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消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資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2. 「糧食風險基金」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3. 糧食風險基金的簡介
在國發[1994]31號《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文件中,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補貼部分吃返銷糧農民因糧食銷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是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這是我國針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個專項宏觀調控基金。
4.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家計委 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691號
5. 糧食風險基金什麼時候取消
估計您這個需要等到年底了!取消這個可並不容易啊!早著呢!
6.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7.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8. 國家農民的補貼都有些什麼需要詳細的,比如油補,糧食補貼等 謝謝
國家對農民種糧實行補貼政策
為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國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到廣東省,對種植水稻的農民實行直補、綜合直補和良種補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對補貼標准會作適當的調整。種糧農民可依據自己年種植水稻面積在本村委會申報這三項補貼。補貼資金直接由當地鎮財政所劃存到個人賬戶,不得由村委會或鎮農辦代領。2008年直補標准為年種植水稻15畝及以上的農戶,每年每畝補25元;綜合直補標准為每年每畝30元;良種補貼標准為早稻每畝10元,中、晚稻每畝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種補貼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水稻良種補貼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17號)以及中央財政安排下達我省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通過實施水稻良種補貼政策,運用政策導向和資金扶持手段,充分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農民擴大糧食播種面積,提高水稻良種和先進栽培技術的入戶率和覆蓋率,增加種糧效益,實現糧食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基本原則。補貼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補貼政策公開、補貼面積公開、補貼標准公開、補貼農戶公開,資金直補到戶、據實進行結算」,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補貼范圍。對在廣東省內種植的水稻全部實行良種補貼。
四、補貼標准。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早稻每畝補貼10元,中稻、晚稻每畝補貼15元。
五、補貼程序。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直接補貼方式,按實際播種面積直接發放到種植水稻的農戶。
(一)村委會組織申報、登記、造冊。每造水稻插秧結束後,由村委會組織農戶按實際種植面積申報,並以農戶土地承包證書中水田面積為依據逐戶調查核實,農戶申報面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水田面積有變化的要說明增減原因。村委會對農戶水稻種植面積登記造冊後,匯總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申報情況審核匯總後,應在各自然村按戶張榜公示水稻種植面積和補貼金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凡有異議的,要重新組織丈量、核對,再予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鎮政府匯總報縣級農業部門。
(三)縣級農業部門負責對各鄉鎮政府上報的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品種進行核實,審核蓋章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部門核定的補貼對象、種植品種與面積、補貼金額,通過當地銀信機構,及時將水稻良種補貼專項資金直接支付至農戶。
(四)地級以上市農業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於5月底和9月底前,將早稻和中晚稻良種補貼情況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六、加強項目監管
(一)各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明確職責,共同做好水稻良種補貼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做好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審核確認及公示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落實及撥付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做好水稻良種補貼財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縣財政、農業部門應切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項專用。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水稻種植面積,不得騙取、擠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如發現上述違規違紀現象,將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補貼發放情況並定期進行抽查,實地走訪基層幹部和農戶,及時糾正補貼資金發放的違規現象,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戶。
(四)市、縣農業和財政部門要設立水稻良種補貼專線舉報電話,會同縣級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證落實農民群眾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發展、農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財政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於做好2007年對我省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通知》(粵財工〔2007〕122號)要求及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目標
(一)在保持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鼓勵多產糧、多調糧、產好糧,更好地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
(二)充分考慮農資增支對種糧農民的影響,一次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種糧農民。期間補貼不再隨農資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第二條 農資綜合直補的范圍和標准
(一)補貼范圍:播種水稻的種糧農民(含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
(二)補貼標准:按核定的播種水稻的面積(2006年)給予每畝19元的補貼。
第三條 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一)市財政局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將農資綜合直補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區財政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將種糧直補資金和2007年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便於統計和監督。
(二)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2006年度各縣區農資綜合直補面積(具體為惠城區243807.62畝、惠陽區88675.75畝、惠東縣383492.53畝、博羅縣505115.1畝、龍門縣304285.31畝、大亞灣區7713.28畝),統一補貼標准,核定各縣區2007年度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市財政局一次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局,不再結算。
(三)綜合直補資金必須在7月底之前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各縣區、鄉鎮財政部門要利用現有綜合直補渠道,將補貼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給種糧農民。不允許由村委會代領。
第四條 綜合直補資金兌付
(一)綜合直補資金的兌付實行公示制度。綜合直補資金兌付給種糧農民之前,要將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等情況在行政村張榜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公示後沒有異議的,向符合農資綜合直補條件的種糧農民發放補貼通知。同時,鄉鎮財政部門按照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統一標准,利用「一卡通」(一折通)將綜合補貼資金存入該農戶賬戶。補貼通知應明確綜合直補標准、補貼面積、補貼金額等內容,讓種糧農民知道國家已對2007年農資增支因素給予了補貼,切實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二)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實行造冊登記制度。對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後,要造冊登記,並由領取人簽名(或摁手印)確認,以便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加強對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各縣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的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認真落實農資綜合直補工作責任制,並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備案。
財政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審核和監督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面積的匯總和核定工作,及時如實提供相關數據。
(二)各縣區農業和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立綜合直補舉報電話,對綜合直補的有關舉報,要及時處理和核實,並將處理和核實意見答復舉報人。
(三)各縣區、鄉鎮政府及農業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馬上報告,立即糾正,重大事項應請示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違反財政紀律和補貼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9. 糧食風險基金的介紹
所謂糧食風險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10.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