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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購買什麼保險

發布時間:2021-10-30 14:50:14

Ⅰ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什麼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危險源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務院制定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務院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各級民政府縣級各級民政府關部門根據關律、規、規章、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應急預案及本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適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修訂程序由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根據本其關律、規規定針突發事件性質、特點能造社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統籌安排應突發事件所必需設備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民政府應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設區市級民政府應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重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各級民政府按照本規定登記危險源、危險區域應按照家規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鄉級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應及調解處理能引發社安全事件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處理本單位存能引發社安全事件問題防止矛盾激化事態擴;本單位能發突發事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情況應按照規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產經營場所、危險物品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展隱患排查及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其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交通工具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必要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口暢通
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狀態確保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民政府及其關部門負處置突發事件職責工作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民政府應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民政府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建立由志願者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民政府應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應急、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七條務院關部門、縣級各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關單位應專業應急救援員購買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防護裝備器材減少應急救援員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民解放軍、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計劃組織展應急救援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鄉級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必要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村民委員、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所民政府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展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必要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償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校應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內容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安全意識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校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條務院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產、儲備、調撥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市級民政府突發事件易發、發區縣級民政府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必需品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制度
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與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必需品應急處置裝備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線與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通信系統相配套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工作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家鼓勵公民、其組織民政府應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捐贈
第三十五條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家財政支持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教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才鼓勵、扶持教科研機構關企業研究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務院建立全統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各級民政府應建立或者確定本區統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析、傳輸關突發事件信息並與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區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專業機構應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民政府應居民委員、村民委員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組織應立即向所民政府、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各級民政府應按照家關規定向級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民政府關主管部門應向本級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信息報告員應及向所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關單位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做及、客觀、真實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縣級各級民政府應及匯總析突發事件隱患預警信息必要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員、專家者進行商發突發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響進行評估;認能發重或者特別重突發事件應立即向級民政府報告並向級民政府關部門、駐軍能受危害毗鄰或者相關區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應根據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種類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員能發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預警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緊急程度、發展勢態能造危害程度級、二級、三級四級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級高級別
預警級別劃標准由務院或者務院確定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預警自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事件即發或者發能性增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關律、行政規務院規定許可權程序發布相應級別警報決定並宣布關區進入預警期同向級民政府報告必要越級報並向駐軍能受危害毗鄰或者相關區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即發突發事件特點能造危害採取列措施:
()啟應急預案;
(二)責令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負特定職責員及收集、報告關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渠道加強突發事件發、發展情況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三)組織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員、關專家者隨突發事件信息進行析評估預測發突發事件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及能發突發事件級別;
(四)定向社發布與公眾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析評估結並相關信息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按照關規定向社發布能受突發事件危害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識公布咨詢電
第四十五條發布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縣級各級民政府除採取本第四十四條規定措施外應針即發突發事件特點能造危害採取列項或者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特定職責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員備員做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狀態、隨投入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衛維護社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運行;
(五)及向社發布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員並予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公共場所;
(八)律、規、規章規定其必要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即發或者已經發社安全事件縣級各級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級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越級報
第四十七條發布突發事件警報民政府應根據事態發展按照關規定適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事實證明能發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民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關措施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針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立即組織關部門調應急救援隊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規定關律、規、規章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事件發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採取列項或者項應急處置措施:
()組織營救救治受害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員及採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損壞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危害員提供避難場所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衛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關場所止員密集或者能導致危害擴產經營及採取其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民政府設置財政預備費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必要調用其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要求具特定專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應;
(八)依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秩序行維護社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衍事件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社安全事件發組織處置工作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事件性質特點依照關律、行政規家其關規定採取列項或者項應急處置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參與沖突事妥善解決現場糾紛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特定區域內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及燃料、燃氣、電力、水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員身份證件限制關公共場所內;
(四)加強易受沖擊核機關單位警衛家機關、軍事機關、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警戒線;
(五)律、行政規務院規定其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發公安機關應立即依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採取相應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秩序恢復
第五十條發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民經濟運行務院或者務院授權關主管部門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應急措施保障民群眾基本需要限度減輕突發事件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單位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交通工具其物資請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產、供應必需品應急救援物資企業組織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員受突發事件危害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按照關規定統、准確、及發布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編造、傳播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居民委員、村民委員其組織應按照民政府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員組織群眾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自災害危害或者發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單位應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工作員營救受害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防止危害擴必要措施同向所縣級民政府報告;本單位問題引發或者主體本單位員社安全事件關單位應按照規定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趕赴現場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其單位應服民政府發布決定、命令配合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員參加所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公民應服民政府、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或者所屬單位指揮安排配合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秩序第五章事恢復與重建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威脅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停止執行依照本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應立即組織突發事件造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區盡快恢復產、、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級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應及組織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關部門恢復社治安秩序盡快修復損壞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級民政府支持向級民政府提請求級民政府應根據受影響區遭受損失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技術指導組織其區提供資金、物資力支援
第六十條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扶持該區關行業發展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應根據本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矛盾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秩序期間其本單位工資待遇福利變;表現突、績顯著由縣級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傷亡員依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應及查明突發事件發經原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級民政府提報告摘自《華民共突發事件應》

