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法和企業的經營風險
勞動合同法實施於2008年1月1日, 此合同最主要加大了企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企業應注重規章制度的具體運用,才能有效應對其他法律風險.
Ⅱ 如何防範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合同是現代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和對外經濟交往的主要手段,合同管理則是對合同的審批、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控制、調節和監督檢查等活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這些風險會限制企業的發展。
一、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
1、因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後,合同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實現,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經營風險。
2、因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是訂立合同的方式之一,而在招標、投標中存在很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招標人泄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或無法定標的;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投標人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大型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的,其議標單位少於三家的等。這些情況很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並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
3、因合同一方履約能力降低而給合同相對方帶來法律風險
履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履約能力既包括支付能力也包括生產能力。合同當事人作為市場主體,內部的風險和外部的風險都可能影響到其支付能力和生產能力。在簽訂合同之前全面調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對風險防範有很大幫助,調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方的企業性質、注冊資金、銀行的信用等級、項目審批、資金來源、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技術力量和已有業績等。要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必要時可以自行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調查。
4、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主體和合同內容變更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因某種原因變更合同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第三人。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後,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約能力對合同一方來說存在未知的風險。比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債權轉讓,轉讓人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情況可能並不了解,此時受讓人對債務人來說就是一個新的風險。
二、如何防範企業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
1、在企業內部建立嚴格的合同評審機制,落實合同會簽制度,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先防範。
2、收集與本行業有關的合同文本,對合同文本進行整理,形成符合本企業特點的示範文本。
3、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法律水平,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員工履約能力,防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企業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事務所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對企業員工進行相應的法律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使他們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能夠收集保管好相關證據資料,保證合同順利履行,防止訴訟發生,為訴訟需要的證據資枓做好准備。
4、做好合同相對人的資信調查,建立信用等級評價,客戶登記制度。
5、利用擔保法律制度保證合同全面履行。企業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為保證合同嚴格履行,可以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依法設定擔保的內容,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用好擔保法律制度,降低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6、聘請專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管理制度;當發展到一定階段,同時在企業內部開設法律事務部,建立內外聯動與國際並軌的企業法律顧問格局。
Ⅲ 企業經營的風險有哪些
根據我在BOSS商學院所了解的企業經營的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競爭、團隊管理、銷售等環節中所發生不穩定因素導致企業業績下滑的風險。要對企業經營風險做出較為准確的計算衡量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Ⅳ 如何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企業風險是指某一對企業目標的實現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事項發生的可能性,企業在制定和實現自己目標的過程中,會碰到各種各樣的風險,所以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企業風險管理就是通過分析公司的內外風險,制定系統的管理策略來處理這些風險,從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實現企業的目標。
企業經營風險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政策風險:是指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行業、產品的影響(宏觀經濟調控及產業政策導向) 2,市場風險:是指本企業產品在市場上是否適銷對路,有無市場競爭力(技術、質量、服務、銷售渠道及方式等) 3,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破產倒閉(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應收應付款及現金流問題等) 4,法律風險:是簽訂合同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業嚴重經濟損失(違約、欺詐、知識產權侵害) 5,團隊風險:是指核心團隊問題及員工沖突、流失和知識管理等。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切實採取防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經營風險。 1,建立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加強客戶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建立客戶檔案,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 3,認真簽定、審查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控制和監督。 4,明確受託責任、完善公司治理,從公司組織結構上控制企業經營風險。 5,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Ⅳ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單純的內資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在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時,容易出現一些潛在的問題和風險,投資者應當多加註意,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以避免或減輕損失。
一、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調查問題
從我國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暴露出的問題來看,選擇合作夥伴極為重要。合作夥伴的好壞是關繫到合營企業興衰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營對象後,必須對它們的資信進行嚴格的調查。特別是對初次與我方交往、資信情況不明的外方合營者更要做好資信調查工作。
