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購買平安保險的平安福需要在哪些單據上簽字,需要簽個人產品風險提示書,還有什麼哪
投保人、被保人為同一人,投保人自己簽字。
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人,兩個人自己各簽各的
風險提示,有投保人自己簽字。其餘地方不用簽。
合同收到後,回執有投保人簽字。
⑵ 父親去銀行存款一年後才知道變成保險,投保單和風險提示並非本人簽字,銀行人說在機器上投的保不用自己簽
直接到保監會投訴。法律規定必須本人簽字,任何代簽都是違法的。
⑶ 2008年買的保險,想退保,發現沒填寫「風險提示語」,能否以此要求全額退保
09年的政策效力不能追溯以前的產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業務員誤導銷售(保險沒有「欺詐銷售」這個說法)就可以全額退保。不知道這幾份保險的保障內容,建議你不要盲目退保,畢竟每個人都面臨疾病和意外的風險,只是不確定什麼時候發生。
⑷ 現在買分紅型保險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簽字 還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不管有沒有投保提示語抄錄,有一點需要確認的是,購買保險後,會有保險合同下發,合同收到後,回執簽字確認,即是已認可你對所購買的保單已經有所了解,並願意承擔責任。如果發現不符,可以在10天之內申請退保,同時保險公司也安排客服對你進行投保契約回訪,再次確認你購買保險的利益,責任,內容等保險信息,這此保險公司都會以電話錄音作為依據的。
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銷售誤導行為。他還強調指出,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和萬能產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產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⑸ 簽保險合同時,並沒有簽風險提示書,風險提示書是後來簽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保險合同上肯定有說明
。若屬你違約,那不行的
⑹ 我在泰康人壽做了一份保險被保險人是我自己簽名但上面那句風險提示不是我自己寫的,現在可以要求全額退保
過了10天猶豫期,會有一些損失,您可以向泰康人壽投訴業務員沒有向你說明風險提示,
⑺ 保險業務員代簽風險提示,但名字是自己簽的,可以維權成功嗎
業務員有木有誤導,如果有,就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代理人知道代表保險公司知道,代理人行為完全代表保險公司。風險提示就是提示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收益的不確定性的,你沒簽,相當於不知道,而且代理人也有誤導的嫌疑。應該可以 。
⑻ 09年銀行買的保險,不是愛人簽字,業務員寫36字風險提示,算違規操作嗎能要求全額退保費嗎
當然違規。業務員不能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投保人不能代替被保險人簽字,這都是保監會明確規定的內容。風險提示是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的一種手段,由業務員代替填寫就等於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所以這些都是違規行為,你可以據此主張這份保單自始無效,保費可以全額取回。
⑼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