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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承保一切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23 13:03:07

1. 保險合同的各體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一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什麼

個人認為 除了投資失利的風險 還有就是政治因素 天災 僅代表個人觀點

3. 健康保險合同承保什麼風險

大體上來說,健康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包括疾病,以及疾病、傷殘、有時包括死亡和年老所致的人身和經濟損失。

4. 保險合同中的承保風險和除外責任兩大條款,哪個效力優先

當然先看承保風險再看除外責任。

5. 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呢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6. 將保險合同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這是按照什麼劃分的

B.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
2013版《保險基礎知識》P51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一切險合同。

7. 保單顯示"投保一切險"但其中不包括

"菜鳥",原本參與討論的,看著眾卿把問題越繞越復雜,出來說二句:
你是想學習關於保險的知識那,還是只是為了完成信用證的要求.如果僅僅為了完成信用證,非常簡單,你英文一個字不識也沒有問題,將上面這一大段英文寫在投保單中,然後要求保險公司按此投保,並要求將這段話原封不同的顯示在保險單上,一切OK了.話又要說回來,如果你要從事外貿這一行,外貿涉及到的許多知識還是要好好學習的.
這也是一個做信用證文件的小巧門,以後在"船證明""受益人證明"等文件中,搞不太明白的,都可使用這一招.因為銀行審證的原則是,只要在你交上的單證中找到信用證要求的詞語就可以了,漏寫是不符點,多寫沒有關系,但寫錯了也是不符點.所以掌握一個方法,清楚的不要多寫,因為寫錯了是不符點,搞不清楚的照抄,因為只要寫了就是對的,多寫沒有關系.這和你以前讀書時,考政治歷史有點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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