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客理財違法嗎被查到了又什麼後果哪位有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啊謝謝!!
接受理財業務的必須是獲得證監會和銀監會審核的金融企業,個人不得接受此類業務.查到的一般處罰金,如果構成擾亂金融秩序的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B. 銀行工作人員誤導了,購買了理財產品,可以向銀監會投訴嗎
可以向銀監會投訴銀行的,屬於欺騙行為。
C.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D.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E. 代客理財是違法的嗎
一般的代客理財是指為客戶直接操作,如果你是證券從業人員,這是違規的,但你是一般個人,與客戶(親友)有書面或口頭的約定,則是民事關系,一般沒有問題.
F. 代客理財是違法的嗎
可以簽訂借款協議,註明約報酬率多少就行了。如果上綱上線的話還上不上去
G. 個人開辦代客理財業務是非法融資嗎合法嗎
這個很常見,很多股票工作室都是代客戶(親戚朋友)管理賬戶,風險共同承擔風險,盈利分成,有的風生水起,互利共贏,也有的不歡而散,推卸責任,反目成仇。對於操盤手,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要有自知之明,量力而行。對於金主,必要要考慮好風險,盈利可喜,萬一虧損,不至於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因為金主盈利與否,關鍵在於操盤手,所以金主必須謹慎的選擇操盤手。希望採納。
H. 股票代客理財違反非法經營罪還違反其他哪些法律怎樣能規避違法嫌疑
跟你講,自己弄個機構私募團體,或者跟著私募混就能鑽法律的空子了 詳細的你在問問別人
I.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幫親戚朋友代客理財是合法的,其實這個是民不舉官不究,關鍵是要盈利,能夠穩定盈利,共贏,皆大歡喜,根本不會問題,如果是不能穩定盈利,最好不要代客理財,害人害己。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