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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保哪些風險

發布時間:2021-11-12 15:07:13

⑴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承保的風險,承保的損失和承保的費用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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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下列損失中不屬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平安險承保的責任范圍的是

1.提貨人本來就是該批貨物的買方,承運人接受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走貨物,並不是與提貨人串通欺騙真正的所有權人。導致提貨人與提單持有人不一致的情況,是因為提貨人不但未先行付款,提貨後也沒有及時付款,造成提單無法正常轉讓,但此時因為該保函不屬於惡意保函,所以有效。
2.不能。無單放貨是承運人違反憑單交貨義務的行為,即使保函有效,也只在兩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3.不屬於。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1/1/1981),一切險是指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所謂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承擔的責任,即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險等。其中偷竊、提貨不著承保被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竊或整件提貨不著所造成的損失。然而,無單放貨是承運人違反憑單交貨義務的行為,是其自願承擔的一種商業風險,而非貨物在海運途中因外來原因所致的風險,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人應承保的風險,所以無單放貨不屬於保險理賠的責任范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在海上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會遭到各種不同風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主要承保的風險有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又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
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二)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
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⑷ 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分別承保哪幾類風險、損失與費用。

海運承保的范圍比較廣,我直接給你海運的保險條款你看看吧.

保險險別 承保責任
基 本 險: 平安險(ICC-C) 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ICC-B) 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ICC-A) 一切險=平安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附加險 : 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特殊附加險 6種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黃麴黴毒素險。

特別附加險 : 2種特別附加險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一: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損失;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屬於以上責任范圍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二:罷工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因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斗爭的人員採取行動造成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對於任何人的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也予負責;對由於罷工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也由保險人負責。但是,罷工險項下負責的是直接損失,因罷工引起的間接損失是不負責的。

⑸ 下列屬於中國保險條款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一般附加險承保范圍的是

一、海上風險與損失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它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風險,如海運途中因戰爭引起的損失不含在內。另外,海上風險又不僅僅局限於海上航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它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內陸、內河、內湖運輸過程中的一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例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浪擊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災害。
上述自然災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發等風險,是真正發生在海上的風險嗎?
答:不是,這些是發生在內陸或內河或內湖的風險,但對於海運貨物保險來說,這些風險是伴隨海上航行而產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為了適應被保險人的需要,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地把它們也列入海運貨物保險承保范圍之內。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於偶然的、難以預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海上損失與費用
海上損失與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遭受海上風險而引起的損失與費用。按照海運保險業務的一般習慣,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陸上或內河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與費用。
1.海上損失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就其損失情況不同,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來源:考試大
(1)實際全損。是指該批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貨物受損後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貨物沉入海底無法打撈、船被海盜劫去,貨物被敵方扣押,船艙進水、艙內水泥經海水浸泡無法使用,船舶失蹤半年仍無音訊等。具體來講,構成被保險貨物實際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指保險標的的實體已經完全毀損或不復存在。如大火燒掉船舶或貨物,糖、鹽這類易溶貨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颶風沉沒,船舶碰撞後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險標的喪失屬性。即指保險標的的屬性已被徹底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發生了化學變化使得貨物分解,在這類情況下,保險標的喪失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均屬於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失雖然嚴重,但屬性沒有改變,經過一定的整理,還可以以原來的商品名義降價處理,那就只是部分損失。
第三,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絲毫沒有損失,或者有損失而沒有喪失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對它的有效佔有。比如,一根金條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戰時保險貨物被敵方捕獲並宣布為戰利品。
第四,保險貨物的神秘失蹤。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船舶失蹤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為失蹤船舶。在和平時期,如無相反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為是由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船舶如果失蹤,船上所載貨物也隨之發生「不明原因失蹤」,貨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後,被保險貨物的實際損失已不可避免,或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的費用與繼續運送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具體來講,保險貨物的推定全損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保險標的的實際全損不可避免。如船舶觸礁地點在偏遠而危險的地方,因氣候惡劣,不能進行救助,盡管貨物實際全損還沒有發生,但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又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沒有喪失屬性,但可以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喪失屬性不可避免。這類情況下被保險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
第二,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能收回該標的,或者收回標的的費用要大於標的回收後的價值,就構成推定全損。
第三,保險貨物嚴重受損,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該批貨物就構成了推定全損。
有一台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途中觸礁,船身劇烈震動而使儀器受損。事後經專家檢驗,修復費用為16000美元,如拆為零件銷售,可賣2000美元。問該儀器屬於何種損失?
該種損失屬於推定全損。因為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
(1)共同海損。是指載貨運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脅,為了解除共同危險,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暴風雨把部分貨物捲入海中,使船身發生嚴重傾斜,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船貨會全部沉入大海,這時船長下令扔掉部分貨物以維持船身平衡,這部分犧牲就屬於共同海損。
由於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免於遭受整體損失而支出的,因而應該由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最後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就叫共同海損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確實遭遇危難。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第二,必須是自動地、有意識地採取的合理措施,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第三,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只是為了船舶或貨物單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損失,則不能作為共同海損。
第四,必須是屬於非常性質的損失。
(2)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該損失僅由各受損方單獨負擔。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為了解除船貨共同危險而有意採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損失的承擔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則應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
2.海上費用
海上風險除了使貨物本身受到損毀導致經濟損失外,還會造成費用上的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也給予賠償。包括主要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兩種。
1)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被保險人或他的代理人、雇傭人和受讓人等,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採取各種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這種施救費用負責賠償。
2)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救助行動並獲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勞務報酬。
二、外來風險和損失
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由於其他各種外來的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外來風險和損失包括下列兩種類型:
一種是一般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偷竊、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滲漏、鉤損和銹損等風險損失。
另一種是特殊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導致交貨不到,以及貨物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導致的損失等。
除上述各種風險損失外,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可能發生其他損失,如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以及由於貨物本身特點和內在缺陷所造成的貨損等,這些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哪些范圍

