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船舶已掛靠船務公司,名義上已享有對船舶進行管理的權力。如以船務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保單上被保險人一欄寫著船務公司的名字)那麼應賠付至船務公司。
2、如船務公司同意支付至船舶所有人,也可在船務公司授權同意後直接支付至船舶船東的賬號。(以船舶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准)
3、以上兩點適用於船隻無貸款的情況。如船舶在銀行有貸款,一般保單會被銀行要求補充「第一受益人」則第一順位收取理賠賠款方應為受益銀行。受益銀行簽章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支付至船務公司或者船東。
Ⅱ 如何開展國際航行船舶 安全風險評估
天津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積極拓展信息化應用廣度和深度,針對口岸船舶管控工作實際,於3月1日推出了「國際航行船舶安全風險評估辦法」。
記者從南疆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了解到,實施國際航行船舶安全風險評估是天津邊檢總站針對海港口岸特點,加強邊檢機關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推進海港勤務模式改革工作的重要舉措。該系統根據輸入的船舶情況,自動完成對出入境船舶風險等級的評估,為調整執勤監管模式提供了科學依據。構建的船舶風險等級情況信息庫,既可進行綜合查詢,又保存了船舶的重要資料。
針對邊檢工作的現實需求,該系統主要以網上報檢導出的數據為依據,涵蓋了船舶自身風險因素、船舶代理風險因素、港區泊位風險因素、天氣風險因素等比對項目,並以此對進入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船員實施風險等級自動評估。按風險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二、三、四」四級,檢查人員依據系統評估結果做出相應警力部署,合理調配警力,依據風險系數,對船舶採取不同的服務和管控措施,確保船舶在港安全,營造了良好的口岸秩序。
Ⅲ 船舶保險的特點介紹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 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 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 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 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船舶保險索賠指南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盡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Ⅳ 風險、風險管理和保險三者之間的關系
風險管理與保險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人類處置風險的強有力手段。
(一)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
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與條件,並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但是,保險不是唯一的處置風險的辦法,更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從這一點上看,風險管理所管理的風險要比保險的范圍廣泛得多,其處理風險得手段也比較保險多。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它著眼於可保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防預、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後的補償等綜合治理。盡管在處置風險手段上存在這些區別,但它們所管理的共同對象都是風險。
(二)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1.風險管理源於保險。從風險管理的歷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統理論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就是保險。在風險管理理論形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主要通過保險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和個人的風險。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風險管理在美國興起,到20世紀80年代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性風險管理運動,保險一直是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並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險位風險管理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科學資料。由於保險起步早,業務范圍廣泛,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識別風險、預測與估價風險和防災防損的經驗和技術資料。掌握了許多風險發生的規律,制定了大量的預防和控制風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風向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公司是專門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樣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一個卓越的保險公司並不是通過提高保險費率、惜賠等方法來增加利潤的。它是通過承保大量的同質風險,通過自身防災防損等管理活動,力求降低賠付率,從而獲得預期的利潤的。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擁有並運用風險管理技術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水平的風險管理服務,是除展業、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之外最為重要的一環。
(三)保險業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除了不斷探索風險的內在規律,積極組織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之外,保險業還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類風險發生變化特點的風險管理技術隊伍。他們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直接保險業務之外,還從事有效的防災防損工作,使大量的社會財富免遭損失。保險公司還通過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宣傳,培養國民的風險意識,提高社會的防災水平。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更多的是通過承保其他風險管理手段所無法處置的巨大風險,來為社會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所以,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Ⅳ 1986船舶保險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的海上保險市場普遍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貨運保險條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險條款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它們都承保海盜風險,具體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
另外,我國人保1981年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並不承保海盜險。要投保海盜險,則需要另外投保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其中關於承保海盜風險的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
……」
同樣,我國的保險條款中雖然有關於承保海盜風險的規定,但是它們也都沒有對「海盜行為」作出明確的定義。
所以沒有已獲得保險賠付的案例
Ⅵ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關於不適航是如何規定的
被保險船舶不適航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規定,船舶的不適航主要包括:
(1)配備的船長和船員不合格。包括船長沒有相應的船長資格證書,船員的數量不充足等。
(2)船舶的裝備不妥。表現在船舶平時沒有做好定期維修保養工作,致使船體和機器設備不良,導航儀器及設備不齊全,並對航程所必需的供應品准備不足等。
(3)貨物配備不當。一方面是指貨物的裝載沒有按照船舶種類和型號的要求進行配載,另一方面是指沒有按照貨物的特性或先後卸貨的秩序進行配載。
對於被保險船舶適航的問題,根據海上運輸的復雜性,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開航前或開航時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事實為前提條件。所謂知道或應該知道是指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按慣例應該知道船舶在開航時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是否具備適航事實。例如,在船舶開航時,船東知道船長突然生病,離船治療,便命令大副代理行使船長的責任,同意開航;又如,船舶機械設備每年應進行一次常規檢查,但因船東疏忽造成漏檢,導致船機設備出現毛病,構成不適航的事實。
如果被保險人在開航前或開航時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被保險船舶的不適航的情況,並致使船舶發生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船舶保險的被保險人一般是指船東或經營船舶航運的輪船公司。包括對船舶實際上擁有調動權和使用權的法人代表。船東代表主要是指行使船東權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權調度船舶的部門。船長和船員不是船東,也不是船東的代表。
被保險人對船舶保養不及時造成船舶損壞
