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專家稱,在一系列監管「組合拳」下,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得到有效防控,重點領域和問題公司的一些突出風險得到有效化解,存量風險逐步消化,增量風險得到嚴格控制。目前,保險業各項主要指標運行平穩,風險抵禦能力穩步提升。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充足,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53%,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1%,顯著高於達標線。
業內人士預計,2018年,保險業仍將保持穩健增長。保費方面,保險產品需求依然廣闊,健康、養老等險種未來空間很大。利潤方面,主要受益於准備金折現率上行帶來的利潤釋放,同時剩餘邊際攤銷的加速都可以保障2018年上市險企利潤的增長。未來保險股的價值會隨著內含價值的增長獲得穩步的提升。投資端,2017年以來保險資金投資於股票和基金的比例均保持在13%左右,如果2018年投資比例維持13%,並考慮部分資金投入港股市場,預計給A股帶來增量資金約2900億元。
⑵ 監管重啟 保險業會出現系統性風險嗎
肯定不會啊,保險公司是現金流最充足的,除非整個金融體系出現風險,否則肯定不會有問題,個別公司有問題也有保監會的准備金在兜底呢(可以參考新華人壽、中華聯合的處置)
不要杞人憂天哦!
⑶ 系統性風險包括哪些風險
系統性風險:
所謂系統性風險是指由於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資收益的可能變動,這種因素以同樣的方式對所有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系統性風險即市場風險,即指由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所造成的影響。
分類:
政策風險: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變化,可以影響到公司利潤、投資收益的變化;證券交易政策的變化,可以直接影響到證券的價格。而一些看似無關的政策變化,比如對於私人購房的政策,也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因此,經濟政策、法規出台或調整,對證券市場會有一定影響,如果這種影響較大時,會引起市場整體的較大波動。
利率風險:市場價格的變化隨時受市場利率水平的影響。一般來說,市場利率提高時,會對股市資金供求方面產生一定的影響。
購買力風險:由於物價的上漲,同樣金額的資金,未必能買到過去同樣的商品。這種物價的變化導致了資金實際購買力的不確定性,稱為購買力風險,或通脹風險。在證券市場上,由於投資證券的回報是以貨幣的形式來支付的,在通脹時期,貨幣的購買力下降,也就是投資的實際收益下降,也存在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
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證券投資活動中最普遍、最常見的風險,是由證券價格的漲落直接引起的。當市場整體價值高估時,市場風險將加大。對於投資者來說,系統性風險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防範,但可以通過控制資金投入比例等方式,減弱系統性風險的影響。
⑷ 什麼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風險從哪幾個方面可以理解呢如何控制再保險風險呢
您好!再保險風險即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存在的風險系數較大,較易發生巨額理賠,通常發生在信用風險領域,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找他國的再保險公司承保一部分或全部保額,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現行對投保人進行理賠,後可向再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合理的辦理再保險可以有效轉移風險,維護保險公司資金的穩健投資。
⑸ 監管重啟,保險業會出現系統性風險嗎
第一,中國保險業仍然處在發展的黃金期。第二,中國保險業在中國金融業中的體量決定了其本身並不會形成系統性金融危機,但是,中國保險業存在流動性危機的可能。第三,現代保險業的「承保+資產」雙輪驅動的特點決定了,保險業作為管道與其他金融部門的勾連決定了保險可能會成為系統性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策源地。即使在監管嚴格、金融市場發達有效、新聞監督力度大的美國,保險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也扮演了危機的助推器的作用。著名的「大而不倒」的AIG國家救援(lout)就是一個重要證據。辯證地掌握好這三點有利於「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強大合力」,張起中國保險業的金融安全網。
⑹ 保險業的潛在風險應如何進行控制
據報道,2017年是中國保險業特殊而又重要的一年,保監會出台系列監管文件,有效處置了一些風險點,當前和未來一個時期,雖然保險業風險總體可控,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同時要力爭用3年時間,有效防範化解處置保險業重點領域風險,提升全行業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堅決守住防範系統性風險底線,打贏這場硬仗。
⑺ 系統性風險的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指一個事件在一連串的機構和市場構成的系統中引起一系列連續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溢出和傳染是系統性風險發生時最為典型的特徵,另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性。與個別風險的管理相比,對分類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更艱難、更復雜、需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變。
全球經濟、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虛擬經濟的發展速度和規模遠大於實體經濟。在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繫上,國內外學術界過去的研究多重視虛擬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背離實體經濟的發展(如國際貨幣市場的交易額遠大於國際貿易額的規模),有些經濟學家甚至認為這種「倒金字塔」型的經濟、金融體系有崩潰的可能。但是,在人們的研究中,更強調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較為密切的方面,尤其是國際金融市場自由化與工業化國家經濟表現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虛擬經濟的發展確實為實體經濟帶來了好處,如國際貨幣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及與之相關的收入流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真實的購買力,以美國為例、金融、保險、房地產部門對美國GDP的貢獻遠比製造業大;另一方面,1970年以來,當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自由化蓬勃發展的同時,世界范圍的經濟增長率開始下降,主要工業發達國家20世紀90年代的產出增長率下降到了60年代的2/3左右,發展中國家的平均增長率也以大體相當的幅度下降。
