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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公有住房後維修基金

發布時間:2021-11-12 02:30:24

『壹』 哪個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上。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折疊編輯本段專業解讀
據西安市房地局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告認為,此次頒布實施的新《辦法》進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條例得到了細化,可操作性更強,與舊《辦法》相比,其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概念:「維修基金」變臉「維修資金」 ;
(2)繳存額依據標准:由「房款」變為「建安費」;
(3)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期限得到明確 ;
(4)住宅維修資金:可購買國債增值;
(5)未繳維修資金: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6)續繳時間: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時;
(7)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1]

『貳』 公有住房買產權後設施損壞怎麼維修

購買直管公房產權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由公房售後維修資金解決。如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公房售出後,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出現修繕問題由業主個人負責,可自行修繕也可委託修繕,費用由業主自己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繕,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費用從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基金中列支。其中,住房售出後一年內,其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

購房時,購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納的基金;售房單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管委會名義存入金融機構,由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使用,並按幢立賬、分戶核算,專項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存款利息並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在管委會成立前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按上款要求負責管理使用。管委會成立後向管委會移交。

規定明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業主需委託修繕可直接向管理單位報修登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可直接向物業管理單位報修登記,也可向管房小組或管委會報修登記;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向原售房單位報修登記。管理單位接到報修後,對報修項目認真查勘做好記錄,並做好用工、用料及開工計劃,按報修項目及時修繕,保證質量。修繕項目竣工驗收後,管理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修繕項目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按受益戶住房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從公房售後維修基金賬戶中據實列支。屬於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業主個人支付費用。

按照規定,屬於急修項目涉及使用安全和直接影響生活的,如水、電、煙道等工程,接報修後要及時赴現場查勘並安排修繕,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項目,應先採取臨時措施。小修工程自報修時間起兩天內安排開工。中修工程自報修時間起一周內安排開工。大修工程包括復雜工程或多項綜合修繕工程,在不影響安全和使用的情況下可與業主商定開工時間。

自用部位包括: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地面、非承重隔斷牆、隔扇、自用陽台等;自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內電器及線路、戶分水表以內的管道及配件、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結構、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公用門廳、設備層、院牆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外的設備和線路、戶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信報箱、避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

『叄』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交到那裡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購買公有住房後維修基金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肆』 九0年單位購買職工住房房屋維修基金交了嗎

維修 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那麼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什麼?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呢?下面跟土巴兔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一)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標准繳存;

(二)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房,由業主按照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標准繳存;

(三)與住房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中,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於業主專用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車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標准繳存;屬於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不單獨計算繳存;

(四)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准,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繳存標准,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伍』 購買的商品房還要交公共維修基金嗎

購買的商品房也需要交公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全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辦法是:
1、商品住宅:一般為房價的2%-3%,大多地區是房價的2% ,由購房人交。全國杭州市例外,按建築造價的8%,由開發商交。
2、公有住房:除了購房人按2%交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還必需按房價20%交,在銷售房屋的收入中扣除。
3、非住宅,參考住宅執行,也有按建築面積交的。

『陸』 房屋維修基金有何規定

設立住宅維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為維護住宅小區的良好環境,保證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新建商品住宅隨著使用年限的增長而逐漸損壞和老化,直接影響到業主的正常生活,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經濟承受實際能力出發,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時再臨時籌集。為此,必須在購買公房和商品房的同時,為居住質量預訂「養老保險金」。建立起住宅這項專項維修基金,這對解除購房人後顧之憂起到了未雨綢繆的作用。其二,維修基金是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建立的儲備資金,對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實現物業的保值增值起到了積極作用。其三,目前出售的商品房與公房,多為同幢異產,結構相連,一般情況下,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局部損壞會直接影響到部分業主的切身利益。隨著房屋產權日趨多元化,如果相關業主誰都不願意承擔一定的義務,往往容易造成損壞面的擴大,引發使用糾紛。維修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更新、改造,化解業主之間的矛盾,有利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有利於明確物業管理收費與維修基金的關系。購買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已購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繳交。購房人按購房款2%繳交; 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多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由被拆遷人繳交; 其他住宅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類型住宅維修基金繳交標准繳交; 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房屋,多層或高層房屋按同類購房款的2%或3%繳交。商品房銷售時是歸集維修基金的第一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是宣傳歸集維修基金的黃金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歸集維修基金是房屋保障機制建立的有利時間。開發企業的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歸集這個時間段是最為關建的時間段,對於歸集維修基金起著中流砥柱的責任,負有義無旁貸的第一責任。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代為歸集首期維修基金。售房單位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供物業管理與維修基金歸集方案,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手續時,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基金...

『柒』 買新房當天交的維修基金就不用去房管局解鎖了嗎

不用去房管局。按照新的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購買新房是必須要交這個款項的, 有些是交到開發公司有些是物業公司代收 ,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樣。維修基金在哪些地方,維修資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資金繳納: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二、房屋維修基金後期可以退嗎?

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三)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從以上對買房時是必須要交房屋維修基金嗎?後期可以退嗎?文章的了解,大家都應該清楚,除了交納稅費,維修基金也是必須要交的,因為這是為了以後大家的生活環境必須要交的,所以也是很值得的。

『捌』 買房子的時候維修基金是什麼時候要交的

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代收的時間節點一般為辦理房產成前一個月(維修基金收取一個月後,業主應向代收
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並交齊。當然,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一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
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玖』 公房購買產權時為什麼要交專項維修基金

問題1回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 165 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問題2回答: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830元應為你戶籍所在地房改成本價。

問題3回答:你所表述0.1元/平的公共維修費應為物業管理費用,不應是維修基金。

『拾』 購買的房屋上交的維修基金是干什麼用的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簡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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