被保險人恪盡職守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和修理,保險人不予負責。因為必然的和可以預料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風險之列,同時正常的維修和費用開支是被保險人應盡的職責。
Ⅶ 船舶保險有哪些特點簡介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
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
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
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
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雙十一我就要福利、要健康
雙11活動時間:11.9-11.15
產品:平安e生保PLUS
600萬醫療保障
0-60歲都可投保
低至0.4/天元起
e生保PLUS開放到65周歲投保11.11-11.15(300份售完即止)
活動獎勵:
1)同一投保用戶超500元,即可獲體檢卡服務
2)用戶(新)綁卡可領100元話費
Ⅷ 船舶保險條款 平安 86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
Ⅸ 船舶保險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很多人為自己的運輸船購買了船舶保險來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險後理賠卻遭遇了糾紛,那麼船舶保險的索賠和理賠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險的索賠時效為兩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兩年內被保險人不能提供索賠單證又沒有採取各種方式(向法院起訴或經保險人同意延長時效等)展延索賠期,保險人在索賠時效屆滿後不予任何賠償。
2、全損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視為實際全損,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
(3)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損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賠償。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3、部分損失
(1)對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換舊均不扣減。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和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於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4、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傭金或費用,保險人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5、凡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保險單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佔的比例計算。
6、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保險人予以負責。本款也稱「姊妹船」條款。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進行船舶保險的索賠和理賠時,要根據船舶的實際損失情況來定,並及時進行理賠申請,確保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Ⅹ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的規定,我國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的險別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兩者的保險責任范圍存在一定的差別。 全損險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
(1)海上風險。海上風險是指由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構成的海上災難。包括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自然災害,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觸碰任何固定(包括浮水)或浮動物體及其他物體等意外事故。
(2)火災和爆炸。按傳統的海上風險理解,火災和爆炸與海洋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將其單獨列為一項保險責任。
(3)來自海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由於倫敦保險市場將暴力盜竊、海盜風險都列為海上風險承保。我國條款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不再將這項風險劃為兵盜險或戰爭險責任范圍。
(4)拋棄貨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海難,為了船舶的安全,船長下令將船上裝載的貨物拋棄時,可能引起火災、爆炸,造成船舶全部損失;或是因拋棄貨物造成共同海損時,應由船方分攤損失;或是在拋棄貨物後,船舶由於重心轉移而使船身斷裂所造成的損失。
(5)核裝置或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核裝置或反應堆是指船舶航行所使用的非軍事用的核動力。這是為了適應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擴展承保的一項風險。
(6)船員疏忽或過失所致的損失。這一條款稱為疏忽條款。即由於不可預料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具體內容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船舶一切險除承保全損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致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外,還負責因下列風險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損失,以及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但承保的風險是相同的。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如下:
(1)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包括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保險人對全部損失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並且不扣除免賠額。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船舶由於遭受保險風險而造成的不屬於全部損失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負責船舶的部分損失。如果船舶在保險期限內連續發生兩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損失,只要每次損失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限度,保險人仍予負責賠償,不過在賠付時都應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
(3)碰撞責任。保險人負責被保險船舶因碰撞所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被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救助費用、被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產生的責任或費用。但保險人對碰撞所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清除障礙物或殘骸、殘貨、其他物品和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延遲損失或間接費用,不予負責賠償。
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擴展承保的責任,我國船舶保險碰撞責任的賠償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按照國際慣例,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隊的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需承擔責任時,應視同為第三方船舶一樣,由保險人予以負責。
(4)共同海損和救助。船舶一切險條款明確規定,如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損失,被保險人可獲得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5)施救費用。我國船舶一切險條款規定,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在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施救費用是一種單獨費用。因此,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不受船舶本身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和救助費用等賠償金額的限制,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如果船舶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金額,施救費用要按比例賠償。
(6)其他費用。首先,由於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過失造成被保險船舶受損,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對第三者提出訴訟或抗辯引起的法律訴訟費用,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次,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進行檢驗、查勘等合理費用,包括船舶擱淺後檢驗船底的費用,也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