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療風險基金計提比例是多少
以前在《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機構會計制度》中有規定,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沒有了這個規定;公司制醫院的按有限公司執行。
模糊地帶了!
⑵ 基層衛生院醫療風險金按多少比例提取
年終收支結余的5%
⑶ 基層醫療單位:專用基金余額有醫療風險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那新舊銜接專用結余金額是按照職工福利基金還
同學。這里是按福利基金 專用 基金余額。對應的
⑷ 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費一人60元,有什麼作用合理嗎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湖北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於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省衛生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民政廳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國發(2009)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穩步發展新農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農合制度的基礎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出發點,大力加強制度建設,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農合制度,逐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農合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統籌補償方案,強化基金監督管理,讓參合農民得到更多實惠,增強新農合的吸引力。繼續保持高水平的參合率,全省農民群眾參合率穩固在90%以上。到2009年底,新農合住院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區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縣(市、區)開始實行門診統籌。到2010年,新農合住院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圍內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綜合補助率達到50%,全省二分之一以上的縣(市、區)實施門診統籌。
二、創新工作方式,完善籌資機制
(一)逐步提高新農合籌資水平。
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和農民收入增長情況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財政補助標准及農民個人籌資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
2010年,全省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參合農民按6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地方財政按60元的標准補助,參合農民個人繳費30元。各縣(市、區)要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縣級財政負擔標准,於當年5月底前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全額劃撥至新農合基金專戶。
(二)創新新農合繳費方式。
繼續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原則,積極探索符合當地情況、農民群眾易於接受、簡便易行的新農合個人繳費方式。可以採取集中性收費與經常性收費相結合的方式,在集中上門收取農民個人繳費外,各地可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常年繳費窗口,及時接受農民繳納下年度個人參合費用,也可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或經農民同意後由金融機構通過農民的儲蓄或結算賬戶代繳,以及農民定時定點繳納等方式,逐步變上門收繳為引導農民主動繳納,降低籌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將新農合相關政策、參加辦法、參合農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補助比例和程序等宣傳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並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引導農民群眾自覺自願地參加新農合並主動繳費,不得強迫農民繳費,不得虛報參合人數,不得用財政撥款等沖抵農民繳費。
(三)適當延長農民群眾繳費時間。
要充分利用外出務工農民春節返鄉的有利時機,讓更多農民群眾特別是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農合制度。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截止時間由上年度年底延長至當年2月底。為便於與財政年度保持一致,新農合的運行周期仍為當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參合工作。
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重點解決農村特殊人群的參合問題。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特困優撫對象的個人繳費,分別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經費中列支;從事農業種植、養殖業的農場(包括林場、良種場、養殖場等)農民,按照自願和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新農合制度范圍;在城鎮就讀的農業戶口的中小學生可按照自願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得重復參合(保)。
三、完善補償辦法,使農民群眾更多受益
(一)擴大參合農民受益面。
實行「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補償模式。各地制定參合實施方案時,要在重點解決參合農民住院醫葯費用負擔問題的基礎上,兼顧參合農民的門診醫療服務需求,使參合農民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都能得到適度的補助。
適當擴大門診慢性病補助的病種。根據當地疾病譜,適當擴大門診慢性病限額或定額補助的病種,重點選取發病率高、治療費用負擔較重、治療周期長的慢性疾病,給予適當額度補助。
將當年出生新生兒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錯過繳費時限出生的新生兒隨已參合的母親,自出生之日起自動納入當年度新農合制度報銷范圍,當年無需繳納個人參合費用,嬰兒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償與其母親合並計算,直至當地一人最高封頂線。
實施住院分娩定額補助。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村孕產婦在財政專項補助住院分娩費用之外,給予200元的定額補助。
(二)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
合理調整統籌補償標准。各地要根據前期運行情況和籌資標準的變化,合理確定門診統籌和住院補償標准。普通門診統籌一般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為20—30%,實行單日補償封頂和年總額補償封頂相結合的門診費用控制辦法;要結合門診補償政策,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可按照本地區同級醫療機構上一年度次均門診費用的2—4倍設置。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優撫對象取消住院費用補償起付線,同時,適當提高住院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補償方案要重點提高在縣、鄉、村級醫療機構醫葯費用和使用中醫葯有關費用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基層就醫和應用中醫葯適宜技術。縣內難以醫治的疑難雜症按規定轉外就醫的,可適當提高補償比例。
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葯物政策和《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葯物目錄(第三版)》,使用適宜技術,限制不合理的大型檢查和非必需的診療技術;推廣中醫適宜技術和中葯飲片,做到合理治療、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為參合農民提供質優、價廉、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要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評估,對群眾滿意度低、舉報投訴多、服務不規范、醫德醫風問題突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堅決予以清退。
控制新農合基金結余率。各地要嚴格執行當年統籌基金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總額15%(含風險基金),歷年統籌基金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總額25%的規定。統籌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二次補償或健康體檢工作,使農民充分受益。二次補償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不合理
