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老賴的司法判決下來了,但是老賴拒不執行,法院會採取什麼措施
1、成為被執行的違約行為。
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實踐中,部分法院有一些強制措施,如在APP上標注老賴號、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拍賣遺囑執行人手機號、執行遺囑執行人養老金、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限制網上支付工具、支付寶、芝麻信用等授信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相信對被執行人的措施將會更加嚴格和有效。
B.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申請書和擔保材料,擔保材料一般包括擔保書和財產證明,比如房產證、銀行存摺、車輛行駛證等,且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不低於申請保全的金額,擔保財產可以是申請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准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C. 老賴拖家帶口跑了。法院要求債權人尋找老賴,身份線索。找得到嗎
這個不要求
是希望提供協助
實事求是地說,法院是經費和人員是有限的
而案件是沒完沒了的
所以有的事情當事人需要配合辦理
至於說
老賴
去哪了,用下心是可以找到的
如果本人確實沒有這個能力,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委託律師幫下忙
但是要找靠譜的
D. 為何說朋友圈「精準曝光」切中治老賴痛點
據報道,11月9日,三門峽市陝州區法院利用微信朋友圈可以投放廣告的功能,將首批19名拒執「老賴」的信息,推送到三門峽市轄區十萬名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內。這是當地法院系統首家採用此種方式曝光「老賴」。
境下,涉事法院與時俱進——既然當下很多人機不離手、刷朋友圈成習,那就通過覆蓋本地網民的朋友圈廣告,曝光本地老賴信息。這擊中了以往曝光老賴途徑有限、效果不佳的痛點,增強了當地老賴信息被當地人獲知的幾率,有利於對老賴本人形成有效的輿論壓力,敦促其履行還款義務。
這也不失為一種治「賴」手段創新。近年來,在構建信用社會目標的統領下,很多地方已推出了「以懲促信」的治賴大招,也頗有成效。但跟時下老賴人數之眾、耍賴底氣之足比,當下社會的整體治「賴」手段仍不足,創新仍不夠。
此前,已有多個地方採取了給「老賴」定製彩鈴的舉措。但這也帶來了部分爭議:有人認為,這種非常的「逼債」做法,會誤傷公民的通信權益,有矯枉過正之嫌;也有人認為,這能對老賴起到更好的打臉、警示效果,而電信部門也有協助執行權……這種爭議短期內或難消失。但用朋友圈廣告「精準曝光」,卻沒什麼爭議,畢竟這只是公布其信息的方式、渠道延伸。
所以,朋友圈投廣告治「賴」,可資更多地方借鑒,也為治「賴」手段創新提供了範本。
E. 平安人壽保單正在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保全申請人(債權人)通過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保證從而減少訴累的一種形式。在保險期間內,申請人因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債務人)遭受損失的,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自2013年雲南一家公司首創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平安財產保險率先在全國推廣後,已有18家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平安財險市場佔有率達90%。
從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主辦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研討會」上獲悉,全國已有700多家法院認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
(5)如何購買執行懸賞保險擴展閱讀:
福建法院引入「保全+救助」保險新機制,助力解決「訴訟難」「執行難」。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雙方結合全省法治工作實際,搭建開放性合作平台,不斷創新保險保障機制和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機制,提高案件保全率和執結率。
合作協議明確,福建法院與保險公司加強保險項目合作,創新「保全+救助」保險新機制,開展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業務,提高財產保全案件保全率,助力源頭解決執行難;開展執行救助保險業務,通過保險方式擴大司法救助資金池,加大困難群體救助力度;
開展執行懸賞保險業務,加大執行過程中查人找物力度,緩解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合作推出司法人員撫恤保險、司法賠償保險、破產管理人執業保險等,充分發揮保險在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F. 大家好,我問一下執行懸賞保險怎麼買在哪裡啊保險公司買
沒有這個險種
G. 法院判決書下來,原告申請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既然二審判決生效,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於法院採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得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首先,法院會先向被告下達履行判決通知書,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內履行判決書上的義務,逾期不履行將採取強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書期滿後被告不自動履行,那麼根據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條件,根據不同的情況法院採取不同的辦法。
如果是金錢給付,那麼法院會查詢被告人的銀行賬戶,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其工資,要向法院支付工資;可以向被告人的債務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還款義務等。
如果是行為,並且是可以代為執行的話,那麼法院可以採取代執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後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為,那麼法院會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比如,向房產部門要求不得為其辦理買賣手續等。
不過,這僅是公平情況下法院會採取的一些辦法。如果被告比較有勢力,他至少會拖,在拖的時間內把自己的財產全部轉移走,讓法院無法查找。
(7)如何購買執行懸賞保險擴展閱讀: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繳納以下標準的費用:
按照一般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會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1、一般的繳費標準是: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除了應交的執行費,申請人還需負擔以下幾項的費用:
根據具體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也需要申請人負擔。
一般地,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將會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規定期限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