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范圍:

1、雷電、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

2、船舶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等意外事故,

3、火災、偷竊、短量、破碎、船長船員惡意行為等外來危險等

二、平安險即單獨海損不賠,該保險負責賠償范圍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三、水漬險即負責單獨海損的賠償,其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四、一切險,該險種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6)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保哪些風險擴展閱讀

海上運輸保險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保險種類,如按保險價值分類、按保險期限分類等。但對物流企業、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較為重要的保險種類為:

1、船舶保險。船舶保險是指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一類保險的承保范圍大致可以分為船體、船舶設備和船舶物料等適航船舶的各組成部分。

2、運費保險。運費保險是指以運費作為投保標的的保險。

3、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是指以物流企業承運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⑺ 貨物在海洋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對保險人來說有哪三個

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有其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水漬險的責任范圍、一切險的責任范圍等。還有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的除外責任。 A、平安險(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all risks)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p>

⑻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有哪些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哪三種?三種基本險別的責任范圍有何區別?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1)平安險
平安險的責任范圍是海運險中責任范圍最狹小的一種。
(2)水漬險
保險公司對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
保險公司對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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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海運進出口貨物的所有風險保險公司都承保為什麼不對如果是一切險的話,不是所有風險都承保嗎

並不是所有風險,每次公司出貨會投保一份保險,保單裡面有個承包條件,保的一切險,那麼一切險的條款有包含運貨途中能賠和不能賠,另外如果發貨到戰亂國家,沒加附加險:戰爭險和罷工險,那麼也是不賠的,具體看你跟保險業務員合作的條件。

  1. 國際運輸保險種類有:一般主要的有 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
    2.平安險 簡要來說就是單獨海損不賠。承保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運輸工具在發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3.水漬險
    簡單來說就是平安險+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11種附加險
    4.一切險簡單來說=平安險+水漬險
    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11種一般附加險:1. 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 2. 淡水雨淋險條款; 3. 短量險條款; 4. 混雜、沾污險條款; 5. 滲漏險條款; 6. 碰損、破碎險條款; 7. 串味險條款; 8. 受潮受熱險條款; 9. 鉤損險條款; 10. 包裝破裂險條款; 11、銹損險條款。 )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這邊, ---------------

-----貨運保險李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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