很難為系統性風險下一個十分清晰的定義。現有文獻中,一般認為,「系統性」一方面是指一個事件影響了整個體系的功能,另一方面是指一個事件讓不相乾的第三方也承擔了一定的成本,「系統性風險」則是指一個事件在一連串的機構和市場構成的系統中引起一系列連續損失的可能性(George G.Kaufman)。因此,系統性風險是一種「外部性」,是單個公司(機構)強加於全社會的高於其實際價值的成本,風險的溢出和傳染是系統性的風險發生時最為典型的特徵,而且系統性風險的這一特徵不僅僅局限於一國的經濟、金融領域。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使各國經濟極易受到國際經濟環境變化的沖擊;股票市場、外匯市場價格聯動的特徵則使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連鎖反應速度加快;現代通訊技術及金融交易的高科技程度也為信息的傳播及風險的溢出創造了條件,某個市場的動盪結果會通過計算機網路體系迅速得到蔓延,影響到世界其他地區的經濟和金融局勢。 系統性風險的另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性,這也是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往往損害實體經濟的重要原因之一。
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可能使完全自由的市場機制威脅金融、經濟的整體發展。彌補完全自由的市場機制的這一缺陷,主要依靠強有力的監管部門。迫使微觀主體將系統性風險考慮在內,正是金融監管者的責任;監管當局的風險管理越嚴格,私人部門的成本就越高,就越能將系統性風險的外部性內在化。為了確保單個的投資決策者不僅考慮其個體面臨的風險,而且將整個社會面臨的風險考慮在內,監管者或者可以通過增添附加條件的辦法。如,監管部門可以要求銀行部門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一定標准(即要求其流動資本持有達到全部資產的特定比例),這種流動性資本的持有對於這些金融機構來講,意味著必須放棄某些潛在的獲得收益的投資活動,這就是一種成本,監管者希望藉此抵禦金融危機的沖擊;監管者或者也可以嘗試直接對投資者的行動做出某些限制。如通過對短期資本流動收取一定的費用,迫使私人部門將其成本與短期資本流動可能對一國經濟造成的社會成本一並考慮在內;在某些情形下,監管者甚至或者可以對特定的資本流動實施直接的管制。 與個別風險的管理相比,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更艱難、更復雜、需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變。系統性風險監管困難的原因首先表現在對系統性風險估測的困難。監管者的工作必須包括禁止特定風險轉化為系統性風險,在這兩種風險之間充當「警衛」,並且為了防止市場信心喪失造成的金融恐慌,中央銀行通過注入流動性資金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就是及其重要的。
但在很多情況下,當個別金融機構處於困境時,中央銀行可能不容易找到適當的渠道注入流動性資金,從而不能很好地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這是系統性風險監管的又一困難。尤其是當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發生問題時,中央銀行可能無法動用自己的自有資源注入資金來提供援助。因此,監管當局有必要通過組織私人部門注入資金來進行援助,避免和減輕系統性風險帶來的損失。
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最後貸款人制度以及類似的存款保險制度還存在另一個缺陷,當監管當局試圖處理系統性風險時,常常不得不提供財務上的支持,於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道德風險問題。系統性風險不是簡單的私人風險之和,而是比私人風險之和還要大。同樣,私人管理的風險之和要小於金融業的總風險,因為如前所述,私人只是在規避風險,而無法消除風險。最後貸款人、存款保險制度等的目的就在於控制這類社會風險,但是最後貸款人、存款保險制度等某種程度上只是將風險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公共部門,將系統性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為道德風險。因此,有效的監管應該區分不同情形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並對援助對象施以懲罰性利息;存款保險等制度不宜針對金融機構或個人投機者提供援助,只為遭受非投機性投資損失的家庭提供援助。
過去,對付系統性風險的主要監管措施之一就是將金融市場明確分工並相互分割開來,如「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服務業之間設置「防火牆」,禁止混業經營。但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市場自由化的影響,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分變得越來越模糊,以及金融市場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論是國家間還是國際上,所有分裂的部分正緊密地相互依存著。特別地,在現代金融市場上,一個突出的特點是金融創新活動越來越活躍,以前從未發生或從未預見到的事件也不斷發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導致了最大的風險。這就使得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進一步的挑戰,傳統的分割地對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監管,諸如1987年那樣在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間調度資金平抑波動的行動就越來越困難、越來越無效了。在此,人們想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監管者必須具有某種靈活性,必須基於風險管理的原則、而不是基於事先設定好的規則框架實施監管。其根本原因在於,作為現代經濟系統核心的金融系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服務系統,而是綜合考慮風險管理和自身發展的系統。因此,監管也就不能僅限於對金融業務、職能的管理,而應該堅持風險管理的原則。同時,監管者必須堅持基於市場變化的靈活性,對市場變化做出迅速的反應,因為任何約定俗成的規則和基於某些產品制定的規則都不可能適應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
⑻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⑼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