所謂資信調查就是了解外方合營者的資格和信譽,其目的是搞清對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質。資信調查主要針對外方投資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質、規模以及歷史發展情況如何等。有些外方投資者常常僅通過一張名片、一大堆頭銜蒙騙他人,所稱的公司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有些雖然存在,但只有一張辦公桌、一部電話和幾個雇員;有的雖然登記注冊,但在談判過程中,往往是利用總公司的名義談判,而實際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簽約,如果合同履行有了問題,就把風險轉移給子公司、分公司,並宣告破產等等。面對如此復雜的情況,在審查合同時必須要求外方投資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組織或者已注銷的企業借投資之名蓄意進行詐騙活動。
資信調查的方式主要有:向我國駐外方投資者所在國的使領館以及外方投資者駐我國的使領館進行咨詢、委託有關銀行及專業資信調查機構調查、對於號稱跨國企業或者知名企業分支機構的可以向相關公司核實等。
二、外方投資者的准入條件
為了規范國外投資者來華投資行為,合理引導外商投資,使其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行業分為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類別,其具體項目按照2004年我國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的規定。因此,審查投資產業是否符合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是在投資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應當做的首要事情。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看,我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范圍較以前明顯擴大,限制和禁止類的行業已大大減少。但是,在很多行業雖然允許設立合營企業,卻同時規定了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第四條的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擬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應當從法律和政策角度論證外資准入的條件和范圍、投資行為是否切實可行、審批難易程度如何等,以免雙方簽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因違反有關規定而不能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產生風險和損失。
三、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方投資者在出資方式方面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規定:
(1)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2)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確實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詐,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3)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並且其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4)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 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② 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5)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印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徵、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合作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6)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准。
2、除了現金出資之外,其他出資方式的評估價值都應在合資合同中詳細約定,並且約定實際價值低於評估價值或者認可價值時補足出資的時間、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以此來約束合同雙方,使合資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
3、為了避免出現外方投資者作為出資方式的機器設備或者技術無法滿足合資企業生產需求、致使合資企業生產經營無法進行的情況,合資雙方應該對合資項目進行嚴格的論證,根據項目的技術要求分析外方投資者提供的機器設備和技術是否符合項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於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否則視為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各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慎重簽訂合營合同及章程
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內容有些重復之處,但是兩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圍不同,且都是投資者向外經貿部門報批必備的。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條、第13條對合資合同和合資企業章程的主要內容都做出明確約定。投資者在制定合資合同時要特別詳細約定出資數額、方式、期限,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在合資合同和合資企業章程方面,出現糾紛比率較重的情況包括:
1、如果外商提供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方式。進口設備可以憑借外經貿委審批的合資合同享受進口稅收優惠,但同時進口設備也進入海關監管范圍;
2、有些合資企業搞假合資,名為以設備作為出資,其實是設備買賣,這樣就產生了合資經營企業糾紛。
為避免合資合同糾紛,合資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約定合同內容。
五、注意報批程序
投資額不同,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報批的受理機關不同。根據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22號令《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對於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同分類、投資額不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其行政審批許可權、程序、報送文件不同:
1、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2、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此類項目的核准權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合營企業合同中,由於外方不了解中國國內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資協議、合同公司章程中約定,由合資中方承擔公司設立文件的行政報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時間內中方沒有完成相應行政報批程序視為中方違約,要求中方承擔違約責任。合資中方出於迫切需要引進資金的目的,一般對於這樣的規定都不提出異議。其實,恰恰是這樣的約定很容易產生合資企業設立的失敗。因為,合資企業的行政報批不是簡單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環節都需要合資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夠配合,報批程序就可能無法進行。所以,如果約定由合資中方來承擔報批責任,同時也應該規定合資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責任和其他的配合義務。
Ⅵ 企業經營過程中有哪些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企業經營風險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政策風險:是指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行業、產品的影響(宏觀經濟調控及產業政策導向) 2,市場風險:是指本企業產品在市場上是否適銷對路,有無市場競爭力(技術、質量、服務、銷售渠道及方式等) 3 ,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破產倒閉(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應收應付款及現金流問題等) 4,法律風險:是因簽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業嚴重經濟損失(違約、欺詐、知識產權侵害) 5,團隊風險:是指核心團隊問題及員工沖突、流失和知識管理等。 建議: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切實採取防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