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後買的基金離婚時是否共同財產
第一個問題:婚後買的基金在離婚時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用婚前個人銀行中的存款購買的基金,那麼只要有銀行購買支付的證據,是算作個人婚前財產的形式轉換。如果是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基金,那麼在離婚時,這部分基金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二個問題:你先生是否有權分得房子。那要看你們和你父母之間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房款算作是你父母贈予你夫妻二人的,那麼婚內受贈所得,只要沒有明確贈予一方的(需要書面贈予合同明確贈予一方),都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你父母有權撤銷對你夫妻二人的贈予。如果算作是你夫妻二人向你父母借錢買房,那麼在離婚時,這部分算作是你夫妻的共同債務,你們需要償還這部分債務,雖然沒有欠條,但是你父親長期支付房款的銀行存單就是證據。房子所有權是在什麼時候取得的,婚後還是婚前。
B. 離婚後欠對方錢 會查封我的基金或理財產品嗎
可以查封你名下的財產
C. 我老公和我要離婚,我可以向法院申請去他銀行賬戶查錢嗎
離婚訴訟中,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另一方銀行存摺記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D. 離婚時自己買的國庫券法院能查到嗎
一般情況下是能夠查到的。因為購買國庫券都是以實名登記的。除非是購買的不記名的國庫卷。但是是在銀行里購買的,即使是不記名的,銀行也有流水賬,也是可以查到的。所以最好的辦法是現在把國庫券轉讓了,變現,變現的錢花了,對方就沒有辦法了。
E. 離婚時婚前購買的基金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區分投資收益和自然增值,按照《辭海》上的解釋,投資即為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根據是否直接投資於企業經營活動可將投資區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自然增值,字面解釋屬於不需要人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價值量,此過程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產生的影響,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純屬外在的市場因素造成,非主觀意願所能控制。
F. 三十多年的婚姻要離婚 銀行基金或理財能查到嗎
你好,可以提供有關的財產線索或者證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G. 離婚時,對方網上的那種理財產品也能查到嗎
無論是否查到,雙方應該如實說明財產,否則有隱匿財產之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H. 起訴離婚時,要求法院查一下另一方的基金余額,但是沒帳號,可以嗎
這個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
法律的規定是,當事人要提供線索給法院,但對這個線索要求明細程度沒有說明。
本來法院是權力要求銀行配合提供賬號,直接通過銀行調查的。但現在銀行內部電腦程序要求許可權比較復雜,而法官也比較懶不去較真,所以都是要求當事人提供非常准確的賬戶資料才會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