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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綜述保險風險外國研究狀況

發布時間:2021-10-30 15:40:39

① 文獻綜述與國內外研究狀況一樣嗎

不一樣。文獻綜述更強調具體的內容,是微觀的。國內外相關研究狀況涉及研究方法,是宏觀的。

文獻綜述是在確定了選題後,在對選題所涉及的研究領域的文獻進行廣泛閱讀和理解的基礎上,對該研究領域的研究現狀、新水平、新動態、新技術和新發現、發展前景等內容進行綜合分析。

歸納整理和評論,並提出自己的見解和研究思路而寫成的一種不同於畢業論文的文體。它要求作者既要對所查閱資料的主要觀點進行綜合整理、陳述,還要根據自己的理解和認識,對綜合整理後的文獻進行比較專門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統的論述和相應的評價,而不僅僅是相關領域學術研究的「堆砌」。

寫作要求:

1、開門見山,不繞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講述歷史淵源和立題研究過程。

2、言簡意賅,突出重點。不應過多敘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書中的常識性內容,確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時,只需以參考引文的形式標出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觀點時,意思應明確,語言應簡練。

3、回顧歷史要有重點,內容要緊扣文章標題,圍繞標題介紹背景,用幾句話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時,不要求寫出方法、結果,不要展開討論。;雖可適當引用過去的文獻內容,但不要長篇羅列,不能把前言寫成該研究的歷史發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文獻綜述

② 我本科論文《保險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可行性分析》,學校要求寫國內外研究文獻綜述2000左右!!