⑸ 如何擬定成立醫療基金通知
2003年化學工會為化解和緩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給職工帶來的醫療風險,把推進用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費用建立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為年度工作重點考核指標,納入工會達標競賽考核。在推進工作中,化學工會通過抓調研,從職工收入和醫療負擔兩個層面,力求做到情況明、底數清;通過抓協商,與公司行政就建立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達成共識,形成了積極推進,分步實施的推進目標,並以會議紀要形式下發到所有公司、基層單位,使推進工作有了制度保證;通過抓典型,用試點來推動面上工作,初步形成了建立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七個必須」的做法:一是必須明確指導思想;二是必須建立組織機構,明確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三是必須明確基金的來源、比例、解繳時間和負責部門;四是必須明確基金管理原則和有關制度;五是必須明確基金使用對象、范圍和標准;六是必須明確審批手續和支付辦法及其他需明確的條款;七是基金使用辦法必須經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在各級企業行政的支持和工會努力下,到2003年底,已有31個單位建立了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基金額達921萬余元,有5890名患病職工得到了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償,金額達113.04萬元。職工群眾尤其是得到基金救助的職工紛紛贊嘆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他們再築了一道保障屏障。
⑹ 基層醫療機構的其它相關
一、加大硬體投入。包括發改委安排的基建,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設備購置補助總共達到530億元之多。
二、加大軟體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隊伍建設、人才培養方面,有十項舉措。每一項措施都是帶著錢的,比如說招聘到基層去工作的醫務人員、組織對口支援、鼓勵大學生到基層去、進修、讓他們轉崗培訓,還有訂單定向地招收醫學生。
三、隨著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方面投入的加大,支付能力就增強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自己的優質服務得到的補償就多了。他們的壓力小了,縣級財政的補差的壓力也小了。
四、採取措施改善了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國家政策規定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工資要與當地事業單位的平均收入水平相銜接,中央財政每年還安排一部分錢予以補助等等軟體建設方面我們也採取了很多措施。這是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工作。 為規范基層醫療機構管理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綜合水平,緩解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武廣華建議:
一、政府一方面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投入,改變基層醫院「以葯養醫」的運行方式,一方面對基層醫院的用葯加強監管。臨床葯學管理在基層醫院是一個薄弱環節,沒有引起醫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各醫院也要嚴格葯品采購,保證葯品質量,嚴把葯品采購關,從正規渠道購進葯品,保證葯品質量,降低葯品價格,降低患者費用。堅決杜絕葯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既確保人民群眾用葯安全有效,又能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上漲,減輕老百姓的看病負擔。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導向,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著力加強基層,全面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積極推進工作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財力、物力投向基層,把更多的人才、技術引向基層,切實增強基層的服務能力。在農村,加強縣醫院標准化建設,加快鄉鎮衛生院規范化建設步伐,推進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繼續鞏固完善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在城市基層,重點是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准化建設,完善設施配套、科室設置、服務流程和規章制度。增強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必須在軟體建設上下更大工夫。要著力提升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水平,積極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方式,使更多的城鄉居民不出社區、不出鄉村就能看病。
醫葯分業或從基層醫療機構做起 商務部5日發布了《全國葯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以下簡稱《綱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間發展葯品流通行業的八項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綱要》表達出商務部為適應醫葯衛生事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力促醫葯分業的決心。這在所有涉及醫療體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屬第一次明確提出醫葯分業的具體措施。
《綱要》提及醫葯分業的具體措施有兩處:
一是「隨著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深入和醫葯分開的逐步實施,鼓勵連鎖葯店積極承接醫療機構葯房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
二是「在公立醫院改革和基本葯物制度實施等醫改措施中,積極探索實現醫葯分開的具體途徑,在已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取消以葯補醫的基層醫療機構,特別是周邊葯品零售配套設施比較完善的城市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率先探索醫生負責門診診斷,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葯店購葯的模式」。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准確進行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財務核算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可實行會計委託代理記賬。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條 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政府在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使用適宜設備、適宜技術和國家基本葯物,核定任務和收支的基礎上,採取定項定額或績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補助,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批復。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經批復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職能、衡量有關部門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
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要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真實、完整、准確、及時編制決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績效考核,並按要求報送績效考核報告。
