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車險騙賠案件的主要特徵
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
同其他民事欺詐案件相比,保險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兩個顯著特點。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其具體情況,將其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為欺詐而在購買保單上的准備
這類保戶購買保險,並非為了獲得一般的保險保障,而是企圖通過廉價的保險以攫取不義之財。因此,他們購買保險,是經過籌劃和准備的。
1.超額保險,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主要發生在財產保險中。其形式比較簡單,主要是誇大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除把別人的一些財產冒充自己的財產投保,或者謊稱委託保管有他人的許多貴重物品外,還常向保險公司提供一些虛假的證據和證明,以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取比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更高的保險賠償。
2.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利用重復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違反《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重復保險時不將保險金額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待保險事故發生後,又持各保險人簽發的保單分別索賠,以獲取多重保險賠款的行為。同樣,這種欺詐行為多發生在財產保險中。由於重復保險多是蓄謀已久,且隱蔽性極高,很難被保險人發現,欺詐的成功率較高。
3.不實告知,根據保險經營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這一范疇包括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所有有利與不利的事實,以便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和保費與保險金額的高低。很多保戶出於某種目的或在較低的繳費水平上獲得較高的保障程度,往往採取虛報,「漏」報或「錯」報等手段提供假的證明資料欺騙保險人。
(二)非保險損失「轉化」為保險損失
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保險欺詐形式。主要是當未參加保險的財產遭受損失後,欺詐者便想方設法地將其「轉化」為保險標的,並提供相應「證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另外,當保險標的發生之損失是由於除外責任引起時,被保險人往往提供虛假證據,將其「轉化」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以騙取保險金。例如,進出口公司在出口產品時,投保了海上貨運險,後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發生霉變,損失較大,該公司就偽造了運輸途中遇雨受潮的證據,並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偽造損失
偽造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並未發生的損失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行為。例如,在一起謀劃的盜竊案中,保戶事先將被保險物品從房中搬走,然後製造假證,井就此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四)誇大或擴大損失
誇大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製造偽證,虛報損失。但這種欺詐手段比較低劣,容易被保險公司發現。
擴大損失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有的保戶為了獲得高額的保險賠償,故意擴大損失程度,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制止的事件發生。如發生火災不進行搶救、發現盜竊不及時報警等。
(五)偽造投保和出險時間
這―欺詐手段比較簡單。例如,某車主未投保車身損失險,因一次意外事故發生全損,於是便通過關系補辦了保險手續,然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這種欺詐雖然經常發生,但只要保險公司嚴格承保手續,及時進行查勘,是完全能夠防止的。
(六)損失處理中的欺詐
這一形式的欺詐基本上是一致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很多保戶無論在報告保險標的損壞程度、數量或毀損的價值、被盜的財產,還是為了彌補自負額的影響或是作為未足額保險的對策,甚至僅僅為了從保險公司榨出一點點錢,早已成為司空見慣之事。
(七)關於欺詐人
改革開放以來,私有經營者隊伍擴大,他們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險詐騙轉移經營風險,謀求非法所得的案件不斷增多。加之我國個人壽險業務的迅速發展,在人身保險中騙賠案也與日俱增,這一點尤其要引起保險公司的注意。
另外,在人身保險業務中,由於保險標的的特殊性,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欺詐方法。例如,被保險人偽裝自殺,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殺死被保險人等,在此就不一一介紹了。
四、防範措施
保險欺詐的防範是―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認識,密切配合。
(一)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
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是防止保險欺詐發生的第一道防線,也是保險公司比其他任何時候都有利於分辯良莠的機會。因此,當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保險人應嚴格審查申請書中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和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各種證明材料。必要時,應對保險標的進行詳細的調查,以避免保險欺詐的發生。
(二)完善保險條款,剔除欺詐責任
通過制定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或限制承保范圍條款,進行責任限制,以減少或剔除可能會有道德危險捲入的部分。進行風險控制。但是,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列明保險欺詐是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按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這樣的規定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在保險實務中,有時欺詐行為的實施並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純粹是第三者。例如,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因船東欺詐導致的貨損,依我國保險條款,仍屬保險責任。盡管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可取得向船東的代位求償權,但對船東欺詐的代位求償權,通常都是無法行使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選擇一個合格的船東是投保人的義務。因此,將船東欺詐所產生的風險一概內保險人承擔,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筆者以為,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應將保險欺詐作為除外責任在保險條款中列明。
(三)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素質
理賠是保險經營中的重要環節,搞好理賠有助於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對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搞好理賠,須做到以下幾點:
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條件具備的,還可以藉助專業代理人公司和求助專家理賠小組。經驗表明,專業代理公司和專家理賠小組更有利於提高承保和理賠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關成本。因他們與保險公司相比,有充足的時間、充足的資金、豐富的資料和相應記錄,與罪案檢查當局有良好的關系,可以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