2K字的,是不多的的啊。

③ 關於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內外研究概況

從政府集權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的末來發展

【關鍵字】社會保險制度;組織管理模式;政府集權管理;多元自治管理,全國文秘工作者的!
【摘要】組織管理模式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是以官設、官管、官辦、官督為特色的典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這種模式排斥了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責任主體——勞資雙方的參與權,對社會保險制度自我調節、自我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應當由政府集權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化,成立由政府、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自治管理委員會模式,使社會保險實現自我調節、自我發展,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實行這種組織管理模式還必須創造相應的條件,包括將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權交給全國人大,將社會保險的實施向官民結合的方向推進等。
中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已經持續進行了將近年,但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與困難在政府集權管理下,僱主與勞動者既缺少發言權也缺少參與權,社會保險責任正在走向政府化,有鑒於此,重新思考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模式,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
一、中國社會保險是官設、官管、官辦、官督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中國是一個典型的集權型國家,這_傳統色彩在社會保障領域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面向城鎮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以勞動保險的名義實施的國家保險制度,它雖然由勞動者所在單位直接提供,卻完全服從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與行政管理,單位沒有自主權,企業的盈虧狀況不影響職工的勞動保險權益,國家財政事實上充當著勞動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與物質保證,因此,提供勞動保險的雖然是單位,但實際上單位只是國家保險制度組織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
世紀年代中期以來,由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快速推進,原有的勞動保險制度因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而被摒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漸得到確立。與國家保險模式的勞動保險相比,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實現了如下轉變:一制度模式由原來現收現付式的國家保險制勞動保險制轉變為部分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二財政責任由原來的國家政府負責轉變為政府、企業與勞動者等多方分擔。三實施方式由原來的單位分割、封閉運行轉變為統「的、開放型的社會化實施。上述轉變表明,中國社會保險已經基本完成了制度轉型的任務。然而,就社會保險的組織管理模式而言,這種轉變只是將過去由國有單位分散實施變為政府機構統一實施而已,仍然具有很強的政府集權管理的色彩。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或文件加以規范。迄今為止,中國的立法機關還未通過相應的社會保險立法,雖然今年已經確定將社會保險法納入本屆立法機關任期的立法規劃,但近年內仍將難以上升到立法機關法律規范的層次。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職能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來確立的。在國家層面,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依據甚至還不是規范的行政法規,而是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改革方案與決定;規范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是國務院先後制定的失業保險條例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范生育保險事務的只是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試行辦法。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則由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來規范。社會保險方面的財務會計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職能部門通過相關政策文件來規范。地方政府亦有權在中央政策框架內制定相應的政策來規範本地的社會保險事務。可見,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不是由立法機關確定的,而是由政府決定的,這種狀況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其二,社會保險事務的主管部門是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國政府的架構與職責劃分,負責全國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中央政府中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地方則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該部門制定各項社會保險政策並管理相應的社會保險事務。
其三,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由設在勞動保障系統內部的官方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局經辦。如中央層次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實際上完全隸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樣隸屬於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官方經辦、承擔著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部分地區是委託地方稅務機構代為徵收社會保險費,更為強烈地表明了政府對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干預。
其四,監督社會保險運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門。一方面,政府財政部門承擔著對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日常監督之責,社會保險基金必須進入財政專戶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機構還必須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設置了專門的社會保障審計機構。
綜上可見,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是政策出
於行政部門、管理權在行政部門、經辦權屬於行政部門、監督權同樣在行政部門,這種官設、官管、官辦、官督型體制是典型的政府集權組織管理模式。
二、中國社會保險政府集權管理模式的緣由及其效應
中國社會保險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原有模式的延續,與改革中已經確立的財政責任多方分擔機制、社會化實施機制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選擇的統賬結合模式不相吻合。政府集權管理模式仍然延續的原因在於:
第一,對原有政府管理體制的路徑依賴。一方面,社會保險屬於公共事務,對社會保險的管理屬於上層建築范疇,它必然要服從於中國現行行政架構。而中國自古以來就是政府集權管理甚至突出地表現為中央集權管理,雖然中國已經開始從無限責任政府向有限責任政府轉化,但政府集權管理行政及社會事務並未從根本上發生改變。另一方面,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脫胎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國家保險模式——勞動保險制度,從而不可避免地繼承了原有體制下政府負責的傳統。歷史傳統的慣性使現行社會保險管理對原來形成的政府集權管理模式產生了路徑依賴,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政府集權管理的烙印。
第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離不開強有力的行政力量來主導與推動。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對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責任分擔機制的確立,決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政府、企業、勞動者個人責任的重新劃分。不僅如此,中國還對社會保險制度的財務模式、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進行了全方位的變革。如此巨大的制度變革與制度創新,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行政主導,便不可能推進。因此,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採取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客觀上也是中國社會經濟變革過程和社會保險制度轉型期的需要。
