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業務
一 經紀業務強勢崛起
1.中投證券的經紀業務在2005年11月份正式投入運營。
2.2006年是經紀業務的規范年,中投證券構建起「大客服、大營銷」、「集中管理、集中監控」的新型經紀業務模式,建立了健全的制度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保障了業務在穩健、規范的框架中運行。
3.2007年是經紀業務的發展年,中投證券緊緊抓住資本市場繁榮的有利契機,大力開拓市場,優化客戶服務,提升業務運營的規范化水平,市場競爭力、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4.市場份額由公司成立之初的1.39%起步,2006年達到1.86%,2007年上升到2.75%,最高單日市場份額達到了4.43%,增長速度名列各券商之首。
5.行業排名迅速提升,由公司成立之初的第十八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十三位,2007年躋身前十大券商之列,其中7月份單月排名升到第八位。
二 多渠道、多產品、多層次,營銷服務網路日趨成熟
1.分布於全國主要中心城市的74家營業部和24家服務部,12家營銷中心,實行標准化的營銷和服務,配備了先進、高效的信息通訊設備,建立了優雅、整潔的交易環境,結成了一個覆蓋面廣泛的營銷服務網路,客戶可在其中任一家營業部得到通買通賣、通存通兌的「一站式」服務。
2.作為首家全面實現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和雙幣種銀行存管的券商,中投證券已與建行、農行、工行、中行、招行、交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上海銀行、廣發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多家銀行建立起銀證合作關系,3000多名派駐銀行網點的客戶經理將為客戶提供便捷、周到的貼身服務。
3.改版後的中投證券網站將提供更為全面、更為及時、更為權威的財經資訊,強大的技術支持使得網上交易更為穩定、快捷、安全,大客戶專用交易通道使客戶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搶佔先機。
4.交易品種涵蓋A股、B股、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國債、企業債、權證以及其它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任意選擇熱鍵自助、電話自助、遠程自助、網上自助等多種委託方式。
5.中投證券具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可以滿足客戶投資三板市場的需求。
三 專業化、差異性、集中式,客戶服務平台日臻完善
1.分析師團隊精心打造的《中投金理財》系列咨詢產品,緊緊把握市場運行脈絡,以其客觀務實、專業前瞻的特色受到了投資者的廣泛好評,樹立起中投證券的咨詢服務品牌。
2.分析師團隊通過RTX廣播系統為現場客戶提供實時的市場評論,使咨詢服務更接近實戰,更具備操作性。
3.分析師團隊通過中投證券網站的專家在線欄目為非現場客戶提供一對一的疑問解答,投資者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貼身理財服務的便利和快捷。
4.分析師團隊定期為全國營業網點的客戶舉行大型現場投資報告會,並針對大客戶的特殊需求專門提供咨詢服務套餐。
5.總公司設立客戶呼叫中心,通過4006008008的全國統一電話和簡訊平台隨時為客戶的證券交易、投資提供幫助或指導。
6.在客戶細分的基礎上,推出客戶品牌賬戶、大客戶交易服務產品等創新品種,使不同層次的客戶得到差異而又完善的服務。
7.建立了高端客戶營銷服務平台,可以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從經紀、投行、研究到資產管理的一攬子專業服務,通過建立戰略聯盟等多種形式提升客戶價值和回報。
8.研究所與經紀業務聯系緊密,資深研究員涵蓋宏觀、行業、公司及基金、固定收益類產品的調研、策略報告,將通過多種渠道第一時間送到客戶手中,使客戶及時獲得有價值、有分量的信息。
四 經紀業務優勢逐步顯現
1.首家開始並全面實現保證金第三方存管,存管合作銀行最多。
2.首家推行保證金雙幣種存管。
3.首家與建行合作推出銀證名片--中投龍卡。
4.首家通過新一代集中交易系統成果鑒定,並獲得了「國際先進,國內領先」的高度評價。 金中投證券賬戶
金中投證券賬戶中投證券專業的分析師團隊為客戶提供的專業證券賬戶服務。分為「金中投金卡賬戶」、「金中投白金卡賬戶」、「金中投鑽石卡賬戶」。客戶可根據自身需求申請不同等級的證券賬戶服務。
金卡
客戶將享受到專業網上交易委託軟體、即時行情、電話、手機、營業網點櫃台等各類交易通道和帳戶查詢、基礎證券資訊信息服務及專家在線等專家服務。證券交易品種包括A、B股、基金、權證、三板、債券等所有上市交易品種。
1、交易通道服務
2、即時行情服務
3、賬戶服務
4、廣播股評服務
5、定製服務
6、營業部特色服務
7、卡類附加服務
白金卡
享有金卡所有服務的同時還享受營業部專家一對一的優質投資咨詢服務,享受由中投證券研究所及中投證券市場部分析師團隊以網路平台、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和電話咨詢方式提供的專業投資咨詢服務,強大分析團隊提供的晨會報告、行業研究、公司研究等專業研究服務及中投特色的投資資訊服務。
1、金卡服務
2、專家一對一服務
3、研究資訊服務
4、帳戶服務
5、專家在線優先服務
6、會議服務
7、、定製服務
8、廣播視頻服務
9、專家優先服務
10、營業部特色服務
11、卡類附加服務
鑽石卡
享有金卡、白金卡所有服務的基礎上,享受專為鑽石級客戶量身開發的功能強大、個性化的專屬的「卓越版」交易軟體,中投證券專業的分析師團隊提供的專業投資指導、投資管理及專家一對一綜合服務。
1、金卡所有服務
2、白金卡所有服務
3、「卓越版」交易軟體
4、大客戶專用席位
5、雙重投資指導
6、權威資訊服務
7、特定投資服務
8、會議服務
9、營業部特色服務
10、卡類附加服務
證券經紀業務
公司經紀業務圍繞「以市場開拓為核心、客戶服務為重點、規范運營為保障」的經營方針,通過積極推進銀證渠道合作、注重核心客戶開發、搭建專業化客戶服務平台、改善經營環境、完善業務管理、推動業務創新、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等一系列措施,使主要業務指標屢創新高,不僅創出公司成立以來的最好成績,而且超出了同期許多創新類券商的增長水平。經紀業務的市場份額、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得到了大幅提升,增長速度位列全國各券商之首。
