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的概念是什麼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⑵ 同質風險的集合體是保險風險集合與分散的前提條件之一。同質風險的含義是
同質風險 所謂風險單位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 如果風險為不同質的風險,那麼損失發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風險也就無法進行統一集合與分散。
⑶ 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哪些前提條件
風險的大量性和風險的同質性
[解析]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①風險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條件;②風險的同質性,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
⑷ 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保險的過程,一方面是風險集合的過程,另一方面
風險轉移的過程。
保險就是將個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⑸ 風險標和保險標
風險是指某種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
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因約定風險事故所致經濟損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經濟需要進行補償或給付的行為。
⑹ 保險出單四要素分別有哪些
(1)特定風險事故的存在。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客觀存在而產生的,無風險則無保險。就一具體險種而言,總是為相應的風險所設立的,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約定某種風險事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風險事故具有偶然性,這種偶然性著重表現為:風險事故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的時時間不確定,發生的結果不確定。
(2)補償損失,安定生活。這是保險的目的。就整個保險業而言,應以安定經濟生活為最終目標,但就具體保險合同而言,則以損失補償為主要功能。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以是否適合於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為准。
(3)集合眾多的風險單位。如果將眾多面臨同樣風險的同質風險單位集合起來,就能比較准確地預測風險事故,從而降低風險的代價。保險正是根據這一原理展開的。集合風險單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集合,即在一定的范圍內,面臨同樣風險的經濟單位,為共同的利益,建立互助團體。另一種方法是問接集合。這是由第三者作為保險經營的主體,吸收面臨特定風險的經濟單位,通過購買保險單將其所面臨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再將集中的風險損失分散給各個獨立的經濟單位。
(4)保費負擔,公平合理。保險費是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所應支付的代價,這種費用必須與所轉移的風險相一致。顯然,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限額——保險金額有關,保險金額越高,則保費越高。另一方面,保險費與風險事故損失率相應,損失率越高,則保費也越高。保險費的計算,還應該考慮風險因素的性質,將同類的風險因素進行組合。
⑺ 保險的定義
保險的定義分為狹義和廣義之分:
廣義保險
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將其概括為: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和個人,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金的形式,向少數因該風險事故發生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經濟保障的一種行為。
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是狹義的保險,即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7)保險集合具有相同風險的擴展閱讀:
保險是以合同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
⑻ 保險風險的同質性是怎樣的
如果太平洋保險只有少量保險標的,就無所謂集合和分散,損失發生的概率也難以測定,大數法則更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
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的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如果風險為不同質風險,則發生損失的概率不相同,風險也就無法進行統一的集合與分散,此外不同質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和幅度有差異,若進行統一的集合與分散,則會導致保險財務的不穩定性。
太平洋人壽保險費率的釐定
保險在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釐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保險商品的交換行為是一種經濟行為,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釐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公平性原則
一方面,公平性原則要求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對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應與其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是相適應的。
網上辦理車險的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針對某險種的平均費率而言的。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不應在抵補保險賠付或給付以及有關的營業費用後,獲得過高的營業利潤,即要求保險人不能為獲得非正常經營性利潤而制定高費率。
適度性原則
如果保險費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就會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不利於保險業務的發展;如果保險費率偏低,就會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最終也將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費率是否適度應當是就保險整體業務而言的。
⑼ 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的前提條件是多數人的風險和( )風險。
同質。 (大量同質風險是保險集合與分散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