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性買嗎
不是所有的保險都是強制性的,強制性保險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四散著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2. 人們未事先購買保險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00塊錢同時需要做到那麼多保額不會太高。順序是第一,給孩子先去買少兒給未成年人買保險,主要是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中的學平險、意外傷害綜合險、
3. 自願不購買保險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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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的,或者不足額按時繳納的,依法受到處罰,因此,職工自己寫下的承諾,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規定,
4. 用非法所得來購買保險。。。最終的保險所得是否有效
首先那要看是什麼渠道,然後看投保金額,要知道03年國內出台了保險法。
很多人都是用保險避稅(比如李嘉誠),(保險是可以避開遺產稅的)
如果投保時不如實告知,出險後不會得到理賠,如果只是當儲蓄,那就沒有任何問題。
5. 在民生銀行貸款時被迫購買了保險,是否合法希望得到法律援助!謝謝各位!
如果是借意險的話 是沒問題的 如果賣給你的是人壽保險 那就是綁定貸款了 這個是銀行為了完成任務強加給你的 你可以去保監會投訴要求全額退保 投訴電話12378
6. 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規定,禁止誘導和阻礙客戶誘導碩士,投保人購買什麼終止保險合同
這題干有問題,有銷售誤導行為的你可以舉報。輕則罰款,重則終身不得從事保險行業。
7.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是否合法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一般不合法。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擔保法》第五十八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在抵押物滅失、損毀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8. 學生乘坐無牌無證的摩托車出了事故,可以申請保險公司理賠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我們要知道交通法的管理規則,無牌無證的駕駛者是不能行駛機動車上路的。更何況無牌無證的駕駛者駕駛機動車輛帶著學生。並且學生乘坐了這個車輛,如果是自願乘坐的話,保險公司並不會給予理賠,因為駕駛者是無證無牌,學生本人明明知道駕駛者是無證無牌的人員,駕駛的是無證無牌的機動車,還是依然選擇乘坐,這並不在保險的受理范圍內。所以如果申請理賠的話保險公司是拒絕理賠的,因為學生本人並沒有遵守正確的交通法律法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外,保險是不予理賠的。
9. 自願不購買保險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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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強制繳納的,員工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寫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0. 銀行強制貸款人購買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為與女友結婚考慮買房。經過調查,江文選定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江文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文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該銀行借款20萬元,還款方式為每月償還2000元,期限為10年,江文以該商品房作為抵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在合同簽訂後,江文即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後,某銀行要求江文為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是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銀行為受益人,並由江文支付保險費,否則就將解除與江文簽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但江文對銀行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江文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來支付保險費,還是由銀行來支付保險費,是屬於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不應強加給貸款人。銀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嚴重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應當認定銀行的行為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銀行要求江文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保險,並要求江文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違背了《保險法》的規定和精神。