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說的是什麼私人金融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物質生活的極大提高,國民財富積累程度也呈現迅猛增長的一個態勢,主要表現在人民的消費水平和銀行存款或理財指數方面,尤其是理財觀念更是深入人心,人們開始謀求通過各種有效的理財方式進行投資,以獲得額外的增值收入,這使得各大商業銀行開始將個人理財業務作為銀行中業務的主要利潤增值點,同時成為了各大商業銀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認知到這一點,認真冷靜分析個人理財業務在國內外發展的經驗以及教訓,培養該方面的先進人才,以提高銀行在個人理財業務方面的競爭力。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對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發展研究目的和意義進行闡述,同時對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了分析,並將寫作思路和文獻綜述進行了詳盡的說明。
第二章是對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相關概念和理論基礎進行簡單的敘述,以便於人們更好地了解什麼是個人金融理財業務。
第三章是中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由此剖析中國商業銀行應如何發展,而提出戰略性策略。
第四章則是以建設銀行為例,分析建設銀行目前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以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是對第四章所提出的建設銀行發展現狀存在問題的一個針對性發展策略和改革建議,旨在通過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營銷體系、人才吸納、分業經營體制改革以及服務系統方面的完善來實現中國建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更好地發展。
第六章是對全文的總結和展望,希望通過本文能夠給商業銀行方面的個人金融理財業務一些建設性意見,同時與相關論文進行交流,取長補短
②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不可不知的1000個理財常識的目錄
第一章提升理財能力
理財改變生活
理財抵禦風險
理財積累幸福
理財是一種習慣
早理財早受益
越沒錢越要理財
年輕人要學理財
人人都能理財
理財先要理心
理財需統籌規劃
理財不是投機
擺脫「羊群效應
不迷信依賴專家
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理財的四個層次
理財重在計劃性
人生階段理財經
理財的三個步驟
「月光族」理財之道
職場新人理財秘訣
提升個人理財能力
教孩子學會理財
第二章生活省錢妙招
理財從省錢開始
別走進省錢誤區
在預算之內生活
作好家庭預算
預算要寬緊適度
預算要分類明確
降低生活需求
過有節制的生活
日常消費巧省錢
省錢先省水
煤氣費可以這樣省
照明節電好方法
電視機省電竅門
微波爐省電秘訣
電飯鍋省電妙招
空調這樣用最省電
冰箱省電技巧
熱水器省電方法
洗衣機如何省電
如何節省上網費
手機話費節省方法
巧用銀行卡省錢
用車省錢之道
用車如何省油
給車加油也有竅門
科學合理維修愛車
定時更換濾清器
不要長時間原地熱車
進口輪胎不一定適用
防凍液兩年換一次
車險省錢之道
停車省錢要動腦
怎樣刷卡最省錢
網上購物怎樣省錢
育兒用品省錢妙招
買衣服省錢妙招
看病省錢有方法
做個精明消費者
第三章儲蓄生財竅門
儲蓄有哪些種類
儲蓄期限如何算
儲蓄利息的計算
什麼是存款准備金
郵政儲蓄的好處
儲蓄沒有意義嗎
樹立正確儲蓄觀
養成存錢的習慣
儲蓄成功資本
儲蓄要講方法
用活存款收益高
存錢的優選法
金字塔儲蓄法
12張存單法
遞進式儲蓄法
利滾利儲蓄法
財產折舊儲蓄法
7天高收益儲蓄法
約定自動轉存
提前支取的選擇
巧用通知存款
存期越長越好嗎
存款不宜過於集中
存單加密碼就安全嗎
自動轉存的存單要保管好
掛失了存款會被人冒領嗎
加息後怎樣轉存最劃算
加息後理財產品宜選短期
加息後選份利率聯動保險
加息後考慮購買信託產品
加息後手中美元盡快結匯
教育投資要早打算
教育儲蓄好處多
教育儲蓄的技巧
第四章保險理財學堂
理財別忘了保險
保險是理財好工具
買保險轉移風險
存錢,更要買保險
買保險重在保障
買保險大人優先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社保商保不能少
社會養老保險
不能光靠社保養老
自由職業者如何參加社保
離職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多層次的養老規劃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五大關鍵
商業養老保險注意事項
社會醫療保險
社會失業保險
社會生育保險
人身保險保什麼
什麼是生存保險
什麼是死亡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
什麼是年金保險
個人養老金保險
定期年金保險
聯合年金保險
變額年金保險
可以為哪些人投保人身保險
什麼是保險受益人
如何指定保險受益人
怎樣變更受益人
變更受益人為何不生效
意外傷害保險
別忘購買意外保險
意外險的責任免除
健康保險雙重保障
商業醫療保險
選擇適合自己的健康險
不要忽視商業醫療保險
購買商業醫保注意事項
醫療費用保險不能重復理賠
