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農村失地養老保障有什麼新政策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㈡ 被征地農民保險 國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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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初步制定本辦法。一、保障范圍及對象(一)在全市范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6畝(包括已整體農轉非的農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在0.6畝以上部分土地被徵用的村,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解決相應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核准並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圍。(三)被征地時不滿16周歲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補助費,待其達到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後,作為新生勞動力,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障。二、保障形式(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後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二)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符合參保條件但本人拒不參保並與農保機構簽訂不參加養老保險承諾書的,村集體和市財政不給予養老保險補助,個人以後的生活納入自理或社會救濟范疇。三、基金的籌集(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籌集額度按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後,養老金待遇不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月120元確定。籌資比例按政府承擔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籌資額的40%,個人繳納籌資額的30%。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撥付。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帳戶。對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財政可做預算,分次納入,並按農保基金管理,財政補足相應增值部分。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一次性繳清。具體籌資或繳費執行標准為:政府承擔30%即6355.67元,集體補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擔和集體補助部分的籌資額不隨參保人年齡而變化。個人繳納30%,分兩類情況: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實行相同的領取標准,領取年齡為每超過1歲,繳費額相應減少,具體繳費按公式計算(詳見繳費領取計算表);被征地時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不分年齡段實行相同的繳費標准,即6355.67元;參保時年齡越小,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越多,養老金領取標准按每相差1歲增加2.5%。(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籌資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籌資標准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准執行,標准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准不變。(三)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核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前要徵求勞動部門同意,徵用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到勞動部門農保所辦理簽章手續,否則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一次性繳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制度。風險基金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5%,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中解決。風險基金在征地補償時隨時提取。四、享受條件和標准(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120元。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與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每相差1歲,到達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准增加2.5%(詳見繳費領取標准表)。(二)參保人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與繳費水平掛鉤,對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村可選擇較高的標准,但提高領取養老金標准部分的保險費完全由村集體和個人承擔,政府只承擔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籌資額的30%即6355.67元。(三)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根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確定,具體調整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財政、民政)適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四)參保人員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五、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一)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經企業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個人帳戶上述資金轉入企業年金。(二)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並,統一發放。(三)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將保險關系留在本地,進入領取期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六、基金的管理與監督(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同時設立風險基金帳戶。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帳戶,風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發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中支付。當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帳戶中列支。(三)個人帳戶基金,按農保基金管理政策執行。參保人員在未到領取年齡前因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系。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後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其個人帳戶剩餘金額。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符合退保條件時,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帳戶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同時解除保險關系。(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增值收益計入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征各種稅費。七、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宣傳,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並根據需要及時拔付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經費和啟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實征地補償,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落實征地補償前必須將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擔的籌集額一次性撥付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民政部門及時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通報的征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征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涉及被征地的鄉鎮辦及村委會負責參保人員的核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參保工作。本文來自:沙河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詳細出處參考:
㈢ 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張延華
一、浙江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浙江省圍繞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全省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和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迅速推進,農村面貌極大改善,農民收入穩步增長,但是,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作為基礎性資源的土地,特別是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為國有並轉為建設用地,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可耕資源越來越少,產生了大量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受到了較大的影響,甚至出現了少數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現象,因征地引發的信訪和群體性事件逐漸增多,成為當前農村社會中主要的不穩定因素。為了妥善改變被征地農民因失地造成現有生活水平下降的情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近年來,浙江省在堅持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並重的前提下,從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和經濟發展用地合理需求出發,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總體要求,積極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有效緩和了經濟建設過程中的征地矛盾,推進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就業機制,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的「老有所養」問題。
(一)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和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穩步提高征地補償標准
2002年底,針對征地補償標准偏低、隨意性較大、同地不同價等問題,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要求各地根據不同地段、地類、人均耕地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劃定區片,進行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准,即區片綜合價。至2003年底,全省90個市、縣(市、區)全部建立了以區片綜合價為主的征地補償體系,有47個市、縣(市、區)實行區片綜合價全覆蓋,43個市、縣(市、區)實行城市規劃區內區片綜合價與規劃區外統一年產值倍數法相結合的補償體系。同時,為防止地方政府壓低征地補償標准,浙江省建立了征地補償最低保護價制度,明確規定全省各地徵收耕地的最低補償標准不得低於1.8萬元/畝。
