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問題,主要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損失賠償的法律主要是今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關於繼承問題,除了《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有許多散見於其他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訂)》對未成年人繼承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對繼承財產份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對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年修訂)》對婦女與男子平等繼承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繼承人繼續承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被害公民死亡情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關於保護期內著作權的繼承......其他的肯定有,記不全了
婚姻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
保險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
② 郭如雪律師:婚姻家庭法律風險知多少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律師可以在訴訟案件擔任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在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可以為當事人確定怎樣打這場官司的方案,為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為當事人收集、提供證據,參加法庭審理。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為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提供辯護,為被告人作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無罪的辯護。
3、律師可以為個人或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參加調解、仲裁,就專項法律事務進行調查、代寫各種法律文書等。
③ 在新婚姻法 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離婚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購買:
(一)一方有隱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轉移,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致使感情確已破裂、毀損。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請求離婚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來源上饒律師網頁鏈接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④ 婚姻保險是什麼保險
您好!婚姻保險實際上是一份夫妻捆綁的保險計劃,是一個兼顧養老與保障的終身保險險種,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婚姻保險的作用並非旨在保障婚姻的美滿和長久,而只是夫妻雙方從經濟層面履行對另一方的責任。目前國內市場上的婚姻保險基本為聯合壽險形式,有定期型壽險和終身型壽險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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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新婚姻法關於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一、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來源秦皇島律師網頁鏈接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⑥ 什麼是婚姻保險保婚前財產還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婚姻並非旨在保障婚姻的美滿和長久,而只是夫妻雙方從經濟層面履行對另一方的責任。目前國內市場上的婚姻保險基本為聯合壽險形式,有定期型壽險和終身型壽險兩種形式,因此婚姻保險屬於壽險保險。婚姻保險並非保婚前財產。
婚姻保險的保險責任
婚姻保險實際上是一份夫妻捆綁的保險計劃,是一個兼顧養老與保障的終身保險險種,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婚姻保險其實只能保財富不能保愛情。
婚姻保險注意事項
1.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只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等可以被指定為壽險受益人,所以愛情險必須是夫妻關系購買,保單才能生效。
2.保費便宜適合大眾。除了一張保單就能給夫妻雙方都提供保障外,保費便宜也成了「婚姻保險」的又一優勢。
3.可增加醫療等附加險。可自由選擇添加實惠的意外、醫療等附加險,從而避免家庭成員保障的缺失,還大大地減輕了保費的負擔。
4.保不了愛情,保單可拆分。當婚姻出現變故時,保單仍然有效。
以上介紹的是關於婚姻保險的相關信息。希望您家庭生活幸福、美滿!
⑦ 什麼是婚姻保險主要保障哪些風險
什麼是婚姻保險?有什麼作用?
發布日期:2012-09-29 15:32:38
「周末和盆友聊天提到這個婚姻保險,似懂非懂的,婚姻保險是什麼意思?買了婚姻保險,婚姻就有保障了么?」網友小王對婚姻保險充滿了疑問?
婚姻保險,目的是鼓勵持久婚姻。婚姻保險先「假定夫妻離異收場」,否則要倒貼給保險金,婚姻維持得越長久,便能按規定獲得越多的保險「賠償」。
中國平安、泰康人壽、安邦等保險公司都推出過概念類似的「愛情婚姻保險」,但實際上大多是一份夫妻捆綁的綜合保險計劃,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而無法真的保障婚姻,或對離婚損失作出賠償。
很多國家都有,但都不太一樣:
英國:愛情保險公司
愛情保險公司規定:凡是已婚夫婦,均可購買愛情保險。在英國,每對夫婦只須每月交5英鎊的保險金,即可享受愛情保險。大約有20%的新婚夫妻都會投保這種愛情險,其中還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妻把這種愛情險作為家庭理財的重要選擇。
具體保險內容:自保險之日起,夫婦和睦相處達25年者,可以領到5000英鎊的保險金;夫婦中若有一個在保險期間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也可以領到1000英鎊的撫恤金;如果參加保險的夫婦不和,經由公司調解無效而離婚者,被遺棄一方可獲3000英鎊的保險金。
美國:分產合約