Ⅱ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施什麼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一般有四個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信息公開與真實的原則。
1、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
2、應急信息主動公開:政府須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
3、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將被處罰。
(二)社會動員的原則。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確立了社會動員的應急基本原則。
(三)比例原則。
緊急事件的突發性和緊急狀態的緊急性要求將一種強制性的權力賦予某個組織或個人,並盡可能地減少對這種緊急權採取常規狀態下的種種限制。
(四)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預則立,不預則廢」,「有備而無患」,「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人類千百年來應對各種突發危機所積累下來的普遍認識,也是世界各國公共應急法制的共同原則。

Ⅲ 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准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Ⅳ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必要時可以開辟什麼通道

我也需要啊

《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應急管理知識競賽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45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C)起實施。
A、2007年8月30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31日
2.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宗旨是()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
A、預防B、遏制
C、消除D、控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B)的原則。
A、處置為主、預防為輔
B、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C、預防為主、處置為輔
D、處置與預防並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A、分級響應B、統一指揮
C、社會動員D、以人為本
5.國務院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A、省級B、地市級
C、縣級D、鄉鎮級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制度。
A、經濟管理員B、信息報告員
C、信息咨詢員D、社會監督員
7.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
A、徵用單位財產
B、徵用個人財產
C、徵用個人某些財產
D、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產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即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是下列何種顏色標示()。
A、紅、橙、黃、藍B、紅、黃、橙、綠
C、紅、黃、綠、藍D、黃、紅、橙、藍
9.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的《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起實施。
A、2005年B、2006年
C、2007年D、2008年
10.()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A、省委B、省人大
C、省政府D、省政協
11.()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
A、省信訪局B、省政府
C、省軍區D、省應急委員會
12.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制定。
A、人大常委會B、省級人民政府
C、國務院確定的部門D、公安部
13.「一案三制」指的是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
A、法律B、法制
C、體系D、創新
14.省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依據(),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A、有關法律B、行政法規
C、各自職責D、以上全是
15.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A、信息報告B、預測預警
C、信息發布D、評估
16.()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A、縣級人民政府
B、省級和市級人民政府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D、公安部門
17.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A、應急辦主任B、分管領導
C、主要領導D、相關部門
18.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A、分類管理B、分步實施
C、分別組織D、集中管理
1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 )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A、國民經濟B、社會發展
C、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D、財政預算
20.Ⅲ級及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准確地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小時。
A、1 B、2 C、3 D、4
