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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非強制性購買的保險是

發布時間:2021-10-23 00:36:53

『壹』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必須買嗎,有強制規定必須買嗎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有必要買,不是要必須買,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第三方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方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3)保險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貳』 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否屬於強制性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中哪些險種必須投保?哪些建議、自願投保?-工保網

面對種類繁多的自願投保型險種,企業應從自身利益出發,在權衡工程項目可能面臨的風險及風險概率、風險量之後自主選擇:如果通過投保轉移風險的成本最低,則可投保自願投保型險種進行風險轉移。而通過合理選擇險種降低損失,也能夠降低建設成本、確保投資效益。

而在一些先行地區,一些自願投保型險種已被政策要求必須投保,如上海、北京、成都等地要求建設單位必須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另外在特殊的工程建設組織形式中,一些自願投保型險種也會被建議投保,如住建部今年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提出: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為運抵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財產保險。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12月末,2019年工程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共計118億元;而在2020年,截至10月底該數據已達124億元。這一方面得益於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下的建設熱潮,另一方面也源於建設工程項目投保比率的抬高。在建築業的支柱產業地位日漸穩固的今天,工程保險投保率也需盡快向國外的90%比率靠近,助力我國實現由「建築大國」向「建築強國」的偉大跨越。

『叄』 建築企業的建築工程意外險是強制性要購買的嗎

您好!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一般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要提交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否則施工許可證是不能辦理的。
對於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以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為保險單元,各類建設工程均以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
建築意外險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手續要求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辦理,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投保有關信息必須告知被保險人,並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

『肆』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嗎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一般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要提交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否則施工許可證是不能辦理的。
對於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以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為保險單元,各類建設工程均以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
建築意外險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手續要求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辦理,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投保有關信息必須告知被保險人,並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

『伍』 誰知道我是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沒規定我們要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具體一些謝謝

國家沒有規定甲方必須給乙方(施工方)購買保險,但是甲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給其從業人員(參與本項目的乙方本單位人員、乙方分包商人員、乙方聘用的勞務派遣人員等等一切乙方用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工傷保險(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甲方完全有權要求乙方採取必要的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保險,因為合同中有一定比例的金額必須專用於安全生產措施費,專項專用,乙方用多少,甲方支付多少,沒用完的,乙方拿不到(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文))。歸根結底,甲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為其從事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哪些保險,這些錢實際上全部可以由甲方支付。

『陸』 建設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由哪一方來投保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一定是由購買一切險的一方購買的,至少是作為被保險人之一。一般是業主也有總包購買,甚至由各個分包商分擔的情況。這是根據施工合同中對於保險費用各方的權利義務確定的。

『柒』 關於工程建設中的意外傷害險屬於強制性還是鼓勵性的問題。

千億意外險迎新規!銀保監會出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工保網


意外險即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導致的人身傷害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早在2018年,其保費收入就已經突破了千億大關。2020年,因疫情影響出行,意外險保費收入略降,但也仍錄入1174億元原保險保費,同年,其理賠金額也達到了316億元。


在建築施工領域,意外險即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簡稱建工意外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盡管2011年《建築法》修訂將建工意外險由此前的強制險改為「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仍有許多地方將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投保建工意外險作為開工條件。


繼去年三月出台《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後,此次銀保監會就《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意外險改革的第一步有望盡快落地。與此同時,《監管辦法》作為過去諸多意外險相關政策的一次匯總,更意味著《監管辦法》實施後,將一改過去意外險監管制度過於龐雜的缺陷,成為意外險監管的基礎性制度之一。



1、管費用率:

個人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


《監管辦法》:

保險公司在釐定保險費時,應符合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一)保險公司在釐定長期意外險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

(二)保險公司應以行業公開發布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為基礎,結合公司實際經驗數據,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三)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上限。



很長一段時間,攜程等旅行類互聯網平台因為在銷售航意險等險種方面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經由這些平台銷售的意外險往往費率畸高,達到90%以上,保險公司基本只能「賠本賺吆喝」。保險業苦這些互聯網平台久矣,但在保險業績壓力面前,依然選擇屈從。