美國的婚姻保險更像是一份分產保證合約,即保證離婚時可以分得保單上列明比例的家產。保單上按夫妻實際共有財產,列明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情況。倘若雙方真要離婚,就履行分產合約,若因為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不能履約,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無須訴訟。並且可以在保險中約定,因婚外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財產分配方面會有所懲罰,那些喜新棄舊者因此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瑞典:結婚25年獲贈予
參加保險的已婚男女按年繳納一定數額的投保金,到結婚25周年的紀念日時,保險公司將一次性地贈予投保夫婦一筆可觀的保險金。期間夫妻雙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領到一定數額的撫恤保險金。
俄羅斯:法定強制保險
俄羅斯(前蘇聯)政府於1976年頒布了結婚保險條例,規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條件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等,均應為其2至15歲的兒子投保結婚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在達到法定婚齡後在結婚時可領取結婚保險金,這是一項法定強制保險。
韓國:婚前、婚後均有保險
愛情保險在韓國約有20年的歷史。由婚介和婚慶公司與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出售的保單,分為婚前和婚後愛情保險。婚前愛情保險以戀愛者是否最終成婚為給付條件,若雙方最終成婚,保險公司將給付一定額度的保險金,否則不給付保險金。婚後愛情保險以婚姻存續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婚姻存續到一定年限,保險公司在重要的結婚紀念日支付保險金,婚姻中斷即止。
目前國內有部分公司已經推出「婚姻保險」,但是作用比較單一,只是在那「婚姻」這件事炒作,具體產品其實就是普通的年金分紅險或在加上大病險,只不過是在合同中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這份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已。而且被保險人大多限定為女性,這是拿婚姻法修訂之後炒作的一種手段,其實和國外的婚姻保鮮相差很遠。
香港的婚姻保險最大的特點,是保障范圍相當廣泛且內容十分細致。因天災人禍要取消婚禮,或者突然要更改結婚酒會的地點,甚至臨時取消蜜月假期,保險公司都會按規定賠償。只要事先列明,準新郎或准 新娘臨時鬧糾紛,因婚前恐懼症等原因悔婚,都可以在受保之列。
婚姻保險美國人的婚姻保險實為分產合約。美國許多保險公司明白地提醒熱戀至談婚論嫁的男女,如果不願以合約形式明確財產權責,萬一日後感情有變時,要為分家產而對簿公堂就麻煩不淺了。因此他們推出的婚姻保險更像是一份分產保證合約,即保證你離婚時可以分得保單上列明比例的家產。保單上按夫妻實際共有財產,將日後如果離婚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的多少一一列明。
離婚時就履行分產合約,若因為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不能按此約履行,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並且可以在合同中商定,搞婚外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財產分配方面會有所懲罰,那些喜新棄舊者因此付出代價。由此看來,美國人的婚姻保險更主要的在於保障人們離婚的自由,即減少離婚的「分家」成本與風險,這與他們強調自由的國民意識是相適應的。保險公司除了負有保障的「本職」之外,還代替了律師的角色。
婚姻保險的優缺點:
優點
婚姻保險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婚後購買的保險產品,解除婚姻時,保單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妻子本人,保單也會因「夫妻共有」而面臨分割。而該險種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相關生存利益也全部歸屬女性。萬一婚變導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只能歸屬女性。這一獨創正好吻合了新《婚姻法》出台後部分女性的心理預期。
缺點
中國國內保險市場,打著愛情保險的名義,兜售常規保險產品的情形比比皆是,但真正鼓勵夫妻婚姻持續的保險產品卻沒有。
⑧ 如何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
不錯,你能夠提出「婚姻家庭經營風險」這個概念說明你懂得家庭婚姻是需要經營的。
婚姻法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將婚姻家庭中的風險盡可能規避掉,最好是降低為零,一旦發現,也要立刻消滅在萌芽狀態!
確實需要的時候,可以搞財產協議書——
財產協議書
女方: 身份證號碼:
男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於 年 月 生育一兒子XXX。為維護婚姻幸福、家庭和諧,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雙方已就夫妻財產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一)女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二)男方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三)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或未署名的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共同所有。
二、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一)以各自名義取得的財產XXXXXX。
(二)以男女雙方名義取得XXXXXX。
三、婚內現有債務的約定:
XXXXXXXXXXXX
四、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約定:
1、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XXXXXXXXX
2、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XXXXXXXXX
五、對於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XXXXXXXXXXXX
六、對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XXXXXXXXXXXX
七、對於兒子XXX的撫養約定:
兒子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撫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
八、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