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精神病史能買保險嗎
這個要看被保險人的條件是否符合購買險種的實際要求
購買任何保險(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合同都會對於被保險標的(人,動物或財產或其他等)有明確的個體要求,這個要求是會被寫在投保提示和保險合同內的
如果需要購買的險種對於精神疾病史沒有要求,或者有一定要求但被保險人滿足該要求的,則可以購買相應保險,反之,如果保險條款禁止精神疾病患者(含既往病史)購買的,則不可以購買。
在購買保險之前,應當詢問保險公司,必要時可以錄音或者其他方式留存信息,當然,要如實將自己的病史告知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如保險公司已經知曉被保險人既往病史,並同意其投保的,則保險合同有效,後面保險公司不得已既往病史為由拒賠。
以上是以被保險人為精神疾病既往病史患者而回答的,下面則是以精神疾病既往病史患者作為投保人進行回答。
依據法律規定,精神疾病患者也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兩種,其中,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做出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其監護人有權依據相關權力宣布行為無效,如患者發病時購買了一些保險產品,其監護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在意識清醒且未發病時做出的民事行為,屬於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貳』 精神病人能買什麼保險
有精神病的人群是不可以購買商業保險的,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可以購買社會居民醫保或新農合。
有殘疾證的人群購買商業保險會具體情況來定。如果是輕度殘疾投保商業保險較為容易,普通的意外險、人壽保險都可以購買。如果是重度殘疾,還需要經過保險公司核保評估。但一些養老保險、儲蓄性保險等風險程度比較低的保險,殘疾人還是可以購買的。
殘疾人在投保時,填寫一份《殘疾問卷》,盡可能提供殘疾證明。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會要求面見被保險人,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額外的體檢和相應的體檢項目,以確定可投保的險種及保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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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購買保險的條件都有哪些限制精神病患者可以購買嗎
一、有一些醫療類型的保險,他會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說你本身身體條件比較差,出現過一系列疾病,那麼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拒保。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5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比如說,他們的精神疾病有可能進行自我傷害或者是他人傷害,一旦這樣的情況發生,那麼保險公司賠付的幾率將會變大。同樣會引起一系列刑事事件的發生,讓人不免會猜想其中發生事件的動機。
『肆』 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購買哪些保險
精神病患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不能購買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
當然,可以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對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其次,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這里的意思是在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I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 再次,如果您在購買完人身保險之後,在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保險合同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變化而失效。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以後患精神病自殺的,不適用《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已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後才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具體做法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
『伍』 精神病人為什麼不能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劉女士來到保險公司,要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買人壽保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核查後告訴劉女士不能為自己的兒子買人身保險。對此劉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麼,下面我們就向您介紹一下人身保險合同中有關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關於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當然,您完全可以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對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這里的意思是在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I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再次,如果您在購買完人身保險之後,在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保險合同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變化而失效。因為,這種變化屬於意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事實在保險事故范圍內,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保險金。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以後患精神病自殺的,不適用《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已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後才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具體做法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而自殺的,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我國《保險法》第66條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自殺,或者在早已經打算自殺的情況之下,購買保險,為自己的親人賺取保險金。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只有是故意時,保險公司才不賠保險金。而被保險人在患精神病之後自殺的,顯然自殺行為不足出於故意,而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所以,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面自殺的,不論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都應當賠付保險金。
『陸』 精神病人能否買保險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