主管部門每年都要結合核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分析和評價預算執行效果,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比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財政補助預算安排和結算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收支與財政核定的收支預算之間的差額及其變動原因,對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應用於抵頂下一年度預算中的財政補助收入;對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應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由財務集中核算機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報預算決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葯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葯品收入、一般診療費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基本建設補助收入、設備購置補助收入、人員經費補助收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等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 醫療收入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准確認。
第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
(一)醫療衛生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
1.醫療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葯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2.公共衛生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葯品及材料成本、維修費、其他公用經費等。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和設備購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等。
(四)待攤費用,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組織、管理醫療活動等所發生的需要攤銷的各項費用。期末將待攤費用合理分攤到有關支出。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於葯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收支結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支結余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和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醫療衛生支出-其他支出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第二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於年末將業務收支結余扣除限定用途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後,轉入結余分配,年末結余為正數的,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年末結余為負數的,不得進行分配,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和分配結余。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嚴格禁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期限超過3年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核銷。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葯品和其他材料等。
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並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製葯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分為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記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入的單獨計價的應用軟體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應繳款項、應交稅費、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借入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第四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八章 凈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
第四十二條 凈資產包括固定基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和未彌補虧損。
(一)固定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形成的資金佔用。
(二)事業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的用於彌補虧損的凈資產。包括從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如事業基金滾存較多,在編制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獎勵基金是指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於職工績效考核獎勵。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資金。
(五)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單位,並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第十章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四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第四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凈資產變動表、績效考核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資產變動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凈資產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經費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結余率、資產負債率、支出構成及次均費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監督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支管理的監督、資產使用管理的監督等主要內容。採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等監督方式。
第五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會人員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並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⑺ 如何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推進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是由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引發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重新構建基層醫葯衛生體制機制的重大創新實踐。這項改革將基本醫療保障、基本葯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等改革任務有機銜接,在基層首先構建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並作為公共產品向人民群眾提供,對於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具有重要意義,對推動公立醫院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在繼續鞏固完善32個試點縣(市、區)綜合改革成效的基礎上,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全面實施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實現目標和實施范圍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照國家和省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緊緊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徹底破除「以葯補醫」機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綜合改革,加快建立一個堅持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充滿活力的新體制機制,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能力,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實現目標:通過推進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葯品、保障制度綜合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管理體制和新的運行機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能力明顯增強;人民群眾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得到滿足,並從降低葯品價格和改善服務中得到明顯實惠;醫務人員隊伍結構明顯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效率明顯提高。