《監管辦法》對於不同類型意外險的附加費用率做出詳細規定,但是否能徹底杜絕手續費率畸高問題,仍有待觀察。


2、管利潤

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監管辦法》:

對長期意外險,保險公司應進行利潤測試,並在精算報告中包括利潤測試參數、利潤測試結果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對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銀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

費用率、賠付率直接影響意外險承保利潤率,監管要求險企對長期意外險進行利潤測試,並拒絕審批或備案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在健全意外險精算體系的同時,也是在倒逼險企樹立長期經營的意識。


3、管價格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監管辦法》:

【價格調整機制】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於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初未決賠款准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在管住附加費用率、管住利潤測試的同時,《監管辦法》還要管住賠付率,要求意外險賠付率不得連續三年低於50%,否則就要調整定價。三管齊下,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續費率么?



4、管賠付率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監管辦法》:

【產品停售要求】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賠付率連續過低怎麼辦?《監管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須停售,監管用意是顯而易見的,杜絕賠付率過低,華而不實,甚至「不道德」的產品。

但問題來了,以航意險這種發生概率極低的意外險為例,其賠付率勢必長期低於30%,該如何破解?



5、反不當獲利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辦法》:

【委託中介銷售】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中介業務流程的復雜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屢見不鮮,這一項規定顯然正是針對此種亂象而制定。該項規定,同時要求險企強化對於中介的監管,並再度明確要求「傭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但相對於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將該項制度落地,仍是難題。



6、反欺詐

強化意外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對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

《監管辦法》:

【客戶信息真實性】保險公司應加強意外險業務的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以及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意外險業務經營和客戶服務的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對其所提供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應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險由於杠桿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於「殺人騙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險保單,再通過殺人分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

為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就需要保險公司能夠做到「互通有無」,一旦發現有人向多家保險公司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額意外險、壽險等險種,就及時敲響警鍾。這不僅有助於減少騙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預防此類惡性犯罪事件。

該項規定在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的同時,也對險企業務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顯然是為險企之間「互通有無」打下基礎。



7、13禁

禁捆綁、禁強買強賣、禁無資質銷售、禁誤導、禁利益輸送、禁炒停售……

《監管辦法》:

【負面清單】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

(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四)誇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五)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六)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七)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遊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十)通過指紋採集或圖像採集替代意外險出單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十二)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十三)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在管費用率、利潤、賠付率,反欺詐,反不當獲利的同時,《監管辦法》還直接列出了13項負面清單,很多與意外險密切相關的「亂象」被納入其中,包括捆綁銷售、強買強賣、跨區銷售、商業賄賂、隨意擴展承保范圍、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提前60天預收保費等。

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捆綁銷售,一些中小微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貸款時常常被銀行要求投保高價意外險,是典型的意外險「捆綁銷售」,變相提高了貸款利率,事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銀保監會曾對多家銀行、險企進行過處罰。



8、試點信息披露

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開始將披露范圍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監管辦法》:

【試點披露個險】自2022年起,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信息披露專欄對上一年度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披露。披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包括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1。

(二)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分渠道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險種經營數據,包括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披露格式參見附表1-3。

(四)典型理賠案例。

與短期健康險相同,《監管辦法》也要求險企公開披露意外險相關數據,且從2022年開始,在3年的時間內,逐步擴大披露范圍。

具體而言,2022年試點披露部分個人意外險數據,2023年開始全面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2024年則將披露范圍進一步擴展至團體意外險。

全面披露後,涉及的數據將十分豐富,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意外險的保費收入、賠款金額、中介費、賠付率等;團體意外險的銷售渠道情況、產品情況、合作機構名稱、保費收入、賠付情況、中介費情況、盈虧情況等,甚至還包括保險公司的典型理賠案例。

『捌』 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規定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嗎

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方要給乙方購買保險,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規避風險及損失常用的相關措施。不簽訂保險建立在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工程保險事項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適用。

『玖』 建工意外保險是強制性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如果是工傷保險就是強制投保的,如果是團體意外險,那麼投保是自願投保的。一般是單位為建築工人購買的,而且建築工人為高危職業,因此,單位為其投保時,需要購買高危職業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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