有資料顯示,實行保險經營專業化是十分有效的。例如,美國一個以年薪50萬美元聘用了保險欺詐專家小組的保險公司,粗略地計算了一下,每年節省開支近400萬美元。
2.現場查勘,嚴格審查。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於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後,應盡快盡可能地進行現場查勘,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單證,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
有損失查勘中,最有用的幫助是列一張「欺詐標志」明細表,它會對各類業務作出勾勒,對檢查保險欺詐是否在策劃或實施過程中,也可以早些提供線索。明細內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索賠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率:一張投保了3萬元的家庭財產險的保單,一個因摩托車被「盜」而提出2萬元的賠償就不足為信。
索賠時間的選擇:發生在被保險物品貶值或滯銷時期的火災或盜竊尤其應引起注意。是否有犯罪記錄:對於警方或公估人「似乎熟悉」的人,可能為欺詐案件提供線索。
財務及經營狀況:對於陷入債務危機或糟糕市場銷售形勢而出現商品積壓情況下的火災,並就此提出賠償要求,就值得懷疑。
損失前後的行為:在欺詐案件中,損失前後保戶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可疑行為,如長期拖欠保費的突然交付,令人懷疑的早期索賠、聲稱文字資料的全部損失、拒絕與警方或保險公司積極合作等。
3.建立核賠制度,實行理賠監督。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要經過專家論證;同時,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一旦發現問題,不僅要追究當事人之責任,還要追求有關領導的責任,切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從嚴治司。
(四)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內監控
保險公司要對所有員工加強思想教育,增強風險意識,把防範和化解風險作為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首先,應進一步端正領導人員的指導思想,轉變經營觀念,增強風險意識,努力提高認識、分析風險的能力,自覺克服「重業務承保,轉風險防範;重速度發展,輕質量管理」的不良作風。其次,要加強監督隊伍建設,強化紀檢監察、稽核審計工作的職能。再次,要搞好業務培訓,使全體員工尤其廣大營銷員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井把個人利益同公司的整體利益聯系起來,從基本上規范市場行為。
(五)建立資料基地,發揮信息職能
信息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徵。保險信息是保險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徵。實踐證明,將與保險有關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建立保險資料基地,對防止欺詐案件的發生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保險信息的管理和保險人之間的資源共享提供了條件。保險資料基地的建立,不僅有肋於個體保險公司了解他們顧客的歷史,同時也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間加強業務聯系,提供相應服務,這對防止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無疑是很有幫助的。
(六)健全法律體系,發揮法製作用
在我國現行的《保險法》中,對保險欺詐有不少具體規定,它們是預防和打擊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保險公司一方面要積極宣傳《保險法》,增強保戶的法律觀念,樹立守法意識,提高保戶執行《保險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充分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決不能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甚至明知是保險欺詐,還搞通融賠付。
(七)加強行業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首先各保險公司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但是,防範保險欺詐,僅靠保險公司的單方面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社會各界通力合作。一方面,法律部門要加強立法,從嚴執法,這是遏制保險欺詐的有力保證;另一方面,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規范化管理,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堅決制止並懲治不正當行為。
Ⅱ 汽車保險欺詐騙賠特徵有哪些
汽車保險欺詐特徵
以下是我抄了下課本的內容及個人膚淺的理解!
1.極強的隱蔽性。因為,1).汽車保險業務在現階段而言仍具有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特性,這就為投保人採取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壓制真實真相等手段實施欺詐提供便利! 2).車險業務的經營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類投保、索賠單據為載體的,這在有計劃的欺詐、內部欺詐、集團欺詐、軟欺詐等形態的欺詐下,上述各書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實施欺詐的情形下,他們的身份標志可能存在虛假,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是很難識別的!
2.實施主體的多樣性。因為與保險經營有關的所有主體包括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理算人、獨立調查人,有間接關系的群體有:汽車修理廠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律師、警察......這些都是有可能進行欺詐行為的人!!!
3.欺詐形態的多樣性、復雜性。主體繁多、手段復雜、方式多樣,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及車險業務的發展,欺詐也會隨之變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釋了!)
5.可控性。這個,因為面對欺詐,保險公司、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消費者等聯合起來,在依據《保險法》《合同法》《侵權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賠管理制度,然後採取相關措施,遏制和減少車險欺詐是有可能的!
Ⅲ 保險欺詐的介紹
對保險欺詐國際上一般也稱保險犯罪。嚴格意義上說,保險欺詐較保險犯罪含義更廣。保險當事人雙方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凡保險關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誠信原則,故意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誘使保險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險合同內容,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公司損害,以謀取保險賠付金的,均屬投保方欺詐。凡保險人在缺乏必要償付能力或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業務,並利用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機會,或誇大保險責任范圍誘導、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均屬保險人欺詐。保險欺詐一經實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有必要嚴加防範。
Ⅳ 構成詐騙案有哪些主要特徵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4)保險欺詐案件風險特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汽車保險欺詐騙賠特徵有哪些
酒駕調包,二次碰撞,擺放現場,故意行為
Ⅵ 保險欺詐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買保險找專業的保險經紀,而不是找連條款都不懂的大叔大媽。
Ⅶ 車險欺詐風險主要是什麼風險
客戶把車開到4S店定審修理時,4S店做假案賺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