實施范圍:全省所有縣(市、區)和淮南毛集實驗區、六安葉集試驗區、池州九華山風景區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管理體制。
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由所在縣(市、區)衛生部門統一管理。
依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承擔的工作任務,結合服務人口及當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情況,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員編制,由編制部門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鄉鎮衛生院編制按鄉鎮戶籍人口1‰實行總量控制,並分類核定。醫葯衛生類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不得低於編制總額的8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員編制執行《安徽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准實施意見》(皖編辦〔2007〕26號)。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核定的人員編制,僅作為其聘用人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對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范圍和標准、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保障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
(二)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競爭上崗、全員聘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
鄉鎮衛生院院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招考或民主推薦的方式選擇聘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期滿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選聘。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科學合理設置崗位,醫葯衛生類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總崗位數的80%。實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准入制度,不具備執業(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衛生專業技術崗位。
所有具有競聘資格的人員,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競爭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圍的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進分配製度改革,建立科學公平、體現績效的考核分配機制。
根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科學核定承擔的工作任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根據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的人口數量、服務質量和服務半徑核定; 基本醫療服務任務根據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人次數、收入情況,並綜合考慮影響醫療服務任務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務數量、質量、效果和居民滿意度為核心,公開透明、動態更新、便於操作的工作任務考核機制。衛生部門組織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財政、人社(人事)等部門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考核結果與經費補助掛鉤。
建立按崗定酬、按工作業績取酬的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依據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公共衛生管理崗位任務和績效工資制度的要求,制定內部分配管理辦法,定期組織對職工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職工個人收入掛鉤。績效工資起點時間從2009年10月1日開始執行。
鼓勵各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獎懲機制。
(四)推進基本葯物制度改革,取消葯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基本葯物和補充葯品有關規定。基本葯物和補充葯品由省統一網上集中招標采購、統一定價、統一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取消葯品加成,實行基本葯物和補充葯品零差率銷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庫存葯品全部按進價銷售,且不得高於國家指導價和省采購價。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葯物。確需配備使用其他葯品的,應按規定在我省確定的補充葯品范圍內選用。
(五)推進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支出,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同時,探索發揮醫保基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作用,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補償機制。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用,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補助。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所有收支全部納入縣級國庫支付中心管理。
按照不超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當年業務收入的1%比例計提醫療風險基金。
(六)推進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改革,建立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全面推進鄉鎮衛生院對所屬行政村衛生室實行人員、業務、葯械、財務、資產等一體化管理,逐步建立嚴格的村醫服務准入制度,優化隊伍結構,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葯物、省確定的補充葯品,取消葯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
政府對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實行葯品零差率銷售給予補助。按行政村農業戶籍人口數核定補助標准,即每1200個農業戶籍人口每年補助行政村衛生室8000元,補助資金由省財政統一安排到縣,再由縣落實到村衛生室。各市、縣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
三、改革的實施步驟
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改革實施主體的責任,精心組織,扎實有序地推進改革。
(一)學習培訓,制定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改革文件,集中時間、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確把握政策精神;圍繞貫徹落實綜合改革任務,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活動。在此基礎上,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
(二)清理庫存、取消加價。衛生部門要抓緊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開展庫存葯品清理, 2010年9月1日起取消加價,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
(三)定編定崗,競爭上崗。各級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逐縣(市、區)、逐院確定和下達編制。衛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院長(主任)按照規定和實際需要開展崗位設置和報批工作。衛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競爭上崗各項工作。此項工作2010年10月份完成。
(四)妥善安置,確保穩定。各縣(市、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員,對照政策規定進行逐人審核、確認,由人社(人事、勞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妥善分流安置。此項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實補助。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工作任務量和人員編制情況,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和支出,納入縣級國庫支付中心統一管理,並按月預撥經費,保障正常運轉。
