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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型保險分紅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11-14 06:19:44

❶ 股東分紅買保險個稅

分兩種情況
如果股東是單位不需繳個稅
如果是個人分紅需繳20%的個稅
答:⑴所有股東是企業,股東分紅給企業時,不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企業與企業之間,稅率不同,要補交企業所得稅率差額。⑵獨資企業,股東分紅不要交個人所得稅。⑶有限責任公司查賬徵收企業,分給個人股東分紅,要交20%個人所得稅。
(註:年終利潤分配,股東分紅的金額多少?是依據董事會的決定,來進行分配的,從利潤分配先轉到應付股利)
會計分錄:
⑴借:利潤分配—股東分紅
貸:應付股利
⑵(支付給個人時)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股利(如股東其名字多,可造一張表統一發放)
貸: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20%)
現金
⑶到月底交稅時(用稅票作為憑證)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間股東分紅(企業股東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⑴借:利潤分配—股東分紅
貸:應付股利—某企業(附董事會決議)
⑵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時
借:應付股利—某企業
貸:銀行存款
註:將匯款單和收據,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內
如果企業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時,
例如:甲企業所得稅率25%,乙企業所得稅率20%,差額5%
收到甲企業匯來分紅款時,假定是10萬元
⑴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
⑵補交5%差額時,10萬元×5%=應補交0.5萬元企業所得稅
交所得稅時。借:投資收益0.5萬元
貸:銀行存款0.5萬元
還剩下9.5萬元,轉到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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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的情況是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於未來,不確定。
爭議一直存在,分紅到底是保險理賠范圍還是資本利得。

如果從分紅險本身定義來看,分紅的作用是抵禦部分通脹所帶來的的貨幣貶值,當然是不用繳稅的。
但是,現實情況是,分紅險也可以是資產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資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未來的政策,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至於目前,很多人宣稱的保險產品避稅避債問題,都存在很多誤區,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的,不是一句話,那麼簡單的。

對於保險是否能「避債避稅」,保險業界資深人士普遍認為,如果保險人陷入經濟糾紛或涉嫌犯罪,屬民法范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資金來源有問題,法院是無權強制處理保單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

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其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所以,買保險時,如果產品屬於定期壽險、終身壽險或者兩全保險,都屬人壽保險的范疇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險公司以類似年金形式返還的產品,實際屬於兩全保險。而其他類型的保險,如企業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部分,甚至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基於其理財功能的存在,與保險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或許很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會被法院追繳用來抵債。目前來看,雖然投連險和萬能險都屬於人壽保險,但也不能排除由於司法解釋缺乏,具體判決結果會有不同的情況。

「人壽保險的債務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 「但在填寫保單時,必須指定受益人,否則賠償金只能算作遺產,需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其購買的保險又有明確指定的受益人,那麼這筆保險金會直接賠給受益人,不作為遺產處理,也不會被用來償還債務。但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單的受益人項目里填寫了「法定」,那該筆賠償金則算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償還生前債務。

祝好!

❸ 個人所得稅對分紅險紅利有何影響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徵額調至3500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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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股利分紅後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股利分紅後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分紅型保險分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❺ 保險分紅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546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單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尚沒有明確規定。
以下地方口徑供參考: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紅型保險分紅應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哈地稅函〔201334號)規定,關於合眾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開辦的分紅險種,根據上年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年向保戶支付的保單紅利,可按省局黑地稅函〔2005〕129號文件的規定,暫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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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6)分紅型保險分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❼ 保險分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用的,我在那工作過

❽ 保險分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近日有企業前來咨詢企業分紅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分紅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分紅,另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紅。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投資者個人的所得,故不存在分紅再繳個稅問題。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所得,需先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稅後利潤進行分配的,其個人股東取得的分紅要按利息股利紅利的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私營獨資企業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很多納稅人對私營獨資企業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都有疑問。私營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因為私營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所以私營獨資企業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李芳呂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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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分紅險 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認為分紅險紅利應征稅的理由是,分紅險紅利屬《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而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保險公司在發放紅利時予以代扣代繳。我國分紅險在前幾年發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紅險保費達幾百億,但分紅狀況並不樂觀,許多投保人對此早已有所不滿,因而如果分紅險紅利再扣繳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較為嚴重的退保風險,甚至會將公司捲入訴訟的旋渦。實際上,根據中國保監會頒布的《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分紅保險是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這部分「盈餘」,即通俗意義上的「分紅」或「保單紅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認為不應對此部分盈餘課以個人所得稅。一方面,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餘」既非依股權關系而獲得的「股息或紅利」,亦非依債權關系而獲得的「利息」。「盈餘」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客戶,便產生了「分紅」。可見,此「盈餘」與「股息或紅利」或「利息」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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