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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借別人炒股

發布時間:2021-04-03 16:56:27

⑴ 領導幹部家屬炒股要向紀委登記嗎

一般幹部可能不用,但上市公司的國企老總、證監會、銀監會等重要位置的領導要登記。

希望您能採納。

本人是股海拾貝副團長 東城2018 近期持股東方證券,並看東方證券能上60元,已經盈利50%,4月13日低位買入鄭煤機、美亞柏科、小商品城,當天買入當天收益屬於普遍現象;14日准備美亞柏科沖高時換股韶能股份、巨力索具、鵬翎股份三隻;請您留意。

本人騰訊微博是 騎牛看熊 微博也是炒股日記 裡面薦股較為准確,風險控制較為謹慎。需要更好更多薦股可私信聯系,本人積極回答。還有很多股票在微博推薦,更主要的是買股的切入點把握的准確、賣出點位控制的技巧。

⑵ 黨員領導幹部炒股規定,炒股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⑶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資性保險外,其他理財產品未填全怎樣向組織說明

補充填寫提交。

⑷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麼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託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4)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借別人炒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⑸ 中紀委談黨員是否能炒股 詳解四類人員不得買

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
11月19日電 「黨員幹部以後是否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今日回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解讀工作,推動「兩項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兩項法規』權威答疑」,請中央紀委法規室陸續解答網友關注問題,
有網友提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這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
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⑹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瞞報股票200萬元怎麼處理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14項內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產」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投資等情況。依據2010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還要求領導幹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
凡是填報不規范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幹部本人作出說明,並根據說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和幹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有意瞞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發現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一律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⑺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股票怎麼填

一、活動目的:

根據新課程改革要求,為促進學生走向社會、接觸社會、了解社會、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增強社會責任感,培養並提高學生社會交往、組織管理、分析思考、實踐創新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校德育處、團委每學年、美學期開展學生社區服務活動,拓展學校素質教育領域。

通過社區服務活動,整合了社會各方力量,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進一步得到延伸,進一步完善了學校的常規管理監督網路機制。通過自主探究和實踐,培養了同學們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社會參與意識、公民責任感。

二、活動主題:

深入社會、了解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盡情展示「東林學子」、「女中學子」的風采。

三、活動主體:

全體高中學生。

四、活動形式和要求:

1、各年級以班級為單位分成若幹活動小組,選出組長,走進社區,開展社區服務活動。活動時間量為1小時/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動小組的組長帶領組員密切合作,自主開展社區服務活動。主動聯系活動單位,簡要制定了活動計劃,在活動中同學們有意識地鍛煉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學生社團(義工團等)為單位,由學生幹部自主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進一步培養和提高了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

五、活動時間:

雙休日、「五一」長假、「十一」長假、寒暑假。

六、活動內容:

1、參與社區管理,參加義工等活動。協助村、居委會出牆報,開展協助社區管理的各項工作,參加力所能及的社區勞動,開展植綠護綠、清潔樓道、拾撿垃圾等活動。

2、開展綠色環保活動。在社區開展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開展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的調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議;對本地區水環境污染的調查、分析和建議等。

3、發揚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開展敬老愛幼活動,深入社區開展「送溫暖,重晚情」活動。

4、開展讀書學習互助活動,主要是同學間的相互幫助和指導社區內的中小學生開展讀書學習。

5、開展社會調查活動。

6、普法宣傳。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傳《勞動法》,宣傳與工人農民和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等。

7、積極參加「感動無錫」、「活力無錫」尋訪實踐活動,並有學生活動小組獲獎。

8、參加「文明使者在行動」交通協勤活動。

9、參加學校學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參加愛心義賣活動。

七、活動效果:

(一)、服務社區

通過服務社區的活動,使學生熟悉社區在地理環境、人文景觀、物產特色、民間風俗等方面的特點,繼而萌生親切感、自豪感,並懂得愛惜、保護它們;使學生經常留意社區中人們關注、談論的問題,並能學會綜合而靈活地運用自己的知識加以解決,從而掌握基本的服務社區的本領,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環境的情感和態度;使學生在服務的過程中學會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團隊意識和歸屬感,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感。

(二)、走進社會

通過進入社會情境,接觸社會現實,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等途徑,使學生理解社會基本運作方式、人類生活的基本活動,積累社會生活經驗;理解社會規范的意義,並能自覺遵守、維護社會規范與公德;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形成並增進法制觀念、民主意識;在實踐中發展社會參與能力,形成參與意識和較強的公民意識。通過觀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學技術與日常生活、社會發展的關系,形成正確的科學觀。通過接觸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樣性。

(三)、珍惜環境

通過和自然的接觸,領悟自然的神奇與博大,懂得欣賞自然的美,對自然充滿熱愛之情。通過觀察、考察身邊的環境,領悟到自己的生活與環境息息相關,加深珍惜環境的情感。通過保護環境的活動,懂得人們的生產、生活對環境的各種影響,熟悉環境保護的常識,掌握基本的技能,並能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解決環保中的一些問題,自覺地從身邊小事開始,關注周圍、社區、國家乃至世界性的環境問題,並養成隨時隨地保護環境的意識和習慣。

(四)、關愛他人

通過和他人的接觸、交流,學會理解他人的生活習慣、個性特點、職業情況,懂得尊重人、體諒人。通過體驗個人與群體的互動關系,懂得他人和社會群體在個人生存與發展方面的重要性,體驗關懷的溫暖,對他人的幫助心存感激。通過與人交往、合作,形成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常留意身邊需要幫助的人,自覺而樂意地為他們服務,掌握志願服務的有關知識和技能,對他人富有愛心,使學生在與那些由於他們的幫助而從中獲益的人的接觸中,獲得深刻體驗、感受和滿足。

(五)、善待自己

通過各種活動感悟生命的奧秘、意義與價值。發現自己的優點與弱點,知道如何發揮優勢、彌補短處。能夠了解自己的情緒,並學會用適當的方法控制和調節自己的情緒,進一步適應各種社會角色,正確理解個人價值。通過各種鍛煉活動,掌握安全生活的常識,能夠在危難中自救與求救,養成對自己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懂得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健康樂觀的生活態度,願意為創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八、活動小結:

社區志願者服務活動,是近年來各地新興的一項公益事業,要做好這項工作,學校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營造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時代新風,建立並完善進社區志願者服務組織向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發展,從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綜合素質。德育處、團委廣泛發動,壯大社區志願服務力量,提高社區志願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機制,為社區志願服務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校德育處、團委每次組織學生開展的社區服務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各年級各班級(各團支部)都十分重視,精心准備,指導學生成立了活動小組,指導學生制訂活動方案。各班同學人人參與,組組有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調查報告、論文小結、心得體會等)。新學期開學時,同學們都按時把自己社區服務活動材料(活動記錄、照片和活動成果)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統一上繳到德育處。活動結束後每班都進行了活動經驗總結,並達到了預期效果。

⑻ 黨員幹部借大筆資金炒股算違法違紀嗎

借錢炒股??挪用公款或受賄款炒股,那就是了

⑼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9)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借別人炒股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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