購買人身保險學問大
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產保險的誤區
買保險的原則
年齡與險種的選擇
購買少兒險注意事項
如何正確地投保
被保險人享有的知情權
如何制訂保險計劃
如何選擇購買方式
如何簽訂購買合同
四步看穿保險合同
別忘了保證續保
利用保單的特殊功能
保險代理人離開了怎麼辦
發生保險事故怎麼辦
發生保險事故要及時報案
如何收集理賠材料
理賠有哪些環節
保險理賠要素
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如何應對理賠難
第五章債券投資智慧
穩妥理財買債券
認識債券大家族
債券有哪些交易方式
適當配置債券品種
買債券宜選擇短期
買債券要提高流通性
買債券要注重關聯性
買債券要利用專業性
影響債券價格波動因素
投資國債先熟悉規則
憑證式國債投資策略
無記名國債投資策略
記賬式國債投資策略
國債的三種投資方法
國債投資講究組合
如何提高購買命中率
個人不宜買特別國債
國債開戶和交易流程
企業債,理財新選擇
如何買賣企業債券
企業債不宜短炒
可轉債,投資投機兩相宜
個人如何投資可轉債
可轉債套利操作策略
如何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
第六章基金買賣技巧
穩健投資買基金
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什麼是封閉式基金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
什麼是成長型基金
什麼是收益型基金
什麼是股票型基金
什麼是債券型基金
什麼是貨幣市場基金
什麼是主動型基金
什麼是被動型基金
什麼是ETF
什麼是LOF
開基和封基比較
指數型基金和主動型基金比較
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
投資前的准備工作
怎樣挑選基金
基金的銷售渠道
基金購買方式的選擇
基金凈值與投資盈虧
累計凈值與基金業績
前端收費和後端收費
買新基金還是老基金
如何節省認購和贖回費
基金贖回時間限制與應對
申購和贖回時機選擇
基金不宜頻繁買賣
基金排名僅作參考
基金越便宜越好嗎
分紅多的基金好嗎
熊市的應對策略
牛市的投資組合
盤整行情的投資策略
中級調整的投資策略
專業化操作保證盈利
第七章股票操作秘笈
態度決定投資輸贏
人市前的知識准備
人市前的心理准備
人市前的資金准備
股票交易如何開戶
如何進行交易
如何認購新股
如何確認是否中簽
新股申購不收手續費
打新股的技巧
分紅送股與配股
什麼是資本利得
市盈率分析指標
市凈率分析指標
買股票看企業管理水平
買股票看企業產品
買股票看企業財務
財務報表簡閱法
買股票看市場潛力
買股票看收益增長
……
④ 個人理財的目錄
第一篇個人理財入門
導論為什麼要學習個人理財
第一節我們面臨的財務問題
一、高昂的教育、住房和醫療支出
二、日益突出的養老問題
三、不斷上升的生活成本
四、就業的不穩定
第二節財務問題的解決
一、高收入不能解決所有財務問題
二、只有學習理財才能解決財務問題
第一章個人理財概述
第一節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
一、理財觀念的差異
二、財富的衡量
三、現金流象限
四、個人理財目的
第二節個人理財定義及內容
一、個人理財定義
二、個人理財內容
第二章個人財務會計管理
第一節基本原則和概念
一、資產和負債
二、收入和開支
三、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二節個人財務報表的編制
一、對個人資產、負債、收入、開支進行分類
二、記賬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
四、編制損益表
第三節個人財務報表的使用
一、幫助分析財務狀況
二、預算
第三章個人現金及信貸管理
第一節個人現金管理
一、現金用途和需求量
二、現金類資產的特點
三、現金持有方式
第二節信貸管理
一、管理原則
二、信用卡貸款
三、投資貸款
第四章個人風險管理和保險運用
第一節個人風險管理
一、風險含義
二、風險管理
第二節保險運用
一、保險的基本知識
二、個人保險種類
三、人壽保險規劃
第五章個人稅務籌劃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知識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納稅辦法
六、個人應納稅額計算
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避稅
二、利用減少應稅所得避稅
三、降低稅率
第三節個人各種收入的稅收籌劃
一、兼有薪金和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二、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三、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四、個人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第二篇個人投資理財
第六章個人投資基本知識
第一節投資概述
一、投資的概念
二、投資的基本特徵
三、投資的基本原則
四、投資者的6個等級
五、投資工具
第二節投資回報度量
一、度量期
二、貨幣時間價值
三、收益
四、投資收益率
第七章個人證券投資理財
第一節證券投資基礎
一、證券投資基礎知識
二、股票投資理財
三、債券投資理財
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理財
五、金融衍生工具理財
第二節證券交易操作
一、證券交易流程
二、證券交易規則