建立了區片綜合價和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後,全省各地的征地補償標准得到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均在20%以上,全省平均征地補償標准達到了2.9萬元/畝,區片綜合價的平均水平達到了3.1萬元/畝。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市、縣補償標准得到了明顯提高,如杭州市區的最高補償標准為21萬元/畝、寧波市區為8.8萬元/畝、溫州市區為8.4萬元/畝、杭州市蕭山區為11.5萬元/畝。
(二)積極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後顧之憂
為了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浙江省於2002年底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5月,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5部門聯合制定了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2003年8月,省政府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又要求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至2004年底,全省所有市、縣(市、區)政府全部出台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全面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各地的實施情況,又提出深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求各地實行「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至2007年,全省已有277.94萬名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其中有232.73萬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全省累計籌集保障資金303.57億元,已有103.50萬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養老保險金。
在參保資金的籌集上,採取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辦法多渠道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參保繳費標准總額的30%,集體補助部分不低於40%,農民個人承擔部分主要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從目前的實踐情況看,浙江省各地政府嚴格按照規定承擔了30%的參保資金,部分地方還根據實際提高了政府承擔比例,如溫州市樂清市由政府全額承擔參保資金,杭州市餘杭區按50%的比例承擔參保資金。
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設計上,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探索和創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障制度。嘉興市建立了「保險型」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范圍,享受城鎮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障;寧波市、紹興市等地建立了「保障型」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繳費檔次享受相應的保障水平,實現保障的全覆蓋。
在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上,浙江省各地政府基本都採取了享受水平與繳費標准相掛鉤的制度,高標準的享受水平與城鎮職工養老金相同,低標準的享受水平按照不低於城鎮低保水平確定,並且按照經濟增長水平、工資收入增長水平適時進行調整,一般1~2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提高的幅度在10%以上。目前浙江省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的享受水平一般在200~500元/月·人,如杭州市為不低於410元/月·人。
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足額及時發放,擴大了社保資金來源,浙江省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保障資金總額10%左右的比例,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充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賬戶。
(三)積極推行多渠道安置辦法,有力推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就業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並且逐步提高的關鍵,為了防止被征地農民出現「失地又失業」的現象,推進再就業工作,浙江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了免費培訓制度,通過就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自主創業能力。自2004年以來,浙江省部署了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累計培訓農民655萬人,培訓後實現轉移就業187萬人。為了鼓勵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幫助被征地農民就業,浙江省還制定了社會保險補貼制度,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120%的企業,可按招用人數給予一定社會保險補貼。如嘉興市秀州區按招工人數每人一次性補貼1200元。
在推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的基礎上,浙江省還積極探索其他安置辦法,主要措施有農業安置、留地安置等。農業安置主要針對人均耕地較多的集體經濟組織,即通過本村或其他村集體的機動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後的新增耕地,以及其他農戶同意調整出的承包地,重新安排,給予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留地安置是按徵收集體土地的一定比例在城市(鎮)規劃區留出土地給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壯大集體經濟,留地可以自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入股合作開發,因此實際上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另外一種形式。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湖州市、台州市等地均實行了留地安置,留地比例一般在徵收面積的10%左右。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留地建成標准廠房、綜合樓出租,租金收入用於組織內部成員分紅,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的收入水平。
二、浙江省下一步深化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幾年來,浙江省通過改革土地徵收制度,初步形成了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政府主導的保障機制、靈活有效的安置機制,各地的征地補償水平穩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現有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得到了有效保障,有效緩和了各種征地矛盾,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由於浙江省人多地少、市縣經濟發展不均衡等原因,在征地制度改革進程中,還存在全省各地的征地補償水平不平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沒有實現全覆蓋,保障享受水平仍然較低等問題,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提高。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浙江省下一步繼續深化完善土地徵收制度、健全嚴格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和思路。浙江省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諧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探索、深化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和保障機制,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的土地徵收制度。
(一)穩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當前,浙江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部署,正在開展征地補償調整完善工作。為了全面提升征地補償標准,充分體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價值,足額、合理予以補償,浙江省將再次提高征地補償最低保護價,提高幅度超過50%。2009年,浙江省將全面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准。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浙江省擬出台《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將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機製作出規定,爭取每兩年更新一次補償標准,穩步提高補償水平,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經濟權益。
(二)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進一步擴大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從徵收集體所有耕地建立保障向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建立保障轉變,從自願參加保障向全部納入保障轉變,做到「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實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覆蓋。加大保障資金的籌集力度,提高政府承擔參保資金額度,從不低於30%提高到50%。建立起與人均收入增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享受水平定期調整制度,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加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過渡,穩步提高保障享受水平,實現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
(三)探索創新再就業機制
繼續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免費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補貼制度,制定促進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制定鼓勵單位和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的支持政策,推出更多符合被征地農民就業能力的公益崗位,優先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探索創新被征地農民再就業機制,加快被征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轉型。
(四)探索研究新型征地模式
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研究探索政府統一的、穩定的公益性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嘗試建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自主的、市場性的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研究建立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相協調、相匹配的新型征地模式,在確保公益性建設用地得到滿足的前提下,逐步縮小征地規模,改革征地制度。
改革土地徵收制度,建立完善的征地補償機制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讓廣大農民享受發展成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也是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浙江省將認真貫徹中央決策,按照國土資源部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㈣ 被征地農民社保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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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繳納基數是2000,那麼一個月就是繳納400元.