21.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A、民事責任B、行政責任
C、經濟責任D、刑事責任
22.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
A、保留B、撤銷
C、升級D、解散
23.Ⅲ級交通事故是指造成()的事故。
A、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2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
C、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D、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4.()的應急能力,是全部應急管理的基礎。
A、政府B、專業指揮機構
C、專業救援隊伍D、基層
25.日最高氣溫達()以上,就是高溫天氣。
A、30℃ B、32℃
C、35℃ D、40℃
26.氣象部門規定,24小時降雨量()為暴雨。
A、45mm或以上
B、50mm或以上
C、55mm或以上
D、60mm或以上
27.被狗、貓等動物咬(抓)傷後,應立即到醫療門診接種人用狂犬病疫苗。第一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最佳時間是被咬(抓)傷後的( )小時內。
A、6 B、12 C、24 D、48
28.發生手指切斷事故後,應將斷指( ),與傷者一同送往醫院。
A、用水清洗
B、用紗布包好,放入清潔的塑料袋中,並將其放入低溫環境中
C、放入鹽水中
D、放入其它的液體中
29.因事故導致嚴重的外部出血時,應採取( )方法。
A、清洗傷口後加以包裹
B、用布料直接包裹,制止出血
C、用葯棉將流出的血液吸去
D、不時用軟布擦拭出血處
30.發現人員觸電時,應採取( ),使之脫離電源。
A、立即用手拉開觸電人員
B、用絕緣物體撥開電源或觸電者
C、用鐵棍撥開電源線
D、大聲呼救
31.燃氣使用過程中的錯誤行為是( )。
A、不在管道上懸掛雜物
B、在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氣
C、安裝減壓閥不可用器械強力旋擰
D、經常更換老化或損壞膠管
32.發現燃氣漏氣時,錯誤的應急措施是()。
A、用明火檢查漏氣點
B、迅速關閉氣源閥門
C、迅速打開門窗散發泄漏氣體
D、撤離現場,到戶外打電話報警
33.在燃氣泄漏場所的錯誤行為是()。
A、嚴禁開、關任何電器
B、不得使用電話
C、熄滅一切火種
D、發現鄰居家燃氣泄漏,按門鈴通知對方
34.以下哪個屬於不安全用電行為()。
A、不超負荷用電
B、接電情況下移動電冰箱
C、電視連續開機不超過4-5個小時
D、不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35.大型活動現場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緊急疏散時在場人員要()。
A、按順序迅速撤離現場
B、爭先恐後逃跑
C、圍觀看熱鬧
D、聚集在一處
36.地震災害的傷亡主要由()造成。
A、建築物倒塌B、地震的餘波
C、地震引起的火災
D、地震引起的傳染病
37.家庭裝配的應急箱中,食品和飲用水至少夠每個人用( )天。
A、1 B、2 C、3 D、4
38.高樓失火,當通道被火封住,無法出逃時,關緊迎火門窗,用濕手巾、濕布堵塞門縫,或用水淋透房門,迅速跑到臨街的窗戶或()發出求救信號。
A、陽台B、房間
C、衛生間D、客廳
39.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並在故障車來車方向( )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
A、50 B、100 C、150 D、200
40.發生核事故,以下做法錯誤的是()。
A、盡量留在室內,關閉門窗和所有通風系統。
B、如在室外,用濕手帕、毛巾等捂住口鼻,沿下風方向就近躲到人防工程內。
C、衣服或皮膚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時,小心地脫去衣服,仔細洗手、洗臉、洗頭發。
D、身體受到污染,大量飲水,使放射性物質盡快排出體外,並盡快就醫。
41.發現家禽或候鳥不明原因死亡,應立即向()部門報告。
A、衛生B、動物防疫
C、農業D、檢驗檢疫
42.禽流感病毒可通過( )進入人體傳染給人,人類直接接觸受禽流感病毒感染的家禽及其糞便或直接接觸禽流感病毒都可以被感染。
A、消化道和呼吸道B、空氣
C、食用煮熟的禽肉
D、食用禽類的蛋
43.給兒童做人工呼吸時,每分鍾( )次。
A、30 B、20 C、15 D、10
44.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故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 )」,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A、綠色通道B、快速通道
C、特殊通道D、直線通道
45.《甘肅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中規定:火災事故造成()人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屬於較大火災事故。
A、1-5 B、3-10
C、2-6 D、3-8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註:多選、少選均不得分)。
46.突發公共事件可以分為( )。
A、自然災害B、事故災難
C、公共衛生事件
D、社會安全事件
47.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 )。
A、Ⅰ級(特別重大)B、Ⅱ級(重大)
C、Ⅲ級(較大) D、Ⅳ級(一般)
48.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要承擔省政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 )職能。
A、值守應急B、信息匯總
C、綜合協調D、其他
49.預警級別與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准相一致,一般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 )表示。
A、紅色B、橙色
C、黃色D、藍色
50.相關部門發布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 )。
A、類別、預警級別
B、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
C、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D、其他
51.以下()屬於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
A、水旱災害B、氣象災害
C、地震災害D、安全事故
