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以
你指的是社保和公積金吧?
2.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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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單位給個人繳納的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 社會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稅是要在扣除社保費用後按剩餘工資為基數來繳納的。
5. 個人所得稅跟社會保險繳納分別是什麼意思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也就是您賺了錢,要上交點給國家,用於國家的各項開支
而社會保險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
也就是說繳納社保,是為了您老了,病了,工傷了,失業了 生育了的時候給您補貼的
6. 公司給個人繳納的保險公積金什麼的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二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應屬「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因此,該公司應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將福利保險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並入員工每月收入合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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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人所得稅與社保有什麼關系
個人所得稅與社保的繳納基數都是個人工資,繳納社保的部分也是需要計入個人所得稅部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