第三,政府依然承擔著主要的財政責任。盡管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確立了政府、企業與個人責任分擔的機制,但總體而言,政府承擔的責任仍然是主要的。根據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企業或僱主承擔的繳費責任全國平均約占工資總額的,但有/以上的企業並未參加社會保險,即使是參加了社會保險的企業,亦存在著少繳、漏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數額為本人工資額的,但全國多數地區只達到,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截至××年底只有萬人,參加醫療保險與失業保險的職工亦剛逾億人,參加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的勞動者則更少,多數從業人員並未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作為社會保險繳費主體的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個人還未真正成為這一制度的繳費主體。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卻仍然承擔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巨大財政責任,包括:一社會保險行政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與運行經費列入國家財政預算。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責任實際上相當於僱主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由政府承擔。三對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即對各地主要是老工業基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虧空給以補貼,這已經構成國家財政的重要支出項目。年至××年,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支出的補貼分別為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年共計補貼億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國家財政補貼養老保險的支出還要多。這是由於計劃經濟時代職工沒有任何養老金積累而現階段又進入退休高峰期造成的。四對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支出補貼,如對失業保險基金及類似於失業保險基金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補貼,對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補貼等。以中央財政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補貼為例,年至××年,中央財政補貼分別為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六年共計補貼億元。
上述四項支出揭示出中國政府仍然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承擔著重要乃至主要責任的事實。這一事實決定了中國政府必須承擔起有效組織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責任。
第四,沒有相應的替代機制。雖然中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小政府、大社會,但中國的社會組織欠發達,大量社會事務仍然依靠政府管理。在德國等發達國家富有成效的由政府、資方、勞方組成的三方協商機制,在中國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建立起來,卻是非常不完善的。中國的工會組織由於經濟結構的多元化與復雜化正在遭遇新的挑戰,中國的僱主組織還很不成熟。因此,如果政府對社會保險事務疏於組織管理,這一制度在現階段便不可能找到相應的替代機制。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雖然變革了,但政府集權管理的色彩仍然十分濃厚。這種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的實踐產生了如下一些效應:
第一,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國家財政風險持續增加。政府集權管理決定了中國政府必須承擔起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責任,它部分地沖消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調節功能,迫使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險責任無限化,進而將使有效控制政府責任的改革目標落空。同時,由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日益復雜化,人口老齡化進程明顯加快,必然使團家財政所面臨的社會保險財務風險增加,進而會波及國家財政的穩定。因此,在政府集權管理下,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對國家財政的影響會越來越大,並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和退休人員的急劇增長而導致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第二,對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在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均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財務模式,其中個人賬戶被明確為勞動者個人所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完全來源於勞動者個人的繳費,它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因而實質上是勞動者延期領取自己的工資。對一種完全由勞動者自己繳費並屬個人所有的養老金由政府集權管理,顯然存在問題。在基本醫療保險中,政府對勞動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基本上形同虛設。由此可見,政府集權管理與中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獨特財務模式及其個人賬戶基金的私人性質存在著內容上的沖突,這種沖突將對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客觀上限制了僱主與勞動者個人參與管理社會保險的權責。由於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典型的官設、官管、官辦、官督,這種政府集權管理必然剝奪了作為社會保險制度責任主體的僱主與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在現行組織管理模式下,一切聽命於政府,僱主只是單純地充當著繳費義務主體,無權對所承擔的義務提出主張,勞動者亦只是被動地承擔繳費義務和享受相關待遇,並且無權過問由自己繳費、屬自己所有的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與投資運營。因此,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行管理體制不利於責任分擔機制的合理確定與健康發展,亦難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責任。
第四,對社會保險基金與資本市場的有機與有效結合產生相應的影響。以養老保險為例,中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其中社會統籌基金完全由企業或僱主繳費組成,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勞動者個人繳費組成。社會統籌基金基本上是現收現付式,許多地區實際上還需要國家財政補貼;而個人賬戶基金從理論上講應當是逐年積累的,它由勞動者繳費形成並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但勞動者卻沒有參與管理的權力。政府管理與個人所有的分離導致了這一基金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完全分離,顯然不利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發展。在這種權、利分割的格局下,雖然政府統一管理較為簡單,但基金貶值的風險卻因其過分集中而持續增加,勞動者個人對該基金的不安全感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政府的責任將隨著個人賬戶基金的不斷擴充而增加。
三、未來發展:多元自治管理模式
前述分析已經表明,中國政府對社會保險事務實行集權管理,確實存在著不利於新型社會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缺陷,加之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和以往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過失誤,更導致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信任危機。因此,重新考慮並選擇中國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模式,確實很有必要。
基於對社會保險制度本質的認識和這一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不太贊成中國未來的社會保險繼續採取政府集權管理模式,而是主張在適當的時候,選擇更有利於社會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這一主張的依據是:,全國文秘工作者的!
第一,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責任主體,有權參與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管理意味著承擔責任,而責任應當來源於責任主體,誰是社會保險的責任主體,誰就應當對這一制度負責並有權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社會保險奉行的是選擇性而不是普遍性原則,強調權益與義務相結合,其繳費主體是僱主與勞動者個人,權利主體是勞動者個人,解決的問題是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和僱主不確定的勞工風險,因而是平衡勞資利益紛爭的調和機制,而調和了勞資關系則意味著維護了社會穩定。可見,社會保險既不同於政府負責的社會救助制度,也不同於公共財政支撐的其他公共福利計劃,它實際上是勞資雙方利益調整機制,而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國家的公共福利計劃。因此,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責任主體,也有權直接介入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