(六)績效考核,兌現獎懲。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掛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內部職工工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
(七)總結評估,檢查驗收。本次改革任務完成後,各地要及時開展工作總結,形成總結報告,並逐級上報。省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要逐一開展考核驗收。此項工作2011年1月份完成。
以上步驟,各地結合實際,可同步開展,也可交叉進行。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各市、縣(市、區)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大意義,周密部署,統籌安排,扎扎實實將各項改革政策貫徹落實到位。鼓勵各地按照本實施意見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創造性地落實改革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配合。
省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和協調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強有力的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各級編制、發展改革、衛生、財政、人社(人事、勞動)、物價、葯監、紀檢(監察)、組織、工會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保證改革順利實施。各縣(市、區)要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辦公室,對核定編制、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分流安置等階段中需要審批的事項,集中審批,加快進度。
(二)加強財力保障,強化資金管理。
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改革所需資金,確保各項補助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資金調度和經費保障工作。要規范並公開縣級國庫支付中心辦事程序,優化資金撥付流程,切實加強監管,明確辦理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公開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分配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嚴禁擠占、截留、挪用。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運行。
各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深入基層,加強對改革各環節的檢查指導。各縣(市、區)都要實施包保責任制,對每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明確一位縣里的副局級以上幹部包干負責,確保各項改革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要求扎實推進,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確保體制機制順利轉型,確保社會穩定。
要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歡迎人民群眾對改革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競爭上崗、分流安置等方面進行監督。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改革各項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全程參與、全程跟蹤、全程監督。要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及時發現、立即糾正和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四)強化工作責任,確保社會穩定。
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確保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穩定工作,堅決貫徹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強化穩定工作責任制,全程跟蹤,全程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不能因為改革影響正常醫療工作秩序而引發不穩定,不能因為葯品供應斷檔而引發不穩定,不能因為競聘上崗操作不公開透明而引發不穩定,不能因為分流安置政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不穩定,不能因為資金撥付不及時到位而引發不穩定,不能因為宣傳導向失誤而引發不穩定,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五)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開展創先爭優活動。
要充分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教育引導黨員提高對改革的認識,增強參與改革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要把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與做好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圍繞改革的主要任務,提出創先爭優活動的具體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黨組織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和黨員的崗位特點,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改進醫德醫風,提高服務質量。
(六)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環境。
基層醫葯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和基層醫務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基層醫療衛生事業長遠發展,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改革的宣傳動員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宣傳工作做深做細,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⑻ 華寶中證醫療指數基金上周五盈虧不到帳
我實在看不懂你基金虧了,他不是虧在基金裡面嗎?她並不會到賬。
⑼ 《醫保基金監管條例》落地,將會如何落實下去
近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醫保基金監管條例》”)已經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日前公布,20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我們都在關注這一部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條例落地後,將會如何開展實施,我們從幾個方面談談將會如何落實這一條例:
一、醫保基金的滾存如何保障根據專業統計部門統計,去年全國基金的總收入為2.4萬億元,支出大概為2.1億萬元,當年結餘2700億元,歷年滾存結余超過3萬億元。按照這組數據來分析,我國的醫療基金並無產生赤字仍有結余,甚至在結余方面還是比較充裕的,支撐起醫療保障的開支還有基本應急都沒有問題,不會影響廣大群眾醫保待遇的降低,接下來只要找專業的基金部門來落實政策並運行,還是可以長期維持於平穩狀態的。
每部政策的落實都是為了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希望大家都能做個守規矩的人。
⑽ 醫療保險中的行業風險類別一類、二類、三類是指什麼
一、職業類別
1、一類職業基本上是在辦公室坐著不動的人工作環境非常安全。如:出納、會計。
2、二類職業是文職人員但偶爾會因工作原因離開公司到外面辦事的人如:業務員。
3、三類是經常到外面辦事的工作人員。如小車司機等。
(10)基層醫療風險基金擴展閱讀:
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事故或因疾病、年老失去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按照約定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解決由於疾病,殘疾,死亡所引起的經濟困難。
保險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保險是勞動者在遭遇不幸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贍養人死亡時物質保障的形式之一。國家統一使用的人身保險基金,是靠投保人按期繳納建立的。
當被保險人達到保險合同規定的年齡時,國家給予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等。人身保險按保險形式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根據人發生危險的性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