三、證券投資分析軟體
第三節證券投資分析
一、證券投資分析概述
二、基本分析
三、技術分析
四、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方法
第八章個人實物投資理財
第一節房產投資
一、房產投資的優勢和劣勢
二、房產投資案例分析
第二節黃金投資理財
一、黃金投資品種
二、黃金交易
三、黃金投資
第三節郵票投資理財
一、郵票的歷史和種類
二、郵品投資決策
三、郵品的保護和鑒別
第四節其他實物理財
一、珠寶投資理財
二、藝術品投資理財
三、古玩投資理財
第三篇個人理財規劃
第九章個人居住規劃
第一節個人居住規劃
一、居住規劃流程
二、購房規劃的重要性
三、購房與租房決策
四、購房規劃
第二節住房抵押貸款規劃
一、住房抵押貸款種類
二、住房抵押貸款計算_
三、新型房貸
第十章子女教育投資規劃
第一節子女教育規劃概述
一、子女教育規劃的概念和種類
第十一章個人退休規劃
第十二章個人綜合理財規劃
附錄A商業貸款利率表
附錄B公積金貸款利率表
附錄C復利系數表
附錄D各章案例索引
附錄E參考文獻
⑤ 理財規劃有了國際標準是那一年
理財規劃其實並不僅僅是投資規劃,大家往往會認為就是個人理財規劃(PFP)。而事實上,投資規劃只是綜合理財規劃所包含的眾多領域中的一種,盡管許多客戶常常會把這二者等同起來。
希財網
向客戶傳授這些知識非常重要,只有這樣,他們才能了解理財規劃是涉及多個領域的,並且每個領域在綜合客戶需求與擔憂(使其彼此緊密聯系)的過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比較客戶的短/長期目標和目前的財務狀況時,使用綜合方法是唯一的途徑。
一、個人理財規劃定義
確定一個人能否以及如何通過正確管理其財物資源實現人生目標的過程,就叫做個人理財規劃。它是完整、協調的理財計劃的制訂和執行過程,其目的是實現整體理財規劃目標。
如前面第三章所述,理財規劃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種產品。它可能對某種產品進行推薦,但理財規劃師並不是單純執行命令,他要幫助人們制定一個完整、綜合的計劃,以解決客戶的所有擔憂,從而實現其理財目標。
⑥ 高分求個人理財計算題的詳細演算法
計算公式:8%/(1+y)+8%/(1+y)(1+y)+8%/(1+y)(1+y)(1+y)+8%/(1+y)(1+y)(1+y)(1+y)+100/(1+y)(1+y)(1+y)(1+y)=95
最後計算得出答案D: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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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個人理財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個人理財概述 1
第一節 個人理財的基本內容 3
一、個人理財的定義 3
二、個人理財規劃的基本內容 4
三、個人理財規劃的基本流程 9
第二節 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與現狀 10
一、個人理財業務在美國的
發展與現狀 10
二、香港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的
發展與現狀 13
三、我國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的
發展與現狀 16
第三節 理財規劃師及其資格認證 18
一、注冊金融策劃師(CFP)及其
資格認證 18
二、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及其
資格認證 19
三、中國香港注冊財務策劃師(RFP)
及其資格認證 19
四、特許財富管理師(CWM)及其
資格認證 19
五、國家理財規劃師及其資格認證 20
本章小結 21
思考題 21
第二章 個人理財的基礎知識 25
第一節 生命周期理論 26
一、生命周期理論的主要內容 27
二、生命周期理論在個人理財方面的
運用 28
第二節 貨幣的時間價值 31
一、貨幣時間價值的基礎知識 31
二、年金 33
第三節 客戶的風險屬性 37
一、影響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 37
二、客戶風險偏好的分類及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43
本章小結 50
思考題 50
第三章 個人理財規劃 53
第一節 客戶信息的收集與整理 54
一、收集客戶信息 54
二、有效溝通的技巧 57
第二節 客戶財務狀況分析 66
一、個人/家庭財務報表與企業財務
報表的區別 66
二、個人/家庭資產負債表的編制 67
三、個人/家庭損益表的編制 75
第三節 客戶理財需求和目標分析 79
一、客戶理財需求的內容 80
二、客戶理財目標的種類 81
三、客戶理財目標的制定 82
第四節客戶理財規劃 85
一、現金、消費和債務管理規劃 86
二、風險管理和保險規劃 88
三、投資規劃 90
四、稅收規劃 92
五、人生事件規劃 93
第五節 執行和監控客戶理財規則書 94
一、准確性原則 94
二、有效性原則 94
三、及時性原則 95
本章小結 95
思考題 96
第四章 個人儲蓄與消費信貸計劃 99
第一節 儲蓄概述 100
一、儲蓄的含義 100
二、儲蓄的意義 101
三、儲蓄的特點 101
四、我國儲蓄政策與原則 102
五、個人儲蓄計劃的原則 102
第二節 儲蓄的類型 103
一、儲蓄的種類 103
二、儲蓄利息的計算 110
第三節 儲蓄的策略 112
一、儲蓄理財的指導思想 112
二、儲蓄存款的技巧 112
三、家庭儲蓄策略 114