第二,社會保險制度只有通過自我調節、自我平衡,才能實現自我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追求目標,國內外的實踐已經證明,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是無法真正實現這一目標的,只有讓這一制度通過自我調節達到自我平衡,才可能自我發展。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又需要社會保險與政府保持適當距離,以勞資雙方作為責任主體直接介入為基本條件。如果政府包攬勞資雙方對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權力,必然導致責任重心向政府轉移,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功能亦將喪失,因為在政府集權管理下,勞資雙方均無須對這一制度的持續性負責。
第三,有限責任政府的構建決定了中國政府將無法包辦全部社會保險事務。市場經濟改革帶給中國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建設一個依法行政、富有效率的有限責任政府,龐大的官僚系統正在朝著「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發展。如果中國政府要包辦社會保險事務,則意味著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將隨著覆蓋人數的增加而膨脹,這顯然與有限責任政府的發展取向相背離。因此,政府責任的有限化和政府管治職能的弱化,決定著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直接責任主體的勞資雙方乃至社會組織有必要介入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之中,並真正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而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除承擔起僱主的職責外,還應當扮演最後出場的角色。
第四,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中包括了純粹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的部分。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就完全是勞動者個人繳費積累起來的,它也完全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在基本醫療保險中,也有勞動者的個人賬戶部分。上述個人賬戶中的積累,屬於私人積累性質,如果繼續由政府集權管理,不僅難以管理好,而且終會導致個人賬戶所有者的不滿。
第五,各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趨勢揭示了政府集權管理的內在缺陷是無法自我克服的。從工業化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實踐來看,凡是實行政府集權管理的保險制度,都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的挑戰,表現出剛性增長的不可逆轉規律,難以實現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和自我發展的目標。無論是智利將公共養老金制度改革為私營養老金制度,還是一些國家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引入市場機制等,都從一個側面揭示出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已經走到了盡頭。
總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已經難以適應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自我發展、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選擇一種自已夠讓勞資雙方介入其中的多元合作自冶管理模式,可能較為適合中國未來社會保險制空的發展需要。
本文提出的多元合作自治管理模式,是指在立法規范的條件下,構建由政府、僱主、勞動者三方加上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委員會簡稱管理摸式,行使對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權,並承擔起這一制度發展的責任。多元自治管理的核心在於自治,但多元合作是前提與基礎,是建立在多元合作基礎之上的自治管理。在這種管理模式中,政府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應當是政府委派的社會保險專員,它在委員會中代表政府的利益;僱主方面則應當由各類僱主組織推舉出來的代表參與,它代表僱主的利益;勞工方面則應當是工會委派的代表,它代表勞工的利益;而專家則是作為獨立人土參與,它應當代表理性與公平。這種組合式的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既獨立於政府、僱主組織與工會組織之外,又能夠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是利益相關各方在合作基礎之上的自治管理,因而是值得考慮的合理的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
在管理層次之下,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可以委託給社會團體來組織實施,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則在相關立法的規范下制定更為具體的或可操作的政策,並在社會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承擔起監督之責。這樣,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將是由立法機關規范、多元合作的管理機構自治管理、社會團體實施、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在這樣一種組織管理體制下,各方的積極性都能得到發揮,各責任主體均真正承擔起自己的社會保險責任,同時還能夠藉助社會乃至市場的力量,調動更多的資源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服務。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最重要的責任主體的自治權力的擴張,既意味著政府責任的減輕,也意味著社會保險制度具備了自我調節、自我平衡、自我發展的機制,並為這一制度走向更加開放奠定基礎。
四、為社會保險多元合作、自治管理創造條件
從政府集權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是值得中國政府考慮的社會保險制度未來發展取向。但要真正實現多元合作基礎上的自治管理,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第一,需要將社會保險制度上升到法制規范的層次。即需要立法機關將《社會保險法》作為這一制度穩定的基石。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社會保險法》納入立法規劃之中,預計自年開始起草並前後幾次擱淺的社會保險立法計劃可能在近年內得以恢復。《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將為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多元自治管理提供穩定的法律依據。
第二,需要根據已經確立起來的責任共擔原則劃清各方的責任。包括政府、僱主、勞動者個人的供款責任、管理責任等,對社會力量與市場機制的運用規范等,均需要有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目前社會保險主體各方責任模糊或者責任分擔不平等的現實不能再持續下去了。
第三,需要有成熟的政府、僱主組織與工會組織。其中,政府方面需要增強自己的理性並提高效率,在承擔自己應盡的「僱主」責任和公共責任的同時,還能夠通過相應的行政力量諸如財稅政策來引導社會與市場力量參與並分擔社會保險事務;僱主組織應當從過分分散走向聯合,真正有成熟的僱主組織來代表僱主的利益;中國的工會則應當進一步加快建設步伐,並真正從基層做起,從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起,自下而上地推舉出自己的代表。理性的政府與成熟的僱主組織、工會組織以及它們之間的合作,是社會保險實現多元自治管理的保證。政府適當的退出與僱主組織、工會組織適度的跟進,將是促使三方協商機制走向成熟的基礎性條件。
第四,發達的社會組織與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險的發展需要發達的社會組織來幫助,而中國社會保險選擇基金制,也決定了必須與資本市場有機結合。因此,中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包括發育成熟的證券市場和投資機制等。
第五,分解政府現有的社會保險職能。即將政府集權管理的社會保險事務進行分解:一是將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權由政府轉移到立法機關,雖然行政可以主導立法事務,但社會保險制度的最後確立權應當交給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是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強化具體政策的制定及對社會保險運行的監督職能,但具體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力可以交由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委員會承擔,以真正分散社會保險管理責任。三是官方設立的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社會團體相結合,構成網路化的社會保險實施系統。
上述條件是中國社會保險由政府集權管理走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的必要條件,而目前這些條件還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因此,雖然實行多元自治管理是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考慮的一種管理模式取向,但又確實不是短期內能夠完成的事情,還需要創造條件。否則,在條件不成熟的環境下推行多元自治管理,其結果可能還不如由政府集權管理向行政主導的多方參與管理模式轉化,也不一定能夠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和自我發展的目標。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十五」規劃重點項目
本文中的數據資料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劃財務司提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 國外文獻綜述

