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有哪些,如何防範用工風險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相同之處在於: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他們的區別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內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在此基礎上,發包人只與承包人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系,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更多地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合同內的所有條款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需要對勞動者承擔責任。
2.對勞動者的管理許可權不同
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外包公司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並不直接適用於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
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僅注重承包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注重具體工作過程,承包人必須對工作成果負責,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條件和標准時,發包人才需按照約定支付外包費用;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只要勞動者付出了相應的勞動,無論工作結果如何,用工單位都應按照《勞動派遣合同》約定的標准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4.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
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無須對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承擔用工風險;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例如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通常情況下勞務外包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勞務派遣公司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後,才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如何防範用工風險?
如果選擇勞務派遣,要按勞務派遣「三性」崗位和比例來安排用工制度,保證同工同酬;如果選擇勞務外包,就弱化過程管理,由承包方進行員工管理,在結果交付或階段性交付給承包方提要求,並將相關要求細化至服務合同中。
招聘過程中,通過求職者審查、入職體檢、如實告知工作相關情況、不扣押證件、不收取風險抵押金等措施,規避可能導致的風險。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及時簽訂,條款完備,程序規范。
員工入職後,要重視社保的繳納和工傷事故的防範。
2. 求助懂勞動法律師!公司聘用在其他公司交納社保的員工會有什麼風險如何和該員工簽訂協議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負擔員工的社會保險。你公司遇到這種特殊情況,那麼可以讓該員工提交相關的其在其他公司繳納社保的證明文件,此外在勞動合同中社會保險條款中寫明具體情況。
這樣的法律風險就是員工有可能在日後主張單位未給其繳納社保,但你公司保留好相關證明文件及勞動合同作為證據會比較保險。
3. 企業為了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的人身意外險,企業可以讓員工指定企業為受益人嗎
如果被保險人(員工)願意讓企業當受益人,那麼當然可以,但是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可以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為自己指定的受益人。企業不可以強迫員工指定企業為收益人,這樣即便是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是拒賠的。
4. 保險公司內勤卻讓簽訂代理合同合法嗎
違法的,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因此,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無須為辦理社會保險,你如辭職,也無須提前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公司與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員工簽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規避用工風險,也有可能是出於編制上的考慮,總之不管如何,公司的這種不法行為致使員工無法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種種權利,是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5. 想咨詢下,公司如果為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代繳社保,存在什麼風險或會引起什麼糾紛嗎
一、代繳社保,社保是強制性的,一旦形成社保關系,同時就確定了事實勞動關系。國家認定你錄用他,可以享受國家的一切職工待遇,很容易引起勞動糾紛
二、用人單位名下繳納社保人員均視為本公司員工,意味著與企業存在著勞動關系法律事實,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尤其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風險就更大了。
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
(5)保險公司編外用工勞動風險擴展閱讀:
社保代繳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指代理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代辦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服務,是人事代理服務中眾多項目之一。
社保代繳作為一種中介服務,隨著各地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到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並已成為一種產業。
社保內容
根據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名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說明,社會保險包括五大險種:
一、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二、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針對工傷而設定的一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歸屬其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導致勞動者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
以及因上述兩種情況而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物資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和康復服務。
四、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並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6. 請問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用工單位如何處理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超過一定時間內沒有請假是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工廠應出一份書面通知張貼公告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