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養老保險欠費怎麼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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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講的利息實際上就是滯納金的意思.按照他們針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可以得到答案: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本年記賬利率×1/12,這其中∑就是2008年個人賬戶應交的基數.
還是舉和例子來說明:您在06年購買了社保,一直正常繳費到08年3月,08年4月份您離開公司,公司也就不承擔為您交納20%社保的責任,在此期間您自己也一直沒有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到08年11月份您突然想起要交納費用,此時您的身份已是"靈活就業人員",到銀行或者社區續交時,他們就按照上面公式,除正常要交的費用外,再補交"利息".4月到11月中間共空7個月的"利息",假設每月應交100元,那麼7個月下來的記賬額就是700元,按利率3.21%算,利息=100X[700X(12-7+1)]X3.21%X1/12=749元.也就是說:從08年4月未交到08年11月,您如果要想續保,按假定100元一月算,續交費用是700元,利息是749元,總計是1449元(和國家規定的滯納金費用收取標准:千分之二每日復利差不多).
㈡ 個人社保金欠費利息怎麼算
個人社保金欠費利息的計算: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賬,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第18條規定,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繼續計息。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㈢ 欠繳保險費的後果
寬限期條款: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60天)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保費自動墊繳條款: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單,在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保單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余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
復效條款:如果保險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並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保險單便會失效即中止。另外對於萬能壽險,如果保單沒有足夠的現金價值來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費用成本,保單也會失效。但保險單的中止不同於保險單的終止,中止的保險單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效。壽險合同復效的程序 (1)須自保險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內提出申請,並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為定期壽險;(2)保險人一般要求被保險人須符合可保條件或提供可保性證明以防範逆選擇;(3)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4)必須補繳失效期間所欠繳的保險費和利息,扣除應分配的紅利,並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
所以總體來說,保險金到期未交首先會按照約定用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如果仍不交,那麼寬限60天,60天後保單失效,那麼在兩年內你可以申請恢復效力但要補交保費及利息。兩年後,保險合同完全失效。
㈣ 欠繳養老保險個人利息
個人社保金欠費利息的計算: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賬,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第18條規定,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繼續計息。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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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欠繳社會保險費 利息,滯納金按什麼標准收取
你只是申報,銀行沒有錢,社保劃不了賬,你們等於沒有繳納保險金,肯定要罰款的,根據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錄音、拍攝或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