。。。老娘忙得要死還要來回答你問題!!!你找抽啊!!!( ̄ε(# ̄)☆╰╮o( ̄皿 ̄///)

⑤ 求信用證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的國外研究現狀 要的是國外研究者的看法,望多多幫忙。

一、偽造信用證欺詐
一些不法商人通過偽造信用證,誘使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1、信用證以電開形式開出且無押,條款中要求通知行與第三家銀行核押,同時,通知行會收到自稱是核押行發來的不加押的證實電,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進核實該密押的空檔,誘騙受益人發貨。
2、信用證以信開形式開出並隨附該仿冒開征行的印鑒,若通知行風險意識不足,沒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便會按正常的程序將該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3、先交來一份信用證副本或將信用證傳真給受益人,甚至將以前類似的舊信用證的格式、條款交給受益人,再假稱稍後會有一張類似的正式信用證開出,從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沒有到銀行核對該證,就備貨甚至發貨。
出口商收到此類信用證,必須與我國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細核對密押及印鑒,對不加押或沒有業務往來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必須高度關注,進行深入調查,切不可急於備貨、發貨。
二、信用證「軟條款」
軟條款,也叫陷阱條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中規定有若干開征申請人單方面可隨時解除付款責任主動權的條款,使得表面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變成了實質上可撤銷的信用證,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置都很隱蔽,如果出口商審證不嚴,就會落入圈套,陷入被動。軟條款一般有如下幾種:
1、對信用證生效另附條件的條款
開證申請人要求開征行開出「暫不生效」的信用證,規定必須取得某種條件或某種文件之後該信用證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貨樣經開證申請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或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簽發通知後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約擔保書、申請人通知船名等等。這樣,信用證雖然以開出,信用證的主動權完全由開證申請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對此類軟條款認識不足,急於發貨,一旦貨物的行情發生變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請人不願接受貨物,就會拒絕發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證還未生效為由拒收貨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損失。特別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規定要求出口商繳納履約押金再開證,一旦他們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證又未生效,無法向開征行要求權利,只好自己承擔損失。
2、規定憑證文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這類軟條款常常在貨物檢驗環節出現,信用證中規定檢驗證書由開證申請人派代表檢驗貨物後簽署,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須與開證行存檔之樣本相符,或規定一進口國檢驗標准檢驗並出具證書。這實際上是將是否接受貨物的主動權交給了對方,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驗貨後是否接受,簽署的的檢驗證書是否與開征行存檔樣本相符,買房檢驗機構是否出具證書等等,都由買方說了算,從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銀行信用的保證。
3、國際貿易術語選擇中軟條款的設置
如FOB術語下,不規定賣方的派船時間,或在CFR或CIF術語下,規定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須取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這是也信用證中常見軟條款之一。前者使得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圖決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時間,致使賣方無法主動完成交貨,不能按時收匯。後者同樣使得賣方在交貨、收匯等方面受控於買方。
4、信用證規定與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證中規定的條款與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動,如按發貨合同,就會造成單證不符,遭到銀行拒付;如按信用證規定發貨,又會導致違反合同,遭到買方索賠。
5、前後矛盾的條款
信用證中的一些條款之間相互矛盾,如按此條款制單,極易造成單單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出口企業再收到信用證後,應會同中國的銀行,對信用證內容進行嚴格審核,發現上述軟條款,必須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改證,確保單證一致。對過去沒有業務往來或往來很少的客戶,必須做好資信調查,對資信不好的客戶,要求加具保兌。
三、信用證修改中的風險
有些進口商借信用證修改,改中生亂,亂中生詐。
在履行國際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證,有些改證要求是合理的,如經雙方同意等於是雙方變更合同。但也有一些進口商借信用證技術性、專業性之復雜,借改證之機故作手腳,改中生亂,亂中生詐,造成單證不符,使中方無法議付貨款。如,信用證修改書與信用證內容相矛盾。對於信用證的修改,受益人有權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證修改後,受益人能夠做到單證一致,按期交單,則可以接受,如無法做到,則不予接受,按原證辦理裝運、制單。
四、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廣泛運用於轉口貿易中,中間商作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轉讓信用證後,要求轉證行轉讓。轉讓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證的條款重新繕打一份內容相同的新證。在新證內,轉讓行可將總金額、單價、裝船期、有效期減少或縮短,保險金額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開證申請人,除此之外,新證內容必須與原證相同,不得改變,信用證轉然後,由第二受益人(實際出口人)負責辦理交貨。由於可轉讓信用證程序較多,程序復雜,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復雜,特別是對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權利不明確,因此風險較大。
1,改證困難,不便履約。可轉讓信用證的鮮明特點是新證與原證有直接連帶關系,一項改證手續,牽涉到地處不同國家、地區、利益各異的四位當事人,情況復雜。
2、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通常沒有帳戶關系,對其資信情況不甚了解,往往不願承擔被指定銀行的義務,對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不進行付款或議付,為了防範風險,轉讓行在轉讓信用證時通常加列類似條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開征行的償付款項後方予以付款)。
3、單證不符,風險巨大。一旦開征行無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發現很難徑洽開征行,據理力爭,主張權利。
4、他人操作失誤,我方代人受過的風險。由於原證與新證相互關聯,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匯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證原證與新證內容不符,勢必出現單證不符。又如,中間商辦理單證業務出錯,開征行拒付,我方無疑要遭受收匯不到的風險。
出於可轉讓信用證程序復雜、當事人關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業再簽訂合同是,應明確規定採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證,或者要求中間商開立對背信用證,或在要求轉證行加具保兌後,再接受可轉讓信用證。
五、遠期信用證風險
遠期信用證是受益人向開證行提交全套單據和遠期跟單匯票,開證行審單通過,承兌該遠期匯票,到期再付款。遠期信用證是受益人給予開證申請人的資金融通,但同時也給受益人帶來了額外的風險。
遠期的信用證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開證行破產。
因此,防範這種風險的辦法就是,開證行要求是較大的知名銀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銀行作保兌,這樣就會非常保險。
六,遲期付款信用證的風險
遲期付款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受益人將全套單據交開證行,不用出具跟單匯票,銀行收到單據後也不會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時間,再履行付款責任。
在此方式下,受益人無款放單,風險極大。
遲期付款信用證往往用於大型成套設備的口,買方再收到全套設備並安裝、調試後再付款。在此條件下出口商無疑要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為此,出口商首先必須確保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的規定,防止進口商以貨物品質不符為由拒付,同時可要求出具銀行保函,以確保到期收回貨款。
七、開證行信用風險
信用證就是開證行以其自身的信用為擔保,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因此,信用證業務中最大的風險,實際上就是開證行的信用風險,如果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權益就都得不到保證。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可要求申請人通過與我方銀行有業務往來,資信情況較好的銀行開立信用證。同時要重視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對資信較差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兌。