第四節 消費信貸概述 115
一、消費信貸的含義 116
二、消費信貸的特點 116
三、消費信貸的分類 116
四、消費信貸的作用 118
第五節 消費信貸的主要類型 118
一、封閉式信貸 118
二、開放式信貸 121
第六節 消費信貸的策略 125
一、消費信貸的原則 125
二、消費信貸的策略 126
本章小結 127
思考題 128
第五章 個人風險管理與保險計劃 129
第一節 風險與可保風險 130
一、風險 130
二、風險因素、風險事故、
風險損失 131
三、風險頻率、風險程度、
風險成本 132
四、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 133
五、風險管理 133
六、可保風險 134
第二節 保險的功能及類型概述 139
一、保險的功能 139
二、保險的類型 141
第三節 個人保險規劃的制定 146
一、個人風險的基本形式 146
二、個人保險規劃的基本原則 148
三、個人保險規劃的基本方法 149
本章小結 153
思考題 154
第六章 股票投資計劃 157
第一節 股票概述 158
一、股票的含義和特徵 158
二、股票分類 160
三、股票的價值和價格 163
四、股票的投資收益 165
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和流通 166
一、股票的發行 166
二、股票的流通 170
第三節 股票投資分析 175
一、基本分析法 176
二、技術分析法 180
三、股票投資的策略 185
本章小結 190
思考題 190
第七章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計劃 193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194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產生與發展 195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及特點 197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作用 198
四、證券投資基金與股票、
債券的區別 199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類型、發行與
上市交易 201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 201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方式 207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交易 208
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策略 212
一、購買基金要有持久作戰的
長期投資策略 213
二、購買基金要選擇好適合自己的
基金資產組合 213
三、不同類型基金的投資策略
選擇 216
四、購買開放式基金及封閉式
基金應採取的投資策略 217
五、其他的投資策略 217
本章小結 217
思考題 218
第八章 債券投資計劃 221
第一節 債券概述 222
一、債券的含義 222
二、債券和股票的比較 222
三、債券的基本要素 223
四、債券的特徵 224
五、債券的種類 225
第二節 債券發行與交易 228
一、債券的發行 228
二、債券的交易 230
第三節 債券收益與價格 232
一、影響債券收益率的因素 232
二、債券收益率的計算 233
三、債券定價 235
四、影響債券價格的主要因素 235
五、債券投資的風險 237
第四節 債券投資策略 239
一、債券投資的一般原則 239
二、債券投資應考慮的主要問題 240
三、債券投資策略 240
本章小結 244
思考題 245
第九章 房地產投資計劃 247
第一節 房地產概述 248
一、房地產的基本含義 248
二、房地產的特性 249
三、房地產投資的方式 251
四、房地產投資的風險 252
第二節 房地產價格的構成及影響因素 254
一、房地產價格的構成 254
二、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因素 256
第三節 房地產投資規劃 259
一、房地產投資規劃的重要性 259
二、房地產投資規劃的流程 260
三、租房與購房決策 261
四、購房規劃 264
本章小結 267
思考題 268
第十章 外匯與黃金投資計劃 271
第一節 外匯投資 272
一、外匯與外匯市場 272
二、外匯交易及影響因素 274
三、我國的個人外匯理財業務及
創新 277
第二節 黃金投資 279
一、黃金與黃金市場 279
二、黃金理財方式 282
第三節 收藏品投資 283
一、收藏品及分類 283
二、收藏市場的變化趨勢 284
三、收藏品理財策略 286
本章小結 287
思考題 288
第十一章 個人稅收規劃 291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知識 292
一、納稅人 292
二、征稅范圍 292
三、計稅依據 294
四、稅率 296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298
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301
第二節 個人稅收規劃的原則與方法 303
一、個人稅收規劃的原則 303
二、個人稅收規劃的基本方法 304
第三節 個人稅收規劃實務 307
一、納稅人身份設計規劃 307
二、從征稅范圍角度規劃 310
三、從計稅依據角度規劃 311
四、稅率規劃 318
