險選擇的對象不同。
團體保險的保險人在承保時選擇的對象是團體。因此,進行對象選擇的重點是審查團體的合法性和團體成員的比例。投保團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組織,如各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投保團體中參加保險的人數,與團體中具有參加資格的總人數的比例,必須達到保險人規定的比例。通常規定,如果團體負擔全體保險費,符合條件的人必須全部參加;如果團體與個人共同負擔保險費,投保人數必須達到合格人數的75%以上。另外,對少於10人的團體可能不能投保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的保險人在承保時選擇的對象是個人。因此,進行對象選擇的重點是審查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病史、居住地和財務狀況等。
2、核保方式不同。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不需體檢。對投保團體進行選擇後,可以確保承保團體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對個別具體的被保險人就不需體檢了。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險人,也節省了成本費用。
個人保險的被保險人在某些情況下需要體檢並由醫療機構開具體檢報告書,以幫助保險人做出承保決定。例如當保險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時候,即需要體檢。
3、費率不同。
團體保險的保險費率低。由於團體保險的保險手續簡化,節約了大量的費用,從而降低了附加保費,毛保費自然降低。而且,團體保險的死亡率比較穩定,與個人保險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於個人保險的死亡率,也使得團體保險的費率低於個人保險的費率。這只是針對相同的風險人群而言,由於附加費用較低而使平均的費率降低。當然不同規模的團體費率也是不同的,規模越大的團體有更大的議價權,費率可以得到更大的優惠。
4、定價方法不同。
團體保險是針對團體設定保險費率,其團體的死亡率隨團體人員的工作性質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類別的團體適用不同的費率。費率除了和工作性質相關,還和這個團體過去的理賠情況相關。所以團體保險一般是沒有約定的費率表的,對於不同團體單獨定價。
個人保險定價一般都是基於統一的生命表或者疾病發生率表,對於所有的標准體都是統一定價的。個人保險一般都是有統一的費率表的。
5、保單不同。
團體保險使用團體保險單。團體保險以集體的名義投保,投保人是組織,其使用的保險單為團體保險單,即一份總的保險單。在團險的保險單中要明確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其變更等合同行為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進行。通常,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通過投保人或專門的賬戶進行,不直接面對單個的被保險人。
個人保單是單個的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6、保險計劃具有靈活性不同。
團體保險的投保人是單位團體,保單使用團體保單,保費統一繳納,因此,保險人對於團體保險給予了一定的靈活性。在被保險人方面,被保險人可以是確定的個人,也同以是約定條件下不確定的個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可以是定額給付,也可以是根據被保險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額給付;保險條款上,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
個人保險都是採用標准條款,而不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由協商的結果,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既不能擬定保險單的內容,也不能對保險單所確定的內容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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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起訴保險公司的起訴書怎樣寫
1、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2、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寫明單位住所地。
3、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項目可查閱本站訴訟指導欄目中的計算表。
4、事實和理由:需要說明的事實。
5、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責任關系及其訴訟地位:
撇開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的損失無疑是由致害人賠償,致害人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旦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只要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規則賠償。
因此,對於受害方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替代責任,所謂「有限」,是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超出部分,被保險人尚應按法律規定賠償。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替代責任後,賠償權利人與被保險人的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圍內消滅。至於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在責任限額內,全部消滅;若超出,則部分消滅。
但是,這種替代責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責任限於被替代人責任范圍,而此處的替代責任擴大了范圍,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責任時,含蓋了受害人的過錯責任,且其責任大小在所不問。這種延伸替代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別的顯著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既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
程序意義在於明確賦予了受害人對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以賠償請求權,相應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即處於「被告」的主體地位,實體意義在於確定了具體的賠償規則和免責情形以及賠償義務人的順序。
由於有法定的賠償順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在一定的責任段上獨立承擔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種類的,從訴的角度言,是二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性質言,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③ 買有團體保險是不是已經證明是施工單位的員工法院怎麼會判無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怎麼搞不了工傷
認法律關系:如果工人是由公司聘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麼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工人只是完成一定勞務,沒有簽訂任何合同,也無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建議認定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僱傭關系,是一種勞務關系。
適用法律:確認勞動關系的,工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確認勞務關系的,工人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
法律程序:工傷程序比較繁瑣,可能要經過確認勞動關系(如果有勞動合同等證據充分可以省略)、申請工傷、索賠,該戰線比較長,要有持久戰的心裡准備,有可能傷情已好,賠償款還未到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直接訴至法院即可,相對前者來說,程序上簡便一些。
責原則:工人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是無過錯原則,即如事故發生時工人有過錯也不影響全額享有工傷保險。工人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根據過錯原則判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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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單位為職工購買團體意外險,該如何簽訂協議
單位為職工購買團體意外險,每家保險公司簽訂協議方式和投保方式有差異。
一般團體意外險都是紙質投保單上蓋公司公章;
提交被保險人名單;
參保人員在投保終端上填寫相關信息;
提交公司對公賬戶用於扣繳保費;
合同核保通過即生效,並收到保險公司對應的紙質保險合同書。
⑤ 企業為員工買了團體意外人身保險這是主險附加險是意外傷害醫療費用險員工起訴保險公司的話附加險就
包括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附加(2008)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
責任:
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險
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附加(2008)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在本附加險合同保險期間內,且在主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二級以上醫院接受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該次意外傷害的治療而發生的符合本附加險合同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
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免賠額及給付比
例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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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有關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上團體保險這一條規定出自哪個具體文件文件內容據說是國務院出的
團體保險是由保險公司用一份保險合同為團體內的許多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一種保險業務。在團體保險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為投保人,團體內的成員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發一張總保單給投保人,為其成員因疾病、傷殘、死亡以及離職退休等提供補助醫療費用、給付撫恤金和養老保障計劃。
團體保險目前還在探討階段,不可能有法律強制用人單位給員工買團體保險,你應該是聽錯了,法律只是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買社保。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這就是說,如果團體與團體成員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團體為其成員投保即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目前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保監會出來的幾個文件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內部的操作規定,但是這些規范都沒有說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上團體保險。
⑦ 請問因公死亡的職工的團體意外保險被單位取走,侵佔了怎麼辦謝謝
這種情況可以起訴保險公司,保監早有要求,企業為職工辦理的團體險,其受益人必須是職工的家屬,不能是單位!如果可以是單位,單位不就急著出事故,賺職工的死亡保險金了?
立刻去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單位和保險公司。
⑧ 單位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單位能否索賠
你好!
團體意外險是本質為意外保險,由於為多人購買,所以又叫團險。一般為企業當做員工福利為員工購買,保障責任一般為,意外身故,意外醫療,職業病,工傷補償等。不同產品保障內容不同,以上為參考。
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為員工本身,也就是說,員工若遇到意外,在保障范圍內,保險公司會給員工本身進行賠償,不是給單位或企業。http://www.xyz.cn/mall/group/
有任何關於團體險的問題,隨時咨詢新一站團險專家。
⑨ 公司給員工入的團體意外傷害險,理賠可以個人自己去辦理嗎
如果是團體險就可以自己去保險公司理賠。如果僱主責任險就要公司才可以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