⑥ 外匯風險文獻綜述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外匯市場,一些新手就總會問一個問題:外匯投資真的賺錢嗎?風險大嗎?
外匯市場收益誘人,當然也伴隨著一些風險,收益越大往往伴隨的風險也就越大。在收益不小的外匯市場上,如果不對其中的風險稍加防範,則勢必會造成損失。下面恆贏學院帶你了解一下外匯投資理財有哪些風險以及如何避免這些風險。
市場需注意的風險都有哪些?
▌外部因素的劇烈變動
影響外匯價格變動的因素突然之間發生巨大變動,例如重要經濟指標的變動、爆發政變、政府政策的改變等等,會使外匯價格有一個較大的波動,投資者還沒有來得及給予回應時,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1)經濟指標的變動
比如每個月月初美國勞工部公布的非農就業報告,對於市場就是一個不小的風險事件,無論數據是符合預期還是好於預期又或是不及預期,都會為美指帶來一定的行情變化,若投資者未能很好的把握,那麼勢必會造成損失。
例如2014年3月公布美國非農數據增加17.5萬人,好於預期的14.9萬人,美元兌加元短線走高百餘點,現貨黃金快速跳水逾14美元,若投資者此前做空美元兌加元或是做多黃金而未能及時發覺行情,那麼損失必定是慘重的。
(2)爆發政變
政變指統治集團少數人通過密謀,用政治或暴力手段等非正常途徑實現權力轉移的行為。政變不改變原有制度或根本政策,一般國民也不參與。常見的類型有軍事政變和非軍事政變,流血政變和不流血政變。
(3)政府政策變動等
比如2013年10月美國政府由於共和黨控制的眾議院與民主黨控制的參議院在實施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又稱奧巴馬醫改、美國全民醫保)出現的分歧,造成美國政府停擺17日。期間政府停止工作,經濟數據也停止發布,美元指數低迷,非美貨幣紛紛不同程度獲益。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由於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貪」、「怕」、「賭」的心理作怪而造成的損失。因為市場在隨時變化,心態隨著市場調整是最重要的。
很多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覺得,「再等等,我還能收益更多」、或者在沒有分析市場的情況下認為「我猜這個貨幣對會漲」這樣都有可能造成損失。
▌網路技術風險
這種風險往往是最難避免的,由於外匯投資都是通過網路下訂單的,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為網路交易運行的較為重要的技術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碟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路外部的數字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
那麼對於以上幾點風險究竟怎樣避免呢?
首先投資者需擺正心態,外匯市場有得有失,在投資中切不可出現僥幸心理,認為自己可以再等等,也許收益會更多或者損失會變小,市場隨時在變,隨著市場走勢改變自己的投資策略也是必要的。
其次投資者需提高自己的投資技巧,不可單純靠「我感覺」「我覺得」去下單投資,外匯市場隨走向不定,但均有理可循,若掌握了其因果線索,當會大大提高投資者的收益概率。
最後投資者需時刻關注市場動向,關注市場暗藏的風險,及時做出反應,不談收益,至少可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⑦ 急!求負債經營風險防範論文的國外文獻綜述和國外參考文獻