五、推遲納稅時間 319
六、稅收優惠利用 320
本章小結 321
思考題 321
第十二章 人生事件規劃 325
第一節 教育投資規劃 326
一、教育投資規劃概述 326
二、教育投資規劃的技術 329
三、教育投資規劃工具 332
第二節 退休規劃 335
一、退休規劃的基礎知識 335
二、養老保險 340
三、個人退休規劃的流程 344
第三節 遺產規劃 354
一、遺產和遺產制度的基本知識 355
二、遺產規劃的基本方法 356
本章小結 361
思考題 361
參考文獻 363
⑧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什麼向經營機構
對於普通投資者想成為專業投資者,首先得向證券類協會報名考證,通過後備案相關事項才有執業性的專業者。
一級投資人:持有標的股票時,可進行備兌開倉(賣認購期權);
二級投資人:在一級投資人的交易許可權基礎上進行權利倉增減的許可權,即可進行買入開倉與賣出平倉;
三級投資人:在二級投資人的交易許可權基礎上增加可持有義務頭寸的許可權,允許進行賣出開倉和買入平倉。
第一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陸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陸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二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一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進行核查。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採取見證開戶、中國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於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一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並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許可權。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三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列印成績單並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准、程序和要求,並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具有一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十八條 具有二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十九條 具有三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許可權,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一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許可權。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許可權,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中國、電子郵件、中國絡、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許可權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就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許可權對客戶進行提示,並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並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許可權的分級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託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許可權的交易委託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許可權分級結果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並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中國站及營業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並持續利用櫃台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中國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中國站期權投教專區的鏈接,並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中國站、櫃台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⑨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