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稱之為免責條款。保險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的保險人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免於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條款。有學者將保險免責條款分為:保證免責條款、近因免責條款、費用免責條款、約定免責條款。保證免責條款是指只要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論事故的近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免責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符合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范圍,使得保險人無須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費用免責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所承擔的部分費用不予賠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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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個人責任保險一問
平安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本保險單載明的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由被保險人作為監護人的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本保險單載明的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五條 發生前述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於被保險人支出的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等相關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本保險單載明的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生產、經營、商業、職業、職務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第七條 對於下列各項損失、責任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精神錯亂、神智不清、意識不清或智障狀態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論該狀態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疾病、服用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險人或與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導致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擁有、飼養、照管的動物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五)被保險人與任何人訂立的合同或協議約定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因被保險人違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協議而導致的違約責任。但是,即使沒有該合同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因擁有、管理或使用各種機動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船、飛行器導致的責任。
(七)任何類型的傳染病導致的責任、費用。
(八)被保險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財產的損壞或滅失。
(九)被保險人參加潛水、滑雪、滑板、滑翔、沖浪、蹦極、熱氣球、跳傘、攀岩、漂流、探險活動、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進行摔跤、柔道、拳擊、武術、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擊運動,以及進行前述運動前准備活動時導致的責任、費用。
(十)罰款、罰息及懲罰性賠償。
(十一)任何間接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 對於每次事故,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第三、四、五條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其中,對第三者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九條 對於每次事故,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間
第十條 本保險單的保險期間由合同雙方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合同載明的事項發生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當:
(一)盡力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七天或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對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對事故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被提起或獲悉可能引起仲裁或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當接到仲裁相關文件、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協助被保險人處理有關仲裁或訴訟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否則,對被保險人未遵守前述義務而導致的擴大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者作出任何承諾、出價、付款、約定或賠償。在必要時,保險人有權協助被保險人對索賠進行抗辯、調查或和解,被保險人應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協助。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述的義務而導致的擴大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包含對事故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的詳細說明,以及第三者索賠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害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事故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正式票據、住院費用清單、殘疾或身故證明、財產損失清單等。
(四)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法院判決書等。
(五)保險人認為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其它必要資料。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受害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條 收到被保險人提交的完整、齊備的索賠材料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有其他保險承保與本合同相同或類似的風險,保險人僅負責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所有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也可以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對本保險合同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明確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法律)。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條款中部分字詞有特定含義,如下所示:
【懲罰性賠款】指法院判決的、在賠償性賠款之外被保險人應當支付給受害方的賠款,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懲罰和警告被保險人的惡意作為或不作為。
【家庭成員】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並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家庭雇傭人員】指自身的體力或腦力勞動,完成被保險人家庭所要求的日常家庭生活事務,並收取勞動報酬的人員,包括鍾點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間接損失】指遭受財產的直接損失後,進而造成的收益的減少或損失、價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後果損失。
【故意行為】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導致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結果,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每次事故】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個或一系列索賠。
【暫居人員】指在被保險人的住所內連續居住超過5天的人。
【直接損失】指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壞、損毀。
❸ 保險責任是什麼意思
就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載明的各類型保險事故發生時,在約定的責任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
❹ 請問境外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是指什麼
您好!境外保險的個人責任保障一般是指,在保險期限內,若任何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向第三方(不包括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扶養及贍養關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則本公司以保險單所載的本附加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補償被保險人所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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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的意義和責任是什麼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與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實現以後才能發揮作用。
一、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二、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三、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保險的作用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地恢復生產。
2、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利於企業加強危險管理。
4、有利於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
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
3、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
5、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
6、動員國際范圍內的保險基金。
❻ 樂悠遊保險條款中個人責任賠償是什麼意思
責任險|責任保險的基本概念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責任險|責任保險概述
(一)、責任險|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國
責任保險,適用於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具體而言,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如下幾部分:
1.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如體育場、展覽館、影劇院、市政機關、城市各種公用設施等,均有可能導致公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就負有相應的法定賠償責任,從而需要、且可以通過責任保險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轉嫁風險。
2.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
3.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
4.各種需要僱用員工的法人或個人。
5.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
6.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危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危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危險,企業等單位亦有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可見,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團體組織和所有的社會成員。
(二)責任險|責任保險責任范圍責任險|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這一項責任是基本的保險責任,以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及索賠金額為依據,以保險單上的賠償限額為最高賠付額,由責任保險人予以賠償。
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保險人承擔上述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責任事故的發生應符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包括事故原因、發生地點、損害范圍等,均應審核清楚。所謂人身傷害,不僅指自然人身體的有形毀損,也包括腦力損害、聽力損害、疾病、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但對精神方面的損害,一般除外不保;所謂財產損失,包括有形財產的損毀、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甚至及於未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
在承擔前述賠償責任的同時,保險人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一般規定若干除外責任,盡管不同的責任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責任有: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的各種損害後果;
2.戰爭、軍事行動及罷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
3.核事故危險導致的損害後果,但核事故保險或核責任保險例外;
4.被保險人家屬、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但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對雇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所有、佔有、使用或租賃的財產,或由被保險人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
6.被保險人的合同責任,經過特別約定者除外;
上述除外責任,是責任保險的通常除的責任,但個別危險經過特別約定後可以承保。
(三)責任險|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與免賠額
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非有固定價值的標的,巨賠償責任因損害責任事故大小而異,很難准確預計。因此,不論何種責任保險,均無保險金額的規定,而是採用在承保時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責任限額,凡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仍須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從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來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又可以分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兩項;
2.保險期內累計的賠償限額,也可以分為累計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兩者合成一個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此外,保險人還通常有免賠額的規定,以此達到促使被保險人小心謹慎,防止發生事故和減少小額零星賠款支出的目的。責任保險的免賠額,通常是絕對免賠額,即無論受害人的財產是否全部損失,免賠額內的損失均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賠償金額的確定,一般以具體數字表示,也可以規定賠償限額或賠償金額的一定比率。因此,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是超過免賠額之上又在賠償限額之內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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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個人責任險的概述
個人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個人或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在西方國家發展迅速,特別是在德國,它是德國責任保險市場的重要業務來源。在我國,個人責任風險客觀存在,但是還沒有形成單獨辦理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目前在一些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家庭組合保險中,包含了居家責任保險、家庭僱主責任保險和出租人責任保險等。
❽ 保險的含義是什麼
保險的意義就是規避風險,國家醫保配上合適的商業保險,可以將各種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意外險防範的是意外風險,比如交通意外;健康險就是用於彌補因為疾病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壽險是為防範家庭經濟支柱遭遇極端風險,家庭陷入經濟危機。如果您還不知道應該如何投保,推薦您閱讀:《正確的投保姿勢,幾分鍾教會你如何投保!》
保險最大的作用就是轉移風險,減輕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想要讓生活過得更好,合理的保險配置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