文獻綜述是對某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情報資料後經綜合分析而寫成的一種學術論文,
它是科學文獻的一種。
格式與寫法
文獻綜述的格式與一般研究性論文的格式有所不同。這是因為研究性的論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結果,特別是陽性結果,而文獻綜述要求向讀者介紹與主題有關的詳細資料、動態、進展、展望以及對以上方面的評述。因此文獻綜述的格式相對多樣,但總的來說,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題、總結和參考文獻。撰寫文獻綜述時可按這四部分擬寫提綱,在根據提綱進行撰寫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說明寫作的目的,介紹有關的概念及定義以及綜述的范圍,扼要說明有關主題的現狀或爭論焦點,使讀者對全文要敘述的問題有一個初步的輪廓。
主題部分,是綜述的主體,其寫法多樣,沒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順序綜述,也可按不同的問題進行綜述,還可按不同的觀點進行比較綜述,不管用那一種格式綜述,都要將所搜集到的文獻資料歸納、整理及分析比較,闡明有關主題的歷史背景、現狀和發展方向,以及對這些問題的評述,主題部分應特別注意代表性強、具有科學性和創造性的文獻引用和評述。
總結部分,與研究性論文的小結有些類似,將全文主題進行扼要總結,對所綜述的主題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見解。
參考文獻雖然放在文末,但卻是文獻綜述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不僅表示對被引用文獻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獻的依據,而且為讀者深入探討有關問題提供了文獻查找線索。因此,應認真對待。參考文獻的編排應條目清楚,查找方便,內容准確無誤。關於參考文獻的使用方法,錄著項目及格式與研究論文相同,不再重復。