2007年,公司經紀業務(股票+基金+權證)交易總金額為30,091億元,市場份額2.75%,最高單日達到4.43%,單月最高達3.51%,增長幅度名列券商第一。行業排名首次進入行業前十位,比06年上升了4個位次。營業網點部均股票基金權證交易額排名為29位,較2006年的63名上升了34位。託管客戶資產規模不斷攀升,現金和流通股資產1911億元,非流通股市值2164億元,資產總規模已達4075億元。
企業融資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
2007年我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蓬勃發展,作為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圓滿完成了榮信股份IPO項目和恆豐紙業、招商地產定向增發項目。成功實施了中國建設銀行首發A股財務顧問項目,並積極參與了多家企業融資項目,公司高素質、有競爭力的投資銀行團隊已初具規模,高水平、有創新能力的投資銀行品牌已基本確立。
固定收益業務
2007年,公司固定收益業務繼續保持穩步發展態勢,全年共完成了3家債券主承銷、8家債券副主承銷、1家財務顧問、9家債券分銷工作,累計承銷額60多億元。其中由公司擔任聯合主承銷的2007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發行額度為450億元,創單只企業債的發行規模新記錄。
結構融資業務
作為公司的創新業務之一,結構融資業務以資產證券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其他結構融資產品為主導,藉助金融市場各類工具,設計投資和融資產品,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搭建橋梁。2007年,結構融資部與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各類基金和機構投資者建立廣泛的業務合作,針對客戶不同需求,設計靈活多樣的結構融資產品,先後為8家企業成功實施了結構融資服務,積累了豐富的業務經驗。
風險控制機制
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公司合規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形成了以制度審核、制度執行、事前/事中監控、風險處置、風險報告為核心的合規管理工作鏈條。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完善公司責任體系建設,強化問責機制。
2007年,公司在首次券商分類評審中獲得A類A級。將合規管理職能從風險管理中分離出來,重點開展了對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管理,編制《公司凈資本佔用情況表》,實行全方位風險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
公司首隻信託理財產品「金葵花—中投策略理財計劃」12月成功發行,募集資金規模4.14億元;首隻集合理財產品--中投匯盈-核心優選資產管理計劃,12月已經通過證監會組織的專家評審。定向理財業務全面展開,最高資產管理規模達到46億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實際保有定向資產管理規模為3.63億元,實現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收入2,283萬元。同時,公司積極拓展業務渠道,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開發理財產品。
證券投資業務
在堅持價值投資、強調合規管理的基礎上,公司證券投資業務依託較為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及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公正有效的內部激勵機制,積極靈活的投資策略,多元化的投資范圍,抓住市場機遇,取得了良好的投資收益。截至2007年底,證券投資業務按公允價值計算收益為17.46億元(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為9.55億元),投資收益率為288.6%。按新的會計准則2007年實現收益為8.36億元,投資收益率為138%。投資收益率遠高於同期基金收益率,同時也遠遠跑贏了大盤。
金融衍生品業務
金融衍生品業務把握住了權證創設機會,取得良好業績。全年共創設國電認購權證2,300萬份,佔比15%,券商排名第一,創設招商認沽權證14,400萬份,南航認沽權證31,700萬份。取得了上交所一級權證交易商資格和南航JPT1做市商資格。目前備兌權證產品設計、股指期貨套利、黃金期現套利、場外衍生產品的開發和交易等已經做了積極准備,並引進了一批高端人才,為業務的後續發展打下堅實的人力基礎。
研究咨詢工作
2007年公司組建專業銷售團隊,強化研究服務,突出基金等高端機構客戶服務,新增簽約基金16家,傭金分盤收入超過2000萬元。在07年度「 《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中,共一個領域上榜、三個領域入圍,團體總分列第十二名;「CCTV/中國證券報/今日投資中國最佳分析師」評選中,兩個領域上榜;「 《證券市場周刊》最佳賣方分析師評選」中,兩個領域上榜,報告質量不斷提高,品牌效應逐步顯現。
信息技術支持
公司新一代集中交易系統獲得了中國證監會首屆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及深圳市2007年度金融創新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多銀行存管系統獲得中國證監會首屆科學技術專項獎最佳創新獎。同時,相繼建成預約開戶系統、營銷系統、簡訊平台、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表系統、公司網站系統一期工程、權證一級交易商做市系統、QFII系統、運維監控系統、反洗錢系統、防病毒系統等現代化的信息技術系統。
㈡ 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