補繳標准:以征地補償實施公告發布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繳比例為20%,個人帳戶規模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年的個人賬戶計帳規模政策執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㈤ 請問企業徵用土地需要繳納被征地農民社保基金嗎
徵收人要為被征地農民落實社保,這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部分,繳納情況要根據各地政府的社保文件來確定,這筆錢不能在征地款中抵扣
㈥ 石家莊計提九項基金指什麼
一、農業土地開發基金 標准:市區13.5元∕㎡
二、 廉租房、公租房保證金 標准:總價款5%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標准:土地出讓金凈收益5%
四、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標准: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
五、水利建設基金 標准: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
六、鐵路建設基金 標准:土地出讓金總額3%
七、失地人員養老保險6萬∕畝
八、軌道交通土地專項資金40萬∕畝
九、教育基金 標准: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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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出讓收入中共提取的基金
(九項基金)
一、按土地出讓總價款(成交價)計提項:
1.保障性住房建設建設資金=出讓總價款×5%;
2.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讓總價款×5%;
3.鐵路建設費=出讓總價款×3%;
二、按土地出讓面積乘以規定的單位面積計提項:
4.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出讓面積(平米)×13.5元/平米;
5.失地人員養老基金=出讓面積(畝)×6萬元/畝;
6.軌道建設資金=出讓面積(畝)×40萬元/畝;
三、按政府收益和規定的計提比例計提項:
7.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
8.失地人員風險基金=土地出讓金凈收益×5%;
9.教育基金=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
註:(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出讓總價款-征地收購拆遷安置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設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鐵路建設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失地人員養老基金-軌道建設資金。)
㈦ 被征地農民工能否享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7)河北省被征地農民風險基金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㈧ 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的收繳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10〕4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一、結合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粵府〔2009〕124號)的要求,開展對本地農民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抓緊制定新農保試點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逐步實現農民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要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暫未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按照新農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優先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落實政府和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助。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含本意見下發後新征地項目和已繳納社保押金並辦理征地前批報手續的征地項目)個人繳費標准,增加基礎養老金。(一)提高個人繳費標准。被征地農民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時單列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支付。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高最低繳費標准,或者增設繳費檔次供被征地農民選擇。被征地農民選擇的個人繳費標准高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的,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二)增加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55元。列入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被征地農民按新農保規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達到110元。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養老待遇。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本意見規定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按新農保規定領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建立政府、集體、個人、項目業主等多方籌資機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單位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地單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計提辦法,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個人按當地最低標准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用。(二)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予以補助。補助標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集體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三)各級政府合理分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1.個人繳費補貼。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粵府〔2009〕124號文的規定,對參保被征地農民繳費給予補貼。2.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根據項目的性質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負擔。其中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政府負擔50%(即27.5元),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負擔50%(即27.5元)。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新農保試點地區被征地農民所增加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粵府〔2009〕124號文規定解決。四、科學確定保障人數,合理計提社保資金(一)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征地時,須首先確定應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其中,徵收農用地以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當計算出的需保障人數超過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人口時,以實際需保障人數計算社保費(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另行制訂)。(二)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落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的征地項目,用地單位根據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最低繳費標准繳納15年的數額,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參照徵收農用地養老保障費用計提標准計提養老保障資金;徵收的土地屬於被征地單位留用地的,不計提養老保障資金。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當地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具體對象確定後,該筆資金用於支付所確定的養老保障對象個人繳費的費用,並記入個人賬戶。五、簡化社保審核手續,加快項目報批對於省重點項目征地,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開辟征地社保審核「綠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後的征地項目在用地報批階段,用地單位可以採取一次性全額預存社保費用或繳交押金的形式辦理。繳交押金的,由用地單位按照2000元/畝的標准將押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按照規定格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1),並按照《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的有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見附件2)。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准後,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後)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用地單位按時將應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用地單位未按時繳存養老保障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所欠費用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的1倍。滯納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押金全額退回用地單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視為已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所計提的養老保障費用發給其個人用於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