⑧ 中小企業財務風險的國外研究現狀以及文獻綜述 是中小企業財務風險而不是財務管理 沒有國外的國內的也行

1.1關於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國內綜述 早在1987年,清華大學郭仲偉教授就在《風險分析與決策》一書中,全面系統的研究了風險分析與決策的方法,借鑒國外風險理論,指導人們如何對風險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研究。在此基礎上,在1989年,北大商學院的劉思錄、湯谷良發表「論財務風險管理」一文,第一次全面論述了財務風險的定義、特性及財務風險管理的步驟與方法。 1994年,基於我國國情,北京大學於川等著《風險經濟學導論》,對經濟風險尤其是針對我國所特有的經濟風險,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對我國財務管理方向樹立了一個大體的風向標。於此同時,財政部向德偉博士發表「論財務風險」一文,全面細致的分析了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基礎,該文中的觀點認為「財務風險是企業經營風險的集中體現,他運用廣義財務風險概念,將財務風險分為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回收風險和收益分配風險四項。」文章明確指出了財務風險的重要性,為財務風險理論向更深一層推進奠定了基礎。 著名經濟學家怯來法在1995年為財務風險下立定義,認為財務風險是「由公司的負債直接引起的,並由負債公司的股東承受的風險」,「公司資本結構中的借入資本比例愈大,則公司沒有剩餘現金支付股息的可能性也愈大。普通股東承受的這種股息減少或沒有股息的風險稱為財務風險」。我國學者紀連貴在1998年也採用廣義財務風險概念,將財務風險分為籌融資風險、使用資金風險、資金回收風險和資金分配風險,並認為籌融資風險表現為:籌資數量不當風險、籌資時機不當風險和資本結構惡化風險。 在對財務風險進行控制方面,直到2002年,張延波、彭淑雄提出通過建立一系列財務報表監控指標來達到財務風險監測的目的。才使得財務風險能實體化,范圍化。 在財務預警方面,早在1932年,菲茲帕特里克最早運用單變數進行企業財務風險以及財務困境預測研究,並得出結論,判斷企業是否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兩個財務比率為凈利潤/股東權益和股東權益/負債。然而相比之下,直到1996年,我國周首華等人所發表的《論財務危機的預警分析》中,以企業財務指標作為評價體系,提出了如何預測企業 陷入財務危機的F分數模式。但是到了2001年,余廉、胡華夏等人所著《企業預警管理實務》中,在實證考察和分析我國企業經營現狀的基礎上,對我國企業由於管理失誤等原因所導致的經營困境或破產倒閉等現象及其規律進行了初步的研究,構建了初步的預測指標體系和數理分析模型,為我國財務風險管理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2004年,黃錦亮、白帆認為應緊緊圍繞「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理財目標,提出針對籌資、投資、資金回收和收益分配四個方面的風險建立起由「識別—評估—防範和控制」三個環節組成的財務風險管理機制,對其中狹義財務風險的控制主要還是通過指標分析法和財務杠桿系數法來進行。 1.2關於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國外綜述 國外對風險問題的研究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1895年,Haynes在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一書中從經濟學意義上提出了風險的概念。他認為:「風險一 詞在經濟學和其他領域中,並無任何技術上的內容,它意味著損害的可能性。某種行為能否產生有害的後果應以其不確定性界定,如果某種行為具有不確定性時,其行為就反映了風險的負擔。」 世界上第一個對風險進行理論探討的經濟學家是美國學者威雷特博士,1901 年他在其學位論文《風險與保險的經濟理論》中給風險下了這樣的定義:「風險是關於不願發生的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的客觀體現。」威雷特博士簡明的定義卻概述了風險的三層涵義:(1)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2)風險是客觀存在的;(3) 風險被人們厭惡、不願其發生。 美國小阿瑟·威廉姆斯和里查德·M·漢斯在他們合著的《風險管理與保險》一書中,把風險定義為「在給定的情況下和特定的時間內,那些可能發生的結果間的差異。如果肯定只有—個結果發生,則差異為零,風險為零;如果有多種可能結果,則有風險,且差異越大,風險越大。」 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奈特在他所著的《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一書對風險的涵義作了進一步闡述,他認為風險不是一般的不確定性,而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他明確指出,經濟生活中的現實風險和未來風險都可以藉助數理統計分析來計量和測定。奈特的觀點為後來風險的評估和測度理論的建立奠定了一塊基石。 20世紀70年代後,由於布雷頓森林體系倒塌所帶來的匯率風險,引起人們 對企業財務風險的關注。盡管企業財務風險管理應該成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20世紀80年代以來,財務風險管理的發展並沒有引起管理和經濟學界的重視。隨著時間的推移,財務風險管理終於在1998年的美國風險管理與保險學會引起了業界重視。美國風險管理與保險學會時任主席Stephen在大學的主 席演講中特別指出:「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研究應該從對純粹風險的研究轉向對投資風險的研究,從對人身和財產風險管理的研究轉向對財務風險管理的研究。」而國際上從事財務風險管理相關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三位著名經濟學家馬可威茨、威廉·夏普和米勒對財務風險管理的深入研究。 早在1952年,馬可威茨在《財務學》雜志上發表的《資產組合選擇》一文,該文同時採用風險資產期望收益和均方差研究資產組合的收益和風險問題,被學界視為現在資產組合理論的起點。他提出了證券投資組合的效率邊界概念,即在相同風險下,效率邊界上的組合收益最高;在相同收益下,效率邊界的組合風險最。 60年代初威廉·夏普繼承並發展了馬可威茨的理論,這就是著名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他提出的這一理論結論是:一種股票的風險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通過多元化可以消除非系統風險,為了承擔風險,投資者必須得到補償,風險越大要求的收益率也越大,他提供了計算股票系統風險的方法和通過系統風險計算股票預期收益的模型—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米勒的貢獻是在研究公司資本結構的策劃上,1958年他和莫迪格利尼提出了MM理論,MM論嚴密驗證了不同的資本結構下,公司資本成本保持不變,他們從資本成本的角度論證了由於財務杠桿收益與財務杠桿風險同步漲落,公司價值不受資本結構的影響。 1976年,詹森和麥克林發表了《企業理論:管理行為、代理成本和資本結構》一文,該文中的「詹森—麥克林委託代理模型」已成為經濟學界研究企業價值、股東風險偏好和管理者風險道德的財務規則。從總體上看,國外學者對財務風險管理的研究,先前主要集中於保險金融業風險管理的研究,處理方式主要研究財務危機發生後如何應付和如何擺脫危機的策略問題,而很少對財務風險的事前管理等方面進行研究,後來研究逐漸轉向企業風險管理的研究,並對財務風險管理能夠創造價值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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