5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習,提高( )的能力。
A、合成應急B、明確職責
C、相互指揮D、協同應急
53.某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享有()等權利。
A、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不變
B、可以獲得政府的表彰
C、可以獲得政府的獎勵
D、可以對其他公民發布命令
5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 )通報。
A、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B、當地駐軍
C、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
D、友好城市
5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單位應當為單位內部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 )。
A、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B、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
C、配備必要的器材
D、解決子女就業和生活問題
56.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等。
A、電視直播
B、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
C、組織報道
D、舉行新聞發布會
57.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 )、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A、有飯吃B、有水喝
C、有錢花D、有住處
58.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等。
A、時間B、地點
C、信息來源D、事件發展趨勢
59.某企業因勞動合同而發生群體性糾紛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 )等應急措施。
A、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
B、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的當事人
C、加強對易受沖擊的國家重要機關和部門的警衛
D、直接拘留參與沖突的當事人
60.以下()為緊急呼救電話。
A、110 B、119
C、120 D、122
61.洪水到來時,以下做法中正確的有( )。
A、轉移時先人後財物,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
B、盡量向屋頂、大樹、高牆等高處轉移
C、設法發出求救信號
D、利用船隻、木板、木床等漂浮物轉移
62.( )為泥石流的徵兆。
A、地面突然下沉,引起水流向下沉的方向流動
B、河流突然斷流或水勢突然加大、夾有樹枝等
C、深谷或溝內傳來類似火車轟鳴或悶雷般的聲音
D、溝谷深處突然變得昏暗,有輕微震動感
63.家庭常備火災逃生「四件寶」是指:家用滅火器、( )。
A、應急逃生繩B、簡易防煙面具
C、望遠鏡D、手電筒
64.加強應急管理,是政府履行( )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
A、經濟調節B、市場監管
C、社會管理D、公共服務
65.手足口病個人正確防護措施是( )。
A、飯前便後、外出後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給兒童洗手
B、不要讓兒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
C、避免接觸患病兒童
D、嬰幼兒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後應充分清洗
三、判斷題(A代表正確;B代表錯誤)(每小題0.5分,共10分)。
66.《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
67.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
68.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
69.基層應急管理應以「五個早」的工作機制為重點,「五個早」是:信息早報告、苗頭早預防、隱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處置。( )
70.突發事件的關聯性、偶合性以及不確定性,要求各項應急預案之間一定要有機銜接。( )
71.基層組織和單位要在省政府應急辦的直接領導下,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物資發放、撫恤補償、心理引導、環境整治、保險理賠、事件調查和制訂重建規劃等各項工作。( )
72.甘肅省人民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
73.《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
74.雷雨天氣時,在室外躲雨時,要在大樹下躲避。( )
75.炒菜油鍋起火,可用水澆滅。()
76.電視機起火,要從正面靠近電視機滅火。()
77.高樓失火時,應迅速乘坐電梯下樓逃生。()
78.我國經濟社會長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不用擔心國際恐怖分子流入我國進行恐怖活動。( )
79.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要用箔紙包裹後扔到遠離人群的地方。( )
80.皮膚受敵百蟲污染,不能用肥皂,以免轉化為毒性更高的敵敵畏。()
81.禽流感疫情由國家農業部統一公布。()
82.發生禽流感疫情時,採取強制性防疫措施。()
83.成人不會感染手足口病。()
84.大型活動和會議場所要有足夠的安全通道,並保證暢通,便於識別。()
85.長期困在黑暗中的人員,在救出重見光明前,應用燈光照射檢查其雙眼視力,以免失明。( )
四、論述題(15分)。
請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談談如何做好我省今後的應急管理工作。

Ⅳ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什麼應當無償開展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Ⅵ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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