可從如下四方面入手:
1、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建設,客觀統一評價風險程度
2、流程、制度建設,做好風險管控
3、風險分類,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戰略管理風險等。
4、風險計量,通過模型量化風險。關於風險量化,目前銀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資本協議,有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㈢ 基金公司如何控制投資風險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設有風險控制委員會等風控機構,負責整體上控制基金運作的風險。其次,內部的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嚴格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規定禁止基金投資的業務;堅持獨立原則,基金公司的基金資產與自有資產互相獨立,分賬管理;前台後台部門獨立運作等等。再者,基金公司內部有著監察稽核控制,可以對公司內部管理及投資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示或者提出改進意見。基金公司內部還設有督察長一職,督察長的職責可以覆蓋基金以及基金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
舉例來說,在某隻股票型基金的運作中,如果單個股票的持倉比例接近了相關法規的上限,哪怕該個股漲幅再高,對基金凈值的貢獻再大,基金公司內部的風控部門也會不斷地直接提醒基金經理,直到風險的「警戒」解除;在股市上漲期間,如果某隻純債券型基金以超過20%的基金資產去買入股票,風控部門同樣會提醒相關投資人員,直至投資比例回到合同約定范圍內。
對於個人來說,投資的風險控制主要依賴個人的紀律意識,不可能像機構投資者那樣有一個專業的部門來監督投資中的一舉一動。但是,給自己的投資設置一個「警戒線」也是可以做到的。譬如,個人投資者如果認為承受風險能力不高,只適合以一部分的資產投資風險較高的股票型基金或者直接買股票,就不必在上漲時為自己錯過賺錢行情而郁悶,遵守自己的投資紀律就是最好的風險控制方法。
㈣ 如何處理行政監管與企業並存之間的風險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第五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第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第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第八條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第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條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第十五條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第十六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第十八條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第三章撤銷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六)轉讓證券類資產;(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第五章監督協調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㈤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證券考試中證券投資基金的回憶部分試題,求證券交易的試題交換
呵呵 好像是沒有交錯考的吧,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有的試題來自一個試題庫,每次考試都是隨機抽的。
㈥ 求2010年12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和證券交易重點
留qq或者郵件,我發給你。我正在准本10月的考試,資料都是我自用的。
㈦ 廣發基金的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理念
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是規范公司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
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
董事會合規審核委員會: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估。
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公司運營風險進行評估並實施風險管理。
督察長:對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
監察稽核部: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
基金績效評估與風險控制崗:控制基金投資的市場風險。
投資管理風險控制
投資管理風險的控制深入投資管理的每個環節和每一個參與者,投資的過程同時也是風險管理的過程。
投資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
制度管理
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集中交易程度
基金績效評估考核制度
股票庫制度
流程管理
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嚴格的投資限制
明確的投資授權
完善的投資交易系統風險控製程序
實時的投資交易過程動態監控
指標控制
實時